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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5-10-19 10:03


  [论文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由来已久,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基本处于分散、隐蔽和不稳定的状态,时常成为政府打击、取缔的对象,“合法化”是未来民间金融的路径选择。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是指对于灰色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机构化、组织化的转变,使得这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在政府的监管下,法律的约束下公开、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化;路径选择

  一、什么是民间金融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也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部分。”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截至目前,有关民间金融的资料、数据等,一直未有翔实记载。从总量上来看,中国银监会测算的民间融资规模在3—5万亿元间。中金公司的报告则认为,截至2011年中期,中国民间借贷余额是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从作用上看,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政协委员呼吁“民间借贷阳光化”,让民间借贷进入立法程序,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地位。

  三、我国民间金融形成的原因

  从历史上看,民间金融在我国古已有之,当初晋商的票号、钱庄等就是典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业的繁盛,商家对资金的渴求日增,在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所谓的“合会”、“台会”、“地下钱庄”等。从2003年以后,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信贷得以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运营中的资金困难。但是,截至目前,仅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而民间借贷始终未获得官方认可,尤其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但民间借贷至今经久不息,发展势头强劲,其根本原因还是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四、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
  由于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钢铁、水泥、房地产等过热行业,直接影响了政府收缩过热行业的信贷政策。同时,央行对于民间金融活动的控制力也较弱,缺少能直接影响民间金融机构活动的政策手段。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虽然高息借贷被明令禁止的,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约束。民间借贷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之间相互商定,其中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数倍,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民间金融天然的具有脆弱性、不规范性和投机性
  众多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地域狭窄、回旋余地小,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民间金融普遍为民资、民营、民管,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广,且独立自主开展经营,呈现分散特征;由于利率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导致我国民间资本的借贷者和放贷者普遍存在投机心态。
  (四)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的风险,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但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其经历了由禁止、打击到默认的过程。我国民间金融大部分是在邻里,亲朋好友等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直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灰色状态生存,信用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很小,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差,如果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可能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路径

  (一)充分放开金融市场
  进行金融体制改革,才是民间金融的根本出路。阳光化是民间金融发展的方向,将民间资本组建成民营银行,这样不但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有助于对其进行监管。
  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对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二)改革中国现存的二元金融结构
  二元金融结构是指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以现代化管理方式经营的大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是指以传统方式经营的钱庄、放债机构、当铺之类的小金融机构以及民间信贷等。
  中国的二元金融结构,主要体现在农村金融与农村产业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无法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信贷需求。因此,主要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
  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
  (三)着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鼓励试点、放宽准入等措施,着力培育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一直是政府鼓励的合法民间金融的形式。村镇银行由于规模比较小,风险相对可控,完全可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其中,从而安全疏导民间资金,促其发展。首先,明确村镇银行的发展范围,或可将其限定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而不是定位在全国,以防止扰乱金融秩序;其次是借助这些草根金融机构将民间资本引导到实业中,而不是继续炒作资本,玩风险较大的“钱生钱”游戏。
  (四)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
  第一,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应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第二,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第三,司法机关也要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对于高利贷,并且同社会黑恶势力相结合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依法坚决取缔,狠狠打击。第四,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改变目前的负利率状态,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第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第六,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对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民间融资主体从事的借贷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六、结论
  总之,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的补充,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其合法化的道路依然漫长,仍需要相关制度配套推进。监管层也应未雨绸缪,改进现有金融机构弊端,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运作,使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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