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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责任及其独立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08 09:11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特点及其基本原则,接着阐述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一些基本观点,强调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性,最后对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提出几点看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独立性 构建

  一、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基于经济法本身的特点和法律责任的含义,对经济法责任定义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法律法规或者不正当行驶经济法赋予的权利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和一般法律具有责任的共性,但是又与其他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个性。在经济法责任中,强调了经济法责任的两大重要要素,即权利与义务,这两者息息相关,贯彻了法律的各个环节中。与其他法律相比,经济法责任的个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突出了经济法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其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明确界定了经济法责任的导致原因是权利行为,这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飞跃。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1.社会公益性
  经济法责任不是指个人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而是指违反经济法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相比较,经济法责任更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许多方面都是以社会公益为基础进行考虑的。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明显区别特征就是经济法是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规定经济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的特点。
  经济法以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为宗旨。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在经济活动的协调中,因自身的有限性等问题导致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是指经济人为追求最大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政府权力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权力的滥用可能直接破坏市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所以说经济法担任着双重任务,肩负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因此,违反经济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违法主体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
  2.复合性
  为了提高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效率,实现经济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目标,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应运而生,它综合使用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在形式上具有显著地复合性。经济法的复合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难以发展出与其他法律与众不同的全新法律责任形式;第二,经济法作为一个现代法、高级法,它所解决的问题大多数都是十分复杂的,如果仅仅依靠某单一法律责任形式是很难达到预定的目标和宗旨的。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不是指经济法责任的综合,它只是强调在形式上,经济法责任较多的采用了以往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形式,仅仅是在形式意义上有所相似,在责任内容和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
  3.不均衡性与不对等性
  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经济法主体主要分为调制主体与受体两种,所谓调制主体是指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机关,而调制受体就是市场主体。从经济法角度分析,经济法的调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不属于同一类,也不在同一个层面上,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因此两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此外,调制主体在市场法律中的权利多一些,在宏观调控法律中权利少一些,而调制受体在市场法律中义务多一些,在宏观调控法律中义务少一些,从而使得两个不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上产生了不均衡性与不对等性。
  4.双重性
  通过对不正当使用经济法权利或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否定与惩罚,采用强制手段来抑制或做出一定的行为,从而补救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同时使得被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与关系得到恢复,所以说经济法责任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这里的补偿性是说有责主体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为自己否定法律而付出代价,主要表现为偿付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使得受侵害群体得到实质性的补偿;惩罚性是说通过法律的手段对滥用经济法权利或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采取严格的制裁方法,控制这些行为的发生,以避免或降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尽可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中,惩罚性占主导地位,通过惩罚性责任能够有效地遏制一些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经济法责任都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双重功效,一般的,更注重强调经济法责任的惩罚性,这主要是因为惩罚性责任能够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三)经济法责任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所谓责任法定,就是说根据经济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经济法责任的范围与程度,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经济法责任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利益。
  首先,经济法责任是法定的,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充分体现,所以责任法定原则在本质上与法律保留原则相似,即要求在相关机关的监控下才可以行使行政权,如果没有得到有关机关的统一是不可以行使的,体现出了立法权的民意基础和对行政权的限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多样化,责任法定原则有了一定的宽松化,允许行使一些非侵害性的管理行为。其次,经济法责任的确定程序是法定的,该程序以客观规律为根据,是法律确认的重要保障,是法治的核心,是法定主体的依据,具有有序行动的重要意义。
  2.责罚相当原则
  从个人在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为此受到的相应处罚分析,正义应该是这样的,一个人承担的责任与其犯错的大小相对应,如果对犯错人的处罚过重或过轻,都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非正义、公平,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责罚相当原则。当追究违法者承担的经济法责任时,要根据他所犯错误的大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决定所受惩罚的轻重和需要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坚持经济法责任相当原则,有利于经济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该罚不罚或不该罚却罚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3.公正原则
  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重要地位,即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对于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为经济法责任提供了宪法原则。从内涵上分析,经济法责任的公正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任何经济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度、权限处理相关事务,不得滥用权力;第二,任何公民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受到公正公平的处罚。
  4.平衡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是指通过设计制度,减少社会资源分配和权力配置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第一,权力配置在管理主体间的平衡;第二,权利与义务在管理主体与受理主体间的平衡;第三,上述两个平衡达到总体平衡,促使国家市场经济能够良好运行,从而使得价格水平在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能够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国家经济的平衡进一步加强。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基本概述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指的是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够在内涵、价值、功能和目的等方面满足经济法独立性的要求,与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相比较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与其他部门法相并列,突出了其独立性的特点。对于经济法独立存在与否,经济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责任体系,经济法责任也只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综合;
  2.经济法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存在着,在该观点中,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不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简单叠加,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自身和其他法律责任组成,具有双重性,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不是其他法律责任的叠加或是综合,而是与其他法律相并列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将经济法责任视为依赖其他法律而存在的法律责任,否定了经济法的存在性,破坏了经济法系统的整体性;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但是容易导致经济法责任混乱,或是脱离其他法律,这是不切实际的。总之,经济法责任和其他部门法责任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只停留在形式上,在法律责任的本质与内容上已经区别出来。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重要意义
  1.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是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运作仍然不成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体系,虽然已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仍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例如,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等多方面。对市场主体来说,经济法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在经济行为中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对政府来说,经济法强调权力行使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充足性。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揭示了经济法的不足之处,尤其是经济法体系缺乏独立体系的问题,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就必然要求经济法责任体系必须拥有独立体系,因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有法律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有部门法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责任不是单独存在,而是依附于相应的部门法而存在。同样对经济法而言,如果经济法不根据自己的独立体系来确定法律责任,就会导致人们误解经济法的实质内容与价值,最终也会导致经济法无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又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经济法独立地位的维护
  经济法最初设立的目的是合理的确定市场与政府在经济中的对比度,实现兼顾公平,同时提高经济法制效率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市场关系也日益复杂,与经济法的迅速发展相比,经济法责任相对落后,对此,如果坚持采用传统的法律责任来处理复杂繁琐的经济关系,会严重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建立完善且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成为了解决经济问题的关键。经济法责任的建立能够让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同时消除有关人士对经济法责任及其独立地位的质疑。因此,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角度分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部门法而存在的独立地位。
  3.有利于重新设计经济法的调整机制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机制和对象,例如在市场规制或宏观调控领域有违法行为,应通过特殊的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在经济法领域,如果也同样采用传统的法律调整机制,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就需要重新设计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在经济法调整机制的重新设计中,建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体系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解决社会市场经济中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问题,关系到经济法主体能够有法可依,关系到经济法责任能否明确的界定,关系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目标能否实现。因此,经济法调整机制的重新设计非常重要,而经济法责任独立体系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调整机制。

