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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国美事件看家族企业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2015-12-11 10:52

    论文摘要 家族企业,最早的企业雏形之一,在不同阶段表现出显著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强烈的动态发展性,公司治理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同的阶段所表现得特征一不尽相同,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的具体模式也不相同,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或标准用来借鉴。如何结合各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市场、法制环境,构建适合本国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模式,需要从制度层面分析解决才能有效的传承和保证家族企业公司治理动态发展。
  论文关键词 国美 家族企业 公司治理 公司法
 
  一、家族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几十年高速发展,社会资本的集中程度也越发地提升,家族企业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最为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外国企业中沃尔玛、雅诗兰黛、西门子、家乐福,我国香港地区首富李家诚李氏企业、以及内地娃哈哈、俏江南等都是家族企业的优秀代表。全世界范围内有65%至80%的企业是由家族经营或所有的,仅在世界五百强的企业中就有有40%的企业由家族所有或经营。在美国,有75%左右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在欧洲,有很多家族企业支配着中小规模的公司,造成在一些国家里占有较大多数的大公司,其影响力也极其强大。亚洲以及拉美各国的各家族企业在大多数产业部门大都居于主导地位。
  家族企业对于其核心人物发挥其对公司的领导,统一企业的意志,较快实现企业的创收有一定的优势作用。但同时家族企业比较容易形成独有个人集权化管理,将企业的制度建设划归于领导者个人意志之下,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形成很大的阻碍。

  二、国美事件反映的家族企业治理问题
  我国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通过IPO或非IPO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但是因为现代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时间较短,并不是所有家族企业在上市后都能成功地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企业的升级。仅成功地上市并不能说明家族企业已经克服了其内在的局限性,反而是将其内在的治理缺陷放大在世人面前。国美控制权之争这一事件在于推动我国家族企业治理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反映了家族企业转型的普遍之困境,让中国家族企业意识到了企业转型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而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如今中国的家族企业需要接受的是一种更加市场化和资本化的发展方式,如何长期的实现创收,找寻有效的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是家族企业急需谋求的一条生存之道。国美事件反映出了哪些家族企业治理问题。
  (一)机制缺陷导致的股权集中程度失衡
  家族为了保持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往往对融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稀释股权效果吃否定态度,因为这将导致股权的分散而弱化家族控制权,从家族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就选择了“一股独大”的股权机制,其主要目标不是股息和分红的最大化,而是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张,而选择了这种机制就同时违背了资本市场的长久生存之道,家族企业通常所选择的股权集中的模式将也就丧失了因股权分散所降低的对公司经营之风险的制度优势。再加上家族公司经营的内部化,其信息往往不透明,更加缺乏对其他投资者的保护,这就极大阻碍了外部资本的加入。
  国美事件反映出失衡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垄断和民主决策机制干预缺乏民主机制的情况下,所导致的决策质量降低,而有效的制约机制的缺失更进一步增加了公司风险,其结果增加了对股东利益侵害的几率,对于公司经营往往会带来那以弥补的损失。
  (二)委托信任机制不健全
  在企业成长内在要求下,家族企业会沿着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路径变迁。家族企业内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的提升。国美电器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引入了企业经理人陈晓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然而,国美也无法彻底从传统家族企业的疑虑与桎梏中完全走出。即便发展到了职业经理人之管理模式,却由于股权独大的利益诱导造成对管理的过度干预。职业经理人不得与之进行利益上的角斗,为获取自己的权利进而制衡大股东,这种博弈几乎成为家族企业的必经之坎。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缺陷,委托信任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监事机制,以及董事会中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的模糊,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公司所有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国家族企业的组织结构框架的确立,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公司制度作保障,否则将会给公司发展留下隐患甚至引发企业灾难。

