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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7


  [论文摘要]对经济法的起源问题,学界一般认为源自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调控,而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史的考察与分析,事实上,对于经济发展中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其积极的干预,可见经济法的起源严格地说应该源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文章将从经济法的起源及发展问题出发,在探讨国家经济干预的分析中,特别的对“第三部门”的阐述,从而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起源与发展 市场经济 第三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一直是学界探讨的难题之一,而对于源自垄断资本主义的说法似乎已经成为共识。从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来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是否不存在市场缺陷,或者说民商法能够解决所有公共物品的市场难题?国家是否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存在干预?对于国家经济干预是否是经济法产生的渊源?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从近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实际来探讨。

  一、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进程起源分析
  从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来看,英国的道路既是一个特例,又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从最早工业革命的发展来看,英国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如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提出的,标示着自由资本主义的象征,英国经济在一系列海外扩张中,击败了一个个竞争对手,并一举成为鼓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4世纪的爱德华三世时期,英国为了获得自有毛纺织工业的发展,不惜通过提高关税和禁止出口的方式来提倡国产衣服的销售,直至19世纪中叶,英国还在通过各种产业措施来促进本国经济的改善。1846年《谷物法》的废止标志着自有竞争的到来,而“放任主义”的经济环境是在国家经济政策的限制下来实现的,如英国政府通过对贫困、教育、失业等问题开展一些福利政策,制定相关的立法活动来驱动经济与市场之间的发展。与此相反,德、日、法等国作为后进资本主义国家,在其资本主义的产生及发展初期,为了实现工业化发展进程,它们通过制定一些重商主义政策,以国家干预来推动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形成,并在国家实力的快速增长中实现了工商业的发展。
  “它唯一的毛病,是它从来没有被实施过。”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萨姆尔森如是说,历史上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不会充当守夜人,对于所谓“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只不过是政府干预下的暂时现象而已。对于题前所谈的前两个问题的回答,主要从以下来论述:一是市场缺陷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是存在的,各资本主义国家在面对国家经济中的问题时,分别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范来确保社会福利事业、来规范投资行为、来保障劳工权利等,从而揭示出国家在经济法性质中的作用和地位;二是对于自由资本主义历史时期的前后阶段来说,也存在着国家对经济事务的干预行为。所谓的自由是相对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经济干预的力度和方式不尽相同,所以有学者指出“国家经济干预具有和工业资本主义几乎同样漫长的历史,它既不始于凯恩斯主义,亦不局限于一种特定的形式”是正确的。
  对于国家调节或干预经济的做法是源自现实需要的话,则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面对市场失灵或者市场弊端,国家从经济政策的立法或社会政策的立法上来规避和干预,就构成了经济法的源头。学界普遍认为经济法源自20世纪以后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笔者却对此并非认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来看,无论是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还是对市场环境的稳定,旨在通过投资、保护、补助、促进等方式来促进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也就是说,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法律规范,其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为此,探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就已经开始,只是还处于幼稚阶段,加之法学理论的不成熟,对社会及法学的认识不足,从而导致世人对经济法起源的错误认识。

  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历史演进
  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两次世界大战以及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在法律领域内对经济法、危机对策等“病态”经济法的关注和承认,给后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学理论基础。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干预日益加深,特别是美国经济,从美国推出的“战时经济繁荣”新政来看,国家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领域建设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有学者呼吁的“回到斯密、回到萨伊”,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里根政府所面临的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在自由主义供给学派的呼声中,美国政府对国家干预的力度也与日俱增,在面对经济危机下的美国政府,也通过采取多重混合经济政策的方式来干预经济,从而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和肯定。鉴于此,作为干预国家经济运行的利器:经济法,从单纯的市场失灵调节中,逐渐转向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力工具,在确保国家权力的同时,更多地是通过经济法来解决政府和市场发展中无法克服的缺陷。

  三、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及“第三部门”与经济法分析

  从上世纪70年代出现的世界经济“滞涨”问题伊始,对于市场中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配合,滋生了所谓“第三部门”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就其定义来看,“第三部门”主要是除了以政府为代表的第一部门、以企业为主体的第二部门之外,以其余的非盈利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公共性组织为第三部门。在经济领域分析第三部门的作用,旨在通过非盈利性组织,包括部分特殊的盈利性组织,以其中介性、自律性、公共性特征来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从而发挥其自身的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具体来讲,经济法中的第三部门主要有三类:一是以工会、商会、行业协会代表社会某个阶层或集团利益的非盈利性组织,这一类社会组织,如果能够从具体的经济事务中获得相应的参与与发言权,从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上确保弱小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降低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英国工会在为工人争取应有待遇的同时,也为有效地约束所属成员擅自罢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证交所、证监会等内在市场、直接对经济运行、市场交易起作用的非盈利性组织,其自身拥有若干经济管理职能,并具有较大权威,但不同于政府的公权力,其权威来自于公众的信赖和依存,并通过法律来得到保障;第三类是证券发行或交易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具有对市场运行赋予公示、信赖作用的非盈利组织,从实际来看这类组织属于盈利性市场主体,而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其行为和自身信誉的破坏会对自身的发展带来巨大损失,也就是说,信誉是其生存的基础,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市场的客观公正。   第三部门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扩大,使其影响力日渐增强,并在促进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促进和平衡作用。第三部门从起源到形成,也从社会化进程中推动了法律领域的完善。如早期工会基于对劳工的保护、对社会的救济等方面而制定的劳动立法、对环境、对消费者保护而建立的相关立法,也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革命,如行业协会的组织及活动、认证机构的资格审查等活动,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经济法起源与发展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中国经济法的起源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中国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存在形式是不同的。西方的经济法诞生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其进程表现为:市场缺陷催生国家干预,再催生经济法,如在美国,有国家最初的放任主义到政府在国家经济法中的调节与干预,由单一的民商法秩序逐渐推动经济法的产生。尽管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成长轨迹与此相反,首先是政府为了推动和扶持资本集中,鼓励市场垄断,而其发展仍然是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国家在经济法的形成中是以公共权力的利用来完成对市场的统制和集中的。中国经济法的起源走的是另一条路,从最初国家对经济的全权把控,计划经济的深入几乎无处不在,市场的力量几乎空白,到对市场的逐步引入和政府在国家职能上的逐步转变,并最终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由政府经济指令相伴生,到最后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显然这是两个相向而行的、相互接近的轨迹。
  市场在西方国家是导致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动力,而在我国,则是国家通过放弃计划手段来顺应经济领域的发展,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市场发展中的经济问题,从而使得经济法获得了自身的独立地位。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府经济权力的调整和对“第三部门”在经济法中的重视,我国“第三部门”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大,特别是在我国在面临着经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第一部门、第二部门的发展还不完善,如何积极探索第三部门的发展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从市场逻辑和政府逻辑的局限性上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要从政府效能和市场效能来积极配合第一、第二部门来实现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并重。因此,在经济领域如何准确地界定第三部门的位置,使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将是包括经济法学界在内的我国学界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五、结语

  通过对西方国家经济与法之间的发展历程的分析,可以得出经济法的产生存在三个历史阶段,一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法产生的雏形;二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成熟促进了经济法的兴盛;三是近代以来,以“第三部门”为代表的,以补充和部分取代政府职能的经济法的发展时期。从经济法的来源来看,国家干预和“第三部门”对经济领域的作用,推动了经济法的发展,并在“有形的手”(政府干预)和“无形的手”(第三部门)的良性互动下弥补了经济运行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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