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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8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对策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而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法律、审计期望差以及违约、过失和欺诈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关系密切,这也是会计报表使用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避免法律诉讼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一)明晰相关概念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所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加给被审计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企业对社会和政府应尽的义务。会计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等。而审计责任以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为基础产生,是注册会计师对其职业工作承担的职业责任和应尽义务。不管审计准则如何规定,要实施必要的程序方法,取得必要的证据,由于企业外部的审计报告使用人只能按审计报告来理解。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来自审计报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准则》同时还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准则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进行详细的区分,可以有效地指导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这表明我国的审计准则在对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上采取了积极明确态度,肯定了被审单位在审计业务中的会计责任,更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

  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有会计责任。对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会计责任被人为叠加在审计责任上,所以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可能包含会计和审计责任两种责任。因审计实施总是发生在会计工作之后,所以他们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使审计责任发生时必然存在会计责任。此时,会计责任被报表使用人转嫁到审计责任中。因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虽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责任,但两者无法分离,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影响。审计责任是否履行体现在执业质量上,审计责任履行越充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越高,可能负担的法律责任就越小。否则,执业质量低,法律责任的风险就会增大。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应是因其审计责任引起的,如果会计责任被包含在审计责任中,会计责任也可以通过审计责任,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以,研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首要任务,是明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及其关系,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划分,也有利于审计报告的使用人区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的自我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审计准则和法律及法律责任审计职业界历来以审计准则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程度。然而,审计准则仅仅是评价审计责任的一个恰当标准,它只对一定范围即审计职业本身有约束力,对法律对象没有严格的约束力,而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判定,应依据法律原则而不仅仅是审计准则。因此,这就是在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仅仅按准则解释其行为,往往在法律上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责任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从这一点上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说是一个审计问题,不如说是一个与法律关系密切的问题,因为法律原则的影响力更大。如果希望从职业的立场完全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恐怕不太现实,不如更多地从法律角度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

  在判断法律责任时,主要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庭选择何种前提和假设;二是既定前提下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工作中,公认的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同时被作为前提和假设。在实际判断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时,法庭的理解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在现实中,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影响是极强的。当审计准则的规定与法庭的理解不同时,法律的结论往往占有绝对优势。有些情况下,法律的结论被融入审计准则,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审计人员方面的原因;而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使用者错误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控告注册会计师。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1)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审计人员未查出被审计单位某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则只能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只要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检查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披露出会计报表中所有的错误和遗漏情况。这就是说,不能要求审计人员对所有的错误或遗漏情况负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人员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遗漏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

  (2)被审计单位破产被审计单位破产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无法提供对企业持续经营的保证而产生的。当被审计单位破产时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因为被审计单位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就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并且有些隐藏较好的欺诈极难发现,所以总是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师事务所或保险公司取得赔偿,但在发生经营失败和风险时,困难就产生了。当某公司已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往往指责审计失败,特别是最近提出的审计意见说明会计报表公允表达时,情况更是如此。使用者在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时指责审计失败,部分原因是他们不了解审计人员的责任;指责审计失败的另一部分原因是遭受损失的人们希望得到补偿,而不管错在哪方。

  2.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

  (2)过失在一定的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即为过失。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审计人员应负过失的责任。

  (3)欺诈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欺诈的法律后果最为严重,不良动机是其主要特征,也是其与过失的主要区别。

  违约、过失和欺诈,是注册会计师过错造成审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如果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认定是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方面

  (1)对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理解公认会计准则是随着会计实务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依据公认会计准则时,公认会计准则本身的缺陷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受到指责而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的建立通常受到实际法律纠纷的影响,往往滞后于现实法律环境,因此会带来与公认会计准则同样的问题。

  (2)审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审计报告的表达方式也影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即限定的或带有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可能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否则可能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调查结果显示,如果仅考虑破产或诉讼前的最后一次审计报告,没有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诉讼的破产公司中,58%的公司使用了限定的审计报告。即使是那些根据限定意见审计报告起诉的案件,注册会计师在案件中支付的费用也是最低的,而且案件不被法庭受理的可能性也最高,此时法律责任也是最小的。相反,如果在相同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那么法律责任相对来说将是最大的,费用也是最高的。