  三、问题的解决机制
  股权安排是整个公司治理框架的产权基础,它直接关系到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运行。而股权比例的平衡需要对家族的保护和制约并行才能发挥其最优的效果。
  首先要考虑到家族公司中家族股东股权会随着公司的发展而逐步地分散,造成家族控股比例的下降,如不形成合理的保护机制,控制权的争夺不可避免就成为了家族企业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冲突的焦点。家族企业上市目的是做大是企业,然而,如何在股权分散和稀释的过程中保持家族对企业的合理控制,平衡家族的股权份额和对决策权的限制。对家族股东的保护机制在于家族企业的的发展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其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保障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所有权,防止职业经理人对其权益的侵吞。与此同时也需要相关的法律完善,增加对企业内部利益主体合理化规范的法律条文,以达到明晰和优化家族内部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增强克服企业决策的规范性,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另一方面,我们也得考虑到,家族股东往往会凭借其对股权的优势而获得的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设计上总是最大限度地顾及自身的利益,往往使公司组织结构不合理,制度不规范。这种治理结构及制度设计上的偏失性,极大促使决策者与执行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一些违背公司制度的行为。要有效平衡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冲突,不仅仅要依靠法律的完善,而且还要通过相应的机制建设对其进行有效地规范。用规范的方式来调节家族企业和职业经理人双方的行为,以达到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作为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各种变量的压力下相互作用为谋求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协调规则,从而实现公司权利制衡,协调激励和约束,实现科学决策的制度安排,使得利益相关者任何一方的权力受到控制、监督,实现各自利益和保证集体利益,使企业得到整体和长远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对于以上两种考虑有以下相应的规定,可作为对家族企业治理问题的法律规范上解决途径的找寻作为一定的参考。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回购、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发行公司债、财务预算的审批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的选任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该规则作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则要求即便是公司章程也不得对此进行做出修改和变更,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只能在上述事项之外对董事会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完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做到企业架构的完善,形成专业的决策和风险管理团队,使企业各机构之间形成合理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决策机制,从而在组织结构上防止控股股东的权利扩大化,解决因“一股独大”而导致的权利失衡问题。在平衡家族股东掌控对企业决策权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民主决策机制,来防止大股东通过破坏决策程序的路径来影响决策。企业应着力建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广泛参与的监督机构,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程序,并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办事,以进一步加强在决策权上的合理配置和权衡。以《公司法》为准则下完善企业的法规制度,做到对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的保护,使他们能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司决策的行为当中,以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得到保护,同时也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制度上的提升。通过在制度范围内的对大股东股权比例稀释的方式改变决策权的权属比重以制衡家族股东对决策权的掌控的同时建立并完善分类表决制度,双重作用做到不会因其股权上的优势而产生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绝对权力。充分利用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平衡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实现度,即便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不多,其对于监督和协调经营权人与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能力和动力不足,致使该种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空间和能力有限,但作为限制相关人对公司治理的强势干预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显现其制度上的优越性。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家族企业所必须要为止努力的,这不仅要求使其在建制上做到独立董事在经济或隶属等利益关系上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还要保证其实质上的独立,这才能使得在控股股东违背其他股东意愿而遭受重大损失时充分担负起保护后者权益的作用,产生其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四、结语
  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久远的企业发展模式,不论中外,各大公司都要经历与市场发展进程相适应所对应的困难。中国市场相对于外国发展要晚,而且所面临的其他经济以外的因素又有极大差异,不论是政治体制、历史文化因素都导致中外上市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可避免的是,其都要经过市场发展进程中所必须经历和共同经历的挑战,导致出现的家族企业治理失效的表现形态也存在某些差异之处。但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不论是各大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也得防止其互相的不利于企业和市场发展的搏斗。这是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所必然追求的。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不仅仅于此,也不仅限于次种手段。要实现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制约控股股东、强化信息披露、强化董事诚信勤勉义务、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等这些所要共同面对的方面,中国在与成熟的外国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起来要相对的落后。我国《公司法》的内容侧重于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在公司的设立、组织构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方面有相对详尽的规定,以此辅以《证券法》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方面做出规定来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出另一方面的保护,《公司治理准则》则是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规范一定程度上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发展,成为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虽然中外上市公司治理中在这些方面都存在这不足,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共同合作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是中外上市公司所要承担的实践和探索,将公司治理实务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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