  三、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建立

  (一)加强经济法责任的立法
  作为所有法律活动的起点,立法必须考虑到建立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加强经济法责任的立法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改善立法比例,例如我国当前罗列式的经济法导致了经济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在体系是混乱不清,因此必须改善其立法比例;二是合理确定经济法责任的责任结构,例如在拆分公司、停业整顿等基础上创设其他经济法责任形式;三是在经济法责任的四大组成方面坚持归责原则;四是集合不同的主体及其地位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维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
  构建经济法责任体系,就必须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即为公共利益而发起的诉讼。从未来发展来看,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经济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必然选择,具体原因如下:
  1.经济法和公益诉讼有着内在一致性,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都关注着如何保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和公益诉讼的主体相互对应,在经济法中,侵权主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其责任铸就主体,同样在公益诉讼中,被告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者。另一方面实现经济法责任和公益诉讼的程序十分的相似,在经济法责任中,由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追究被告者的侵权责任,由被告者以某种途径实现社会利益,同样在公益诉讼中,由个体通过诉讼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的责任,并让其实现公共利益。
  2.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再适应经济法的责任追究。自经济法成立以来,一直缺少独立的诉讼程序,经济法的责任追究一般是根据传统的诉讼制度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导致了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每个权益受侵害者都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要求补偿个人损失,这不但使得诉讼成本增加,也使得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实现。
  3.司法实践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近年来的多个案例都充分证明了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有益性,例如某记者认为丢失公交卡没有交补卡费的需要且缺乏法律依据,为此以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为由将相关的银行告至法院。
  总之,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从社会个人角度来看,建立健全经济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个人利益,避免受到不法侵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改善责任的实现方式
  履行自己的责任是实现责任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不能切实履行责任,即使判决再好,也是无效的。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履行仍是按照传统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的,即被告对原告履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责任履行方式能够使个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能惩罚一些不法经营者,但却不能补偿所有消费者的损失,与经济法责任的初衷,即对社会履行责任不相符合。因此,改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法院可以将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某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帮助社会共同受害人通过某种途径申报法院,使个体合法权益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真正发挥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社会性责任的作用。
  (四)加强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监督
  首先要加强社会监督,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利益代表,他们的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所以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例如维护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保证媒体的介入权并主动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等。其次,加强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监督效率。然后要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确保国家行政机关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最后要加强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保证社会主体或其他机构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机制,迫使广大社会利益代表、国家机关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在最大限度上保障经济法责任能够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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