  (3)审计期望差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关注了审计期望差。期望差是一种认识上的差异。审计期望差是报告使用者、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的保证程度在认识上的差异。审计期望差从民间审计产生之初就困扰着它,并一直集中在对检查错误和舞弊、管理失误和违法行为的期望上的差异,其中对检查舞弊的期望差是最显著的。由于审计结论受到会计信息的很大影响,所以审计期望值里也包含了信息使用者的会计期望值,从而混淆了审计和会计的职能。在会计信息局限性的作用下,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人的理解和编报人试图从报表中表达的内容是不同的,报表使用人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一般比较主观。他们对会计信息的期望远远大于报表所能表达的。报表使用人一旦对会计人员的期望值达不到,又得不到赔偿,自然将期望转嫁到中介机构,希望从中得到补偿。在众多机构中,审计责任的概念比较模糊,所以对注册会计师起诉最为理想。会计期望差通过这种途径被传递包含在审计期望差中,其中对会计行为的期望差是基础。

  审计期望差与法律责任关系密切,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是由期望差引起的。研究审计期望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责任。有效减少审计期望差的措施也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对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审计期望差消失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就消失了。事实上,我们只能尽量缩小审计期望差,而不可能达到双方期望值的统一。因为,公众的目的和要求程度变化快于审计能力的适应性,而审计工作本身也总不完美。对报表使用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使用者群体自己内部也有分歧,所以从根本上解决是很困难的。

  以上分析,仅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些主要因素和原因,而现实的法律责任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原因,然后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的相应对策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克服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并要求每个人、每个部门都严格遵守,可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标准执业,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避免由于某个人、某个部门的原因带来重大损失。另外,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存在重大错漏报的会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漏报的会计报表发表的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可以用审计风险来衡量。在“审计风险一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的模型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控制的。只能在评价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降低检查风险,才能使整个审计风险降低。严格遵循专业标准要求,可以使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性测试,把检查风险控制在理想水平。在实践中,很多人不遵循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往往是一接受委托,就立即开始审计,造成前后脱节,质量难以保证。又如,准则要求必须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来降低风险,但由于效率和效益的权衡,注册会计师往往不能做到这一点,这可能给将来留下隐患。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它是确定双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文件。公众往往期望注册会计师能找出报表中所有的错误和舞弊,误认为注册会计师能对报表做出绝对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了被审计单位才是报表的真正的负责人,这样,可使注册会计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注册会计师界应注意向公众正确介绍自身作用和应负责任,帮助和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分清审计责任、会计责任,避免因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出具虚假或不实的审计报告。

  (二)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在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缺乏足够的审计实践经验,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仅凭对方提供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错误。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另外,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宣告破产被审计单位。因为股东和债权人总想通过起诉所有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来尽可能取得补偿。因此,对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注意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品行是否正直诚实,管理人员是否有虚饰报表的可能性,避免掉人管理人员的陷阱。

  (三)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如要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取风险基金数额不少于业务收人的1O,并且最低不低于30%的税后利润,作为共同基金。特别是对于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我国司法部门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的还是处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律,对审计准则不够重视。这与发达国家的做法有很大区别。应创造一定的环境条件,在进一步充实完善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前提下,使审计准则成为司法判断的根本依据。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任何国家和地区,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机构设置的科学化程度。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职业规范,为行业自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来看,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其中应加强对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的情况、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协同财政部门对那些丧失职业道德、徇私舞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惩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防止重大欺诈案件发生。

  (六)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协调法律之间的矛盾。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从内容上看全是如何惩处注册会计师,而没有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条款,就连《注册会计师法》也不例外。只规定义务,不予以权利,这对注册会计师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使注册会计师尽快摆脱困境的有效途径是,借《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之机,将已经存在于《独立审计准则》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条款补充进来,在法律责任上就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三个方而给予明确规定,以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设法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此外,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涌现。一方面说明广大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加强自身宣传力度,降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高期望,避免由于曲解民间审计的公允性而导致不必要的诉讼。以上分析,仅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些主要因素和原因,以及如何使注册会计师避免或减少法律责任,而现实的法律责任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必须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过失行为是招致法律诉讼、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然后才能行之有效地解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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