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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视野下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06-28 11:20

  十八大以来,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幸福更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成为制约构建和谐发展的因素,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公平、适当的对我国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论述,阐明自己的民生观,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 这个目标与经济法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和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的理念不谋而合。

 

  一、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1.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

 

  弱势群体的界定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础性问题。

 

  (1)弱势群体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最近国内也有人使用困难群体、低收入人群等概念来表述。英文名称是Social Vulnerable Group,是指由于某些自然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特定群体。其范围包括处于社会劣势下的少数人、特定处境困难群体、贫困者群体、失业者群体以及城市边缘群体等。

 

  (2)其主要特征为:第一,基本经济情况较贫困,现实生活中处于很不利的状况。第二,资源占有不足,基本生存问题较困难。第三,社会地位低,权利容易受侵犯。实质是某些特定人群权利的平等性失衡,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就业竞争能力、社会应变能力较差,缺少发展机会和潜能。第四,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第五,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主要表现在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能力方面。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府决策,而弱势群体缺乏表达与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

 

浅议经济法视野下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2.对弱势群体保护现状的分析

 

  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从经济的分配上来关照公平正义,这在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而且存在着贫富不均且在逐步扩大的社会显得尤其重要,同时将经济上的不公平当作报道的重点,正是从根本上抓住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线,也就把握住了人民幸福的关键。

 

  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是对社会中弱势群体人权的特殊保护的法律。

 

  近几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都制定了许多有关就业、特困人员的援助法规、意见,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通知等。此外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北京宋庆龄基金会进行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捐献农民工子弟小学书库、向留守儿童捐款等慈善活动,也带动了媒体对这类信息的发布。

 

  3.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原则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起着统帅和指导作用,是其他一系列保护制度的基础和源泉。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公平正义。权利平等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即权利平等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护首先要确立的是平等原则。

 

  (2)特殊保护。该原则首先要求禁止歧视,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在进行保护和进行慈善活动的同时,也应当照顾到被资助人的心理情感诉求。

 

  (3)区别对待。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一直是人权保护的重点课题,此原则要求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应针对各个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而有所区别对待。

 

  (4)合理有度原则。不仅不能形成对强势群体的反向歧视,而且要防止新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出现,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二、经济法视野下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

 

  1.市场经济条件变化

 

  市场机制条件下机会平等,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机会平等可以让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成功概率,从而能够鼓励各种各样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人拥有相同的机会在事业上获得成功。经济法牺牲某些个体自由和形式正义,微观上限制,宏观上调控,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2.权利水平失衡

 

  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不是打击先进保护落后,而是对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予以保护,保障其基本生存并促进其发展。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面临财富的巨大不平等时,这种法律上的宣告往往形同虚设。

 

  3.个体能力差异

 

  经济法认识到差别但不是要消灭差别,其主旨在于对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给予权利的特别保护或者经济上补偿或救济,使强势与弱势之间的差别符合正义。经济法针对市场主体的差别予以差别对待,把人具体为穷人、富人、大小微企业、消费者,扶持小微企业,保护消费者,给予社会贫困者基本生活保障和其他救济,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扶植他们的竞争能力,增加他们的竞争机会。

 

  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完善

 

  经济法关注弱势群体,由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竞争与财富分配,不是要消灭竞争,消灭差别,而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救济与扶助,以提高其竞争能力,增加其竞争机会,促进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

 

  1.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一个具有特殊利益属性的群体阶层,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垄断的发展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存在,传统合同自由原则失灵,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屈从于势力强大的经济组织所制定的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修订,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2.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

 

  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与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大,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有必要通过对小微企业的培育来解决小微企业与大企业间的差距问题,改善由于经济、社会方面的限制给小微企业带来的不利情况,促进小微企业的独立自主,谋求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

 

  3.合理缩小贫富差距

 

  低收入群体相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国家有必要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健全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有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预防和克服市场运行中的消极现象,避免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4.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保护

 

  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

 

  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进行关注,建立农民工子弟小学,平衡师资力量,保证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对于养老保险,则可以先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或单位的流动

 

  人口,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则有必要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相关方案保障其权益。

 

  作者:徐娜娜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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