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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解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2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解析

海洋污染是当今国际社会面论文联盟http://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大量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入海,包括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或沿海操作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废弃物。其中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包括岸上废污水及其他废物向海洋排放、船舶向海洋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海洋勘探开发中的废弃物向海洋倾倒等。占据了海洋污染的绝大部分比例,严重的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海洋环境的质量。因此,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控制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当前防止海洋污染的关键所在。
  
  1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及其特点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至今,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有不少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被制定,这其中关于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
  (1)《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
  1954年4月在伦敦制定了《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油污公约》)。公约确定了船舶故意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海区,建立了禁止倾废的特别区域,制定了油轮排放油类或油质混合物的标准。
  (2)《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简称《1972年伦敦公约》是1972年在伦敦制定的,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控制废物海洋倾倒的公约。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在海上任意地处置易于对人类健康造成公害,危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舒适环境或干扰其他合法利用海洋的废物。该公约适用于公海和领海利用船舶或飞机等处置废弃物的控制,不包括事故和正常操作处置的废弃物。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船舶妨污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4)《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将陆源污染源分为三类,分类标准时各种物质的毒性、持久性及在生物体内的蓄积。并且建立了巴黎临时委员会来督促公约的顺利贯彻执行,要求各缔约国对禁排及限排物质提供情报。《巴黎陆源污染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海区域,随着全球海洋防污形势的进展,联合国环境署行政处设立了临时专家工作组,召开了三次会议,1985年4月,形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4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综合、最全面、带有里程碑式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6)《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习惯称为ism规则。是imo(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5月颁布的新的国际性法规,是就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定的国际标准。
  (7)其他与海洋倾废有关的区域性条约
  1)1972年地处大西洋及北海的西欧几个国家缔结的《防止由船舶及飞机投弃引起的海洋污染有关条约》是规定生活废弃物及产业废弃物的最初条约。
  2)1974年在赫尔辛基通过的《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列举了危险物质,同时对这些危险物质区别对待,即一些物质是完全禁止向海洋排放的:一些物质可以在获得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向海洋倾倒。该公约还禁止船舶向波罗的海排放油类物质和废水,油类物质和废水必须被排放在符合附件四的陆上处理设施中。该公约1992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
  
  2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自1954年第一个海洋油污公约的规定以来,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发展,在过去几十年中,为预防、限制和减少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目前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还无法遏制所有的海洋倾废活动,海洋倾废污染状况仍在进一步恶化。除原来的海洋倾倒以外,目前新增的或以前有控制,但效果不明显的倾废活动,还包括海洋工程、大气源、海底采矿活动、海底处置、陆源污染、过去的倾废活动等,都是近期缔约国协商会议展开议论的热点。而目前签订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协定或公约,都是从防止某一单一污染源开始的,所以,对海洋倾废进行统一的国际立法是海洋倾废的一个立法趋势。对此问题,国际上存在三种态度,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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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焦点集中在:要么加强管理,发展标准,使伦敦倾废公约成为一个综合的、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公约:要么重新制定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包括陆源污染在内地国际公约。
  (2)直接向海洋倾倒陆源废弃物的国际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被强化。长期以来,防止陆源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都比较缓慢,究其论文联盟http://原因主要是:1)各国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和经济力量、技术力量的限制,对此方面的国际立法态度不够积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敏感。并且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很多国家不愿接受国际方面的管辖;2)人们目前还普遍关注那些明显的环境损害现象,而很少关心潜在的环境损害。但陆源倾废污染由于其污染方式不同,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近二十年以来,国际上关于陆源废弃物的法律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效果不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还应该被加强。虽然目前已经出台很一些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但随着国际海洋环境的日益变化,目前的国际立法不管是从立法的范围、立法的强度、立法的完善性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加强海洋倾废管理的国际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一件事。
  
  3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从1973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到今天虽然已经制定了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了初步的法律体系,但离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
  目前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利于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我国应正确利用,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履行公约和区域相关条约义务。包括不断拓展与他国的协作,继续主动参与国际、区域海洋活动,提高我国应对国际海洋事物的能力,用和平方法解决各种海域争端;我国应利用大国政治外交优势,竭力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尤其是我国周边区域的和平与稳定,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方针的良好环境。
  (2)完善我国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
  1)加强海洋倾废的统一立法制度。从实践来看,我国的海洋倾废立法还不能满足国际海洋倾废管理的需要,立法还比较简单、片面、笼统、缺乏操作性;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划定特定区域,实施特殊标准甚至特殊立法权,但我国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还是空白,我国务必尽快颁布这方面的立法,扩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2)加强我国海洋倾废的统一执法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分散海上执法,执法部门分散,不但使各种设备难以发挥作用,也降低了海上执法的力度。所以,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社会功效和海洋倾废控制的有效实施,务必在海上执法力量的组建上,采用集中统一建设,综合实施执法活动的管理机制。
  3)加强对沿岸直接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立法,扩大同相邻国家的合作。目前我国关于陆源污染海洋环境的问题日趋严重,但与国际陆源污染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相比,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并积极参与国际防止海洋陆源污染的立法活动,帮助我们了解国际立法动向,提高立法水平。并扩大通相邻国家的合作,防止危害我国主权的事情发生和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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