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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跨国公司并购的法管理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21 09:37


  论文摘要:跨国并购是指一公司企业跨越国界以吸收合并或通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形式,实现对该公司企业实际控制的一种经营活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是跨国并购的一种方式,本文从法学和管理学角度分析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所带来的问题。在本文最后,对跨国公司并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作了一些阐述。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 并购 法学分析 管理学分析

  跨国公司是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和生产国际化而出现的一种世界市场经济主体和法律实体,它也是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经营的跨国性、管理的统一性以及组织的关联性这些法律特征使得跨国公司形成一种与国内公司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进入当代,随着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在世界范围内,跨国公司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其外国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都是由跨国公司并购所带来的。据统计,90%以上的跨国并购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并购活动增长迅速,中国是引进外资大国,众多的跨国公司都有采用并购方式向我国投资的意愿,同时,国内的企业大大小小有几百万家,并购的潜在市场相当大。因此,有必要研究跨国公司并购问题,对其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并购的现状
  雀巢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公司,产品的种类已多达22000余种,在遍及61个国家的516个工厂中生产,在整个过程中,并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1947年,雀巢公司与美国饮食巨头美极公司合作,1960年兼并英国生产罐装食品的可奥斯·布莱克威尔集团,1970年,兼并美国利碧公司。从1983年开始,雀巢公司又展开新一轮的并购行动,这次的重点还是食品行业,通过并购掌控食品行业专门技术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进行了以提高美国市场占有率为目的的一系列并购。除了美国市场,雀巢的身影也穿梭在法国、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并不断将产品多元化,进入酸奶、冰淇淋、瓶装水等生产领域。进入21世纪,雀巢公司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其拥有的品牌数量也不断增加。雀巢公司成为食品业巨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跨国并购。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国际间资本要素的流动更加频繁,跨国公司并购对全球经济的作用与影响日益突出,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那么,什么是跨国并购呢?笔者认为,跨国并购是指一公司企业跨越国界以吸收合并或通过购买其他公司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的形式,实现对该公司企业实际控制的一种经营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产权交易控制其他公司企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国对中国投资的范围已逐渐扩大,投资领域也将逐步增多,汽车、能源、制药等制造业和电信、金融等服务业将成为外资并购的热点行业。笔者将从法学和管理学两个角度分析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有关问题。
  (一)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学分析
  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案例也开始大量出现。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立法仍属于政府主导类型。法律追求的第一位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政府以公平为基准,它力图通过立法达到维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主要是持鼓励和允许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积极地吸收和利用外资,这与我国的立法宗旨相一致,都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为人民谋福利,促进国家进步。
  然而,我国现有的立法设计多是以吸收外商直接来华设立企业为基础和背景进行的,在有关跨国并购的立法设计上稍显薄弱,这种立法模式逐渐不能适应当今国际投资的大趋势,使得我国近几年利用外资的增长速度下降。为了完善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法律体系,原外经贸部等四部局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目前外资并购领域最权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资并购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从公法性质来看,首先,外资并购是企业之间的兼并和收购,这种行为有可能影响市场的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就业保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国对此的监管措施主要见之于《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其次,外资并购是特殊的企业并购行为,它涉及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其结果是设立或者变更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它仍应遵循我国现行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并仍需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办理。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立法取向应遵循适度干预原则,需要国家和政府监管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问题,要由法律法规制定一定的强制性规则,规定并购当事人必须遵守。对于那些不需要国家干预的问题,则由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国家不宜过度干预。
  (二)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管理学分析
  目前,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现象方兴未艾,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都是理性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可以说是一种理性行为,有着深厚的管理学基础。笔者将从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两个方面着手分析。
  1.对外国投资者的管理学分析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带给外国投资者最大的好处在于能使其利润最大化,这主要表现在:
  (1)通过并购实现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可以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保证企业的现金流,维持企业的高速运转,这些都是并购带来的优势。以雀巢公司并购为例,以20世纪80年代开始,雀巢公司的传统业务早已丧失了开发潜力,企业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一时期收购利润率高的生产企业正符合了这种需要,从而成功地实现了企业的战略性调整。
  (2)并购有利于实施产品多元化战略。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有利于丰富产品品牌,而且成本和风险都远远小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新企业。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能够比较快捷地获取销售渠道以及被并购的中国企业已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
  (3)并购有利于跨国公司巨型化。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有利于增强其垄断优势,也有利于打造跨国“航空母舰”,将企业做大做强,从而形成战略优势。实证研究显示,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便是战略优势的表现之一。
  2.对国内企业的管理学分析
  21世纪,全球化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有不少的国内企业被外国投资者以并购的方式所吸收,广阔的外资并购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什么好处呢?笔者认为,由于跨国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社会关系方面有优势,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无异于对一些濒临破产的国内企业来说是一次“大换血”,更有利于它们重组改造。此外,还有利于国内企业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获得更多的信息,而且还有利于企业文化整合。总之,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对接受并购的国内企业而言,能促使企业效率最大化,这也正是管理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二、跨国公司并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但是,在跨国并购带给国内企业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表现最突出的在于以垄断为目的的跨国并购。在中国目前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地位的条件下,建立和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进行监管的重点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投资法追求的目标之一。
  为了有效地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可以在外资法以及《反垄断法》中规定,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只要超过一定金额,都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凡是有可能形成垄断的都不予批准。审查内容主要应包括:(1)对相关市场的影响;(2)市场优势地位的确立;(3)并购是否加强了市场优势地位,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竞争。我国的立法应加强对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跨国公司无节制的外部扩张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法学追求的第一位价值目标是公平,而管理学则将企业效率摆在第一位。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并购应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追求企业效率最大化,而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只有在守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才能真正发挥跨国并购带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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