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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5-07-18 09:35

摘 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今天的焦点,“三农”问题也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基于对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的适用性的深思,本文将结合我国农村环境的现实问题,利用理论知识,分析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对和谐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环境;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一、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重要的矛盾问题是要解决农村的环境资源问题。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多数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设立,反映城市和工业的环境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的各异,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特别对待其各自的特殊性,因此,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新时期我们要构建适合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其次要设立一些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如基层组织、合作组织) ,通过这个平台来行使和保障农民的环境权。最后,要确立和保障农民的环境诉权,保障农民依法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
基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的现状,本文认为,制定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法》,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逐步控制和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农业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与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当前的农村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2.制定和健全农村环境标准
农村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部门实施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排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衡量尺度。农村环境标准应当是一定时期内经济与技术水平的综合体现。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农村的环境标准工作需要逐步和国际接轨。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污标准要逐步向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转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环境质量技术标准体系,避免或者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防止国外污染向我国转嫁。须制定全国统一的生产基地环境标准和农产品及其加工的环保标准,并组建相应的认证机构,同时,对现有的环境标准加强对农村的适用。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从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可作如下设想:
1.确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我国农村工作和农村环境现状的必然要求。同时它本身也具有综合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的可能性。占全国大部分国土面积的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日趋严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却重视不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去抓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确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的环境保护,不需要新设立机构,只要从法律的角度授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农村环境保护的职权,就可以解决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农业部门负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国家借鉴。
2.环保部门的统一协调
环保部门是国家负责环境保护的专门行政管理机构,理应负责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全面统一协调工作,包括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全面规划和政策方针的制定,在整体上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行动。
3.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的监督管理职权,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权。
结束语
总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还任重而道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入开展环保工作的今天,我国应当以生态建设为平台,把农村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从经济的角度来着手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农村工农业的绿色转型,坚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努力使农村向着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方向迈进。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是一个重大挑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不可分。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将把扩大内需与改善民生、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有机结合起来,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把节能减排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新的起点上形成新的发展机制。这既有利于拉动中国经济增长,又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从而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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