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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购物零售商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5


  论文摘要 立法规制网络购物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前,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论文关键词 网络购物 零售商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一、立法规制网络零售商是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有助于网络消费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1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有助于建立扩大需求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成为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大政策导向之一,着力把握好这一重大政策导向,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在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网络购物零售商资格的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购物中交易商的调整,可以参照援引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以传统的交易形式为其调整对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时程序性规定简单化,忽略了消费者、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三者之间的沟通环节,造成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缺失,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网络购物需要。以合法、合规为出发点,建立起健康的网络零售商队伍,解决当前相当多的网络购物方式下经营者主体地位不合法、消费者主体身份不合规问题,促进网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网络购物零售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多年来,政府决策者、国内理论界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规范网络零售,促进交易主体合法合规交易进行了深入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培育消费热点等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是,在网络购物交易中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利、解决网络消费争端等方面,仍然明显不足,存在着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购物零售领域规制建设相对滞后,网络零售商约束机制缺失
  网络零售领域制度建设滞后,暴露出的问题也相当惊人,如2012年8月京东等大型电子网络零售企业竞相采取降价方式开展销售活动,虚构原价、未履行“零毛利”承诺、标明无货实际有货,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如第三方平台淘宝工作人员从早期的为后台刷信誉、删差评,到通过代理公司进行第三方淘宝权力寻租,再发展到直接参股公司明目张胆地获取不当利益;借助于第三方平台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也未建立起准入、退出机制,任期自生自灭。
  (二)网络零售市场主体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建立担责机制
  网络购物零售领域,少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总是强调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放任不法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目前的常态机制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往往又不担责,即便是淘宝网这样的大型网商建立起“消费者保障计划”进行先行赔付,也显得很苍白。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的长沙刘乐真为例,她在一个参加了淘宝网消费者保障计划购的网店购买了一个真皮包,下单前,她仔细看了这款包的介绍,有广东省权威部门出具的质检保证书,保证是真皮的。收货后刘乐真怀疑不是真皮的,于是她到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是PU革的。于是,她和店家交涉,店家不理,她又向淘宝网投诉。淘宝网让她把包先退给店家,再进行赔付。淘宝网强调按照他们的规定,必须把包退给卖家,才能完成赔付。但是,这个包已经被湖南省技术监督局封存,刘乐真不可能再将包退还给卖家。她又向工商部门投诉,投诉后淘宝网答复:质检证明必须要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才有效。索赔途径不畅,致使刘乐真理赔无果。诸如此类的纷争还很多,有时甚至发生群体欺诈事件,?在寻找不到涉嫌欺诈卖家的情况下,尽管淘宝网已确认消费者举报的卖家确实存在欺骗行为,但由于卖家帐户中的保证金不足,受骗消费者的赔付遭遇“僧多粥少”的尴尬局面,一位消费者往往只能获得20-100元不等的赔付,甚至部分卖家的帐户中没有保证金,消费者还得不到任何赔付。造成这些索赔不到位的原因,是由于现有的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不完善,现行的管理机制尚不能满足网络购物的管理要求,第三方担责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三)网络零售市场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
  网络零售市场,消费者在购物时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通常也未经第三方认可或认证,这为经营者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因此,经营者刻意夸大宣传,低价诱客,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另外,由于网络零售领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困难,可信、安全、便利的网络购物环境还不完备,消费者的注册信息、隐私和信用卡信息屡屡遭不当泄露,甚至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规制的思路

  随着网络零售的发展,网络零售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大型电子商务网商,如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经过注册、经营实力雄厚、赔偿能力强。二是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中小企业经营者或个体经营者,往往存在经营资质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合规、赔偿能力差等问题。本文主要对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零售商规制进行探讨。
  (一)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
  一是建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准入制度。在注册资本等方面规定准入条件,建立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制度,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二是建立网络零售商的工商登记制度。实施网络商品零售企业、个人工商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逐步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提高网络零售商的公信力。三是建立交易安全保制度。健全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安全。四是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建立起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制度,建立受消费者信赖的网络零售市场。
  (二)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
  一是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与网络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市场监管理体系,依法查处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防范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二是构建网络零售交易及监管标准。完善网络零售中信息管理、隐私权保护、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零售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一是完善网络零售信用规范。引导网络零售商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网络零售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形成政府引导和监管、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评估、消费者参与和监督的多元化网络零售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机制。二是构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网络零售商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网络零售商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三是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零售商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发布失信主体信息,对失信零售网络商进行惩戒。
  (四)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
  一是建立网络零售货物风险转移特殊机制。网络零售,从下订单到货物送到消费者手里,交易才算完成。在货物送到消费者之前的环节,消费者不承担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这样,有利于防范、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对员工信用档案、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款项的管理,降低交易平台纠纷发生。三是建立网络零售交易纠纷网上仲裁中心。建立快速裁决机制,对于牵涉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零售商、物流间发生纠纷,可以自愿提交网上仲裁中心,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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