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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15-08-05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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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尚有为数不少者无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无视国际法为法的事实,崇尚国家利益唯一至上。在这种意识的指引下,肆意践踏国际法规则,破坏国际社会法律秩序,损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既充满希望又充满矛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讨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代国际社会

  (一)当代国际社会结构
  主权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目前,国际社会有近二百个主权国家。它们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结构总结起来大致有三个特点:首先,主权国家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它们相互之间必须展开交往并产生种种关系。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强,这必将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其次,主权国家的主权属性决定了它们对内的自主性和对外的独立性,国家无论大小,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共处于国际社会之中的。最后,也是国际社会区别于国内社会最重要的一点,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可以对主权国家发号施令,它是一个横向的社会结构。
  (二)当代国际社会现实
  人类社会迅速发展,无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但人类文明提高的同时矛盾也在不断凸显。
  尽管世界大战的硝烟已经远离我们半个多世纪,但局部战争不断,世界仍不太平。军备竞赛、核武器问题是威胁世界和平的隐患。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全球发展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南北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贫富差距日益加剧。恐怖主义和人类共同利益问题也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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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呼唤

  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亨金(Louis Henkin)教授在谈到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时曾讲过:“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国际关系的实践证明,如果各国在相互交往中,能够切实地遵守国际法,诚实履行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发展才能得到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是推动国际关系进步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对“国际法”与“遵守国际法”的理解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结论。王铁崖教授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李瑛主编的《国际法概论》认为:“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等等。尽管这些概念有所不同,但比对后可发现他们都强调了“国家间”和“拘束力”,即国际法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在其相互交往过程中,都应该受到国际法拘束,否则就应承担相应后果。
  遵守国际法就意味着国家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一方面,一个国家对于国际社会整体承担某些义务,此类义务因涉及所有国家的利害关系,因此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上的权益要求保护这些权利,即任何国家都可要求其他国家无条件地保护这类权利、履行这类义务。无论其是否直接受害,都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制止侵害发生,并且要求加害国承担国际责任,停止侵害,消除侵害后果。这有利于建立国际社会整体意识,让每个国家明白,只要违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践踏国际法律秩序,那么国际社会中的每个国家都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国家对在外交保护中所引起的对另一个国家所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尽管只与缔约方有直接联系,但是遵守在外交保护中引起的对另一个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也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是构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障缔约国双方或者多方利益的需要。
  (二)国际法的特点决定其成为解决当代世界问题的有效工具
  当代国际社会充满着危机和矛盾。“如何维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在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基础上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以国际合作来促进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与基本自由”都是我们应该考虑并努力解决的问题。
  在国际法律制度中确立更高层次的基本规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是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首先,国际法是法律,法律对其调整的主体,即主权国家平等地保护。国际法规定了国际关系中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为国际交往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将约束各国行为,促进国际社会文明发展,例如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这些都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同时,因为法律强调平等性,因此,弱小国家的权益将与大国一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这将有利于缓解世界发展不平衡的加剧。
  其次,国际法的制定者即是主权国家本身,因此其制定创立必须基于相互原则。国际法条文的出现应是以各国同意以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和调整其间相互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法的这一特点使得国际法一方面从制定之时便具有公信力;另一方面反映出遵守国际法规则将有利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满足和发展。
  最后,由于国际社会是横向社会,其权力分散于各主权国家,因而国际社会中并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对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进行裁判。基于此原因,有些时候解释和适用国际法的权力就落到了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本身。这与国内法相比自然有其局限性,但同时亦为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提供了最终标准和舆论导向,从而建立起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感和责任感。如果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出抗议,这将会产生巨大的制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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