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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国际法规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3-12-11 14:59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信息时代已经来临。而互联网作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上,人们越加追求言论自由与信息完整化。在这种状况下,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性也就相对增加,尤其是互联网监控对个人数据会存在大量的获取,这就实际上也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了保证网络隐私权,需要对其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维护互联网秩序。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国际法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必要媒介。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的权益,国家也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为了维护互联网的秩序。不少国家都创设了对应的网络监控部门。在整个监控的过程中,其会获取大量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中就包含了不少的个人信息。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行为。另外,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宽广性,使得其受国家约束较少,通过其能够与国外进行交流。在涉外事件上,一般都以国际法作为调整准则。因此,大量学者认为在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必须要有对应的国际法来进行保护与调整。


  一、互联网监管引发的人权问题


  互联网是作为一种重要的通讯媒介,已成为全面参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一个实现部分人权,消除不平等,促进人类不断进步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从一般意义来讲,国际人权法中的法律义务来源于正在逐渐被接受为习惯国际法的《联合人权宣言》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法适用于数据流动、在线媒体和网络技术是被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保障信息和表达自由不考虑边界或媒介。公民线上的权利和线下的权利一样受到保护,不受领土范围和媒介的限制。


  二、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的隐私权基本概念


  何为隐私,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属于自己个人的身份信息,由个人所决定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公开展示或者是告知部分特定的群体,这都是公民可以自主的抉择。在通常情况下,公民常常会因为自己故意在某些特定的场合透露的个人信息或者无意的情况下泄露了不想让他人知晓的自身状况,被不法分子所了解掌握,从而有极大的被侵犯隐私的可能因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高效化传播以及途径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暴增。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不断带来便利、快捷的同时,也给许多走在黑暗邊缘线上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技术盗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从而使得侵犯隐私权成为了更为严峻的局面。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之下,信息的获取、筛选以及挖掘都更是有迹可循,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换而言之,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也就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盗取侵犯,进而因为隐私的泄露导致个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变得更加的不安全了。


  三、国际法律中隐私权保护的对策解析


  虽然,国际法在一定的情况下,是能够作为上位法约束国家法律。但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地位却相对较低。政府为了合法的实现自己的一些目的,会扩大或者缩小某些条文的内涵,降低自身的标准。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就国家来说其对于人权的规定过于理想化。如果以国际人权法作为基本的人权保障,那么国家的统治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隐私权固然重要,但是国家安全也不容忽视。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法律中隐私权保护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国家进行监管保护


  然而,国际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隐私保护并不能反映出国家实践。政府对合法目的肆意扩张解释,对程序性要求缩小解释,不断降低标准,导致大范围的互联网监管侵害隐私权。因此,有必要确立进一步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则。个人网络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个组成。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监管,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对其进行干涉,但是,在监管的基础上,用户本身没有违法行为,国家也必须要设定对应的保密措施。


  (二)信息使用的目的必须要合法化,正当化


  就信息使用的目的而言,使用互联网信息、开发互联网技术的正当性在于信息使用的目的和宗旨的正当性,而不是盲从于国家竞争、商业竞争等异化的目的。国家应避免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与维护国际稳定和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以免给各国国内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带来不利影响;应确保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网络仅用于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发展及增进人民福祉的目的,并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相一致。最后,就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而言,审查其涉及通信监控和截获以及个人数据收集的程序、做法和立法,包括大规模监控、截获和收集方面的程序、做法和立法,以确保充分而有效地履行其按照国际人权法承担的全部义务,维护隐私权。美国被揭露的棱镜计划就是对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作出不恰当的解释,政府对合法目的肆意扩张解释,对程序性要求缩小解释,不断降低标准,导致大范围的互联网监管侵害隐私权。设立或维护现有的独立有效的国内监督机制,使其能够确保国家通信监控、通信截获以及个人数据收集工作具备适当的透明度并接受问责。国家在利用个人信息时,其目的必须是正当合法的,避免将其用于盲目地国家竞争、商业竞争之中。当然,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也不会对个人信息进行使用。


  (三)法律审查必须进一步严格化


  首先,就获取信息的条件而言,个人网络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隐私权具有对世性,必须加以保障,使之不受任何种类的干涉和攻击。当然,隐私的保护是相对的,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干涉隐私、获取信息。各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有关个人私生活的资料不会落到法律未授权接受、处理和使用这些资料的人手里,并确保这些资料永远不会被用来做不符合公约的事等。在国家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进行监控时,其必然希望通过法律来将其合法化。在这部分法律法规的创建上,必须要由专业人士,来对其进行评估,以保证其审查的严格性,避免国家司法的自我化。


  四、结语


  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全世界所有人都能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得公民更为便捷的实现基本人权,但同时也加强了政府、企业和个人进行监视、截取和数据收集的能力,这可能会侵犯或践踏人权。国家在实施互联网监管的时候,必须要以国际人权作为基本的参考,以实现真正地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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