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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8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

 一、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从培根、霍布斯经验主义哲学体系中吸取有益滋养,更从洛克、爱尔维修的哲学体系中寻求到了分析经济生活的新方法论,进而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必然性。古典经济学之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以把握人性为出发点,提出了极具影响力的经济伦理学说。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多处对人性进行了详尽描述:“毫无疑问,就人的天性来说,每个人首先并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这样做也是合宜和应该的。”“人类虽然天生富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关心相比,他们对跟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同情;一个仅仅是作为其同胞的论文联盟http://不幸,哪怕与他们自己最微小的利益相比,都只能算无关紧要的……。”“不论哪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对于人性中的自私而又原始的情感来说,我们自己的蝇头小利的得失,会显得比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最高利益重要得多,它会激起比后者更强烈的高兴或悲伤,引发比后者更强烈的爱慕和反感。只要从这一立场出发,他的那些利益就无法跟我们自己的利益相提并论,就无法阻止我们做对他有百害而对我们仅有一利的事情……。”上述种种表现,根源于被斯密所谓的人性“自利(self-love)”之心。
  《国富论》虽然没有对人类的自利倾向进行专门的论述,但他认为“自利”是“经济人”的根本属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和根本目的,在于能否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国富论》在开篇就分析了社会分工的原因,认为社会产生分工是物物交换的需要所致,而要实现这种交换就必须激发对方的“自利之心”,“人总是需要有其他同胞的帮助,单凭他们的善意,他是无法得到这种帮助的。他如果诉诸于他们的自利之心(self - love),向他们表明,他要求他们所做的事情是于他们自己有好处的,那他就更有可能如愿以偿。”“不是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饭食,而是从它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求仁慈,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从来不向他们谈自己的需要,而只是谈对他们的好处。”
  在斯密之前,西方关于人性利己自私的性恶理论一直占主导地位。斯密对经济伦理的最大贡献应在于其反常道而行之,提出并论证了“自利”之善“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但是研究他自己的利益自然地或者毋宁说必然地导致他去采取最有利于社会的使用方法。”“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斯密对“自利”之善的论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除了伦理障碍。马克斯·韦伯从宗教伦理的角度也指出了这种社会对“自利”之善的认同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前资本主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教义却否弃资本主义赢利精神,将之斥为‘卑贱’的,或者至少不会给它以肯定的道德认同。”而此后的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则与宗教改革使其获得了社会化认同和宗教伦理的支持密不可分,“宗教改革本身的成效,只是在于使有组织的世俗职业劳动日益受到道德重视与宗教认同。”
  二、自由市场经济伦理及其核心伦理观的形成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各市场主体在“自利”之心的驱使下展开竞争。市场竞争既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指交易双方之间的竞争;前者为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后者为从对方争取更大的利益,两者最终都指向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尽管斯密论证了“自利”之善,但正如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的,“自利”之心如果没有自制(伦理)原则的约束“可以这么说,每一种激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轻率地喷涌而出,自求快活。”同样,“自利”之心驱使下的竞争一旦失去伦理的约束将祸害无穷,“贪婪以及贪欲者之间的战争即竞争。”
  因此,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相应的伦理观也产生了,此即自由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少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的有害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争斗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潜在的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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