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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入世看WT0协议在中国法院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6

  1.货物贸易多边协议(gattl994)以及其他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协议,主要有: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其他服务贸易的附属协议,包括:金融服务协议、自然人移动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航空运输协议。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一、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根据加入wto的协议,

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的原则。7在实践上,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适用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内法上述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来适用条约中的有关规则。尤其是司法机关适用条约对审判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判决具体涉外案件需要对条约相关条款做出解释,而且从判决中亦可总结出关于条约与国内法适用关系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尽管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优先适用了国际条约而非国内法律,但这并不意味这项未被适用法律的无效,因为与条约相抵触的法律只是不能在所涉案件中适用,而法律本身并不因此而无效。
  近年来,西方国家包括采纳“一元论”的国家,普遍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或关贸总协定)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如德国联邦法院早就裁决gatt不能直接适用。8欧盟在其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也明确声明这些多边贸易协定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得直接加以适用。美国《1979年贸易协议书》第3节明确规定了“发生冲突时美国(国内)法优先”的原则。《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102节(c)条同样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均属无效。9美国对gatt/wto多边谈判协议的国内实施体现了明显的“二元论”特点。美国法学界认为,多边贸易协定不具备自动执行之特性,只有具体实施关税及非关税多边谈判协议的美国国内法和行政命令才是美国法院和海关当局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10尽管有上述表示,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并没有判定总协定不是对美国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在很多案件中还适用了总协定的规则。
二、wto协议在

例》的标准来保护;第二,trips协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而

下转第20页)(上接第5页)任何法律冲突时,都不具有效力。除非美国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明确具体规定。因此,对于wto协议规则的法院适用,如我国仍按适用一般国际条约的方式来适用wto,也就是说允许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引用wto法作为裁判依据,那就可能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即:外国人在我国可以直接援引wto作为权利依据,而我国政府或企业在外国法院诉讼中却不可以引用wto规则作为诉讼理由,而只能到该外国的国内法中去找诉讼依据,只能听任外国法院适用其本国法,这必然导致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亦不符合国际经济法中的互惠原则。其实,wto的发达成员方在适用wto协议方面亦采用相互主义原则。根据美国判例,在多边协定的情况下,许多缔约方不承认自动执行的性质,即便美国视为自动执行的协定,美国对这样的国家也没有相互的义务。”
  wto协议规则目前尚未对中国正式生效,所以上述论述是对中国入世后法院如何适用wto规则的法律分析及预测,其根据是我国过去适用国际条约的一贯原则与现行规定。笔者认为,在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后,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对中国如何适用wto协议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与特别的司法解释。在适用wto协议方面,总会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规定具体的处理原则。对于某些不符合wto协议规则的国内法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亦会考虑过渡期的安排。因为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wto允许在过渡期内暂时保留这些规定。此外,wto协议的适用中还要考虑到对等适用的原则。从近年实践看,欧美国家通常认为wto协议规则在国内法院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因此,我国在今后优先适用wto协议的场合,亦应考虑到对等适用的限制问题,即我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是否应以他方wto成员国实施该条约为条件。
  
  注:
  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12月,第389页。
  2参见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
  3参见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4同注2引书,第190页。
  5同注2引书,第191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81条、89条。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17日《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8德国《联邦财税法院判例集》第73卷第400页。
  9参见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0j·h·杰克逊等:《东京回合的实施》,(1984年英文版),第169-170页。
  希尔福:《国际贸易法与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1977年英文版),第578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386页。
  亨利·斯特那等:《跨国法院问题》,基金出版社,1994年第4版,第554页。
  主要指与商标有关的下列事项的复审请求:a.驳回申请;b.不予公告;c.对异议的裁定;d.驳回续展注册的申请。
  同注9引书,第60页。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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