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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抉择

发布时间:2016-08-13 14:57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国际法学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如何应对新形势之下社会对国际法学人才的多层次要求,构建一个现代国际法学教育体制,便成为国际法学的教育者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对于当前的全球一体化,众说纷纭。政治学家认为是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世界新战略格局的全球化;经济学家认为全球化指的是世界经济和市场的一体化;文化学家认为是在世界范围内商业文化、大众文化、消费主义占领文化市场的现象;社会学家、未来学家以及大众则将其目光更多地投向是层出不穷的全球性问题;法学家则认为法律全球化反映的是世界各国各区域的法律在内在价值取向、主要标准、基本制度和规则以及重要程序上越来越多地接近、协调、吸收甚至部分统一或同一的现象。在此背景下,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法学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如下的变革已是势之所趋:

 

  首先,由于实践和就业市场的双重压力,国际法学教育目标面临着转型和过渡。

 

  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由此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众多法律专业教学的指挥棒。在教学中如何和司法考试接轨,不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必要性的问题。特别是在高考扩招之后,各校对师资和生源的争夺更加激烈,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一个颇具号召力的旗号。而国际法学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令人难以忽视的比重,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体系性的唯美主义的偏重培养理论人才的教学目标势必要因时因地制宜。

 

  而且,超越构成现代世界体系的民族国家的复杂多样的相互联系和结合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激增,操作型和应用型国际法律人才成为人才市场的当务之急。由于各国国情有别,其国际法学教育教育目标也有所不同,但不论如何,在就其经济意义而言,国际法学教育就是一种国际法律专业人力资源开发的方式,要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回应就业市场的需求信号。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协定》把法学教育定位于专业知识服务领域,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已为其成员方所广泛接受。因此,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学教育的目标应是提供国际法律专业知识和科研服务、提供国际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培养对多元文化兼收并蓄、具有全球意识和国际化的精神气质的国际法律人才。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传统的单一的填鸭式的理论知识传授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方法被广泛采用。

 

  对于一般法科学生来说,和国内法学相比,国际法学似乎显得较为遥远和空洞,在学习和消化国际法学知识更为吃力和被动。这种状况恰恰表明了在国际法学教育中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必要性,但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情形正好相反: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学校采用的依然是传统的单一的填鸭式的理论知识传授方法,注重对学生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规则的教习,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例如反倾销、涉外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等)的解决关注不够,实践部门对此也多有微词。

 

  有鉴于此,近年来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手段将国际法的呼声较高。生动鲜活的案例能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有助于学生更深层次地掌握理论、原则、概念,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突破传统国际法学教育中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巢窠,并可以排除那由此而生成的没有任何意义的泡沫理论。

 

  因此,国际法学教育本身也要国际化,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竞争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国际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了解世界、研究世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包括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培养出既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认识时代精神及时代倾向的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1]

 

  再次,在教育结构上,办学主体趋于多元化的同时,对其资质审查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教育服务作为外国对我国的一种贸易输出方式将更多更容易地进入中国的教育市场,办学主体将更加多元化,竞争更加激烈。

 

  对于现实中业已经存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标准和法律教育本身的混乱状况,在全球化进程中先行一步的外资办学主体的进入无疑是雪上加霜。我国法学教育现在沿用的依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提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办学方针,特别是近几年由于经济因素的刺激,各校争相上马法学专业乃至国际法学专业,一时间出现了村村有火,家家冒烟壮观场面。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2]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成为当务之急。法学教育或国际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构成了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专业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以增加我国国际法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内容设置上,更注重与其他学科进一步交叉和复合,注重对通行性规则的传授。

 

  国际法学教育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把更多的法律学科的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良好人文素质、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我国法学院就要在保持原有的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加入全球性知识的培训。通过师资的对外交流、通过教材的翻译和原文教材引进、通过请外国专家指导等方式补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专业知识。

 

国际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抉择


  二、我国现代国际法学教育体制的构建

 

  新的国际法律环境对国际法学教育体制的重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国际法学的教育模式

 

  高等法学教育模式是高等学校法学院、系为了实现自己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实施的培养方式。我国国际法学的教育模式应当从七八十年代的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变革为经济主导型的私法模式。这种模式变革因应了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动,反映出社会对国际法学教育转型的需求。70年代末 80年代初,国际公法在各校系都是最受欢迎的课程,经学者问卷调查的资料显示,现代最受答卷者欢迎的课程是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私法性质的课程,国际公法则被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作为基础课或必修课,或者没有必要将其定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3此种抽样调查固然具有方法论上的局限性,但是它敏感地折射了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的民间定位。经济全球化态势为我国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带来了契机和动力,它要求国际法学教育的重心从国际公法方向转移至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方向,进一步消弱国家之间的权力对抗,不再绝对无条件地强调和尊崇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而应尊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促进全球人民的福祉。

 

  ()国际法学的教育理念

 

  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均是以精英教育为理念,致力于法学家型人才的培养。这一教育理念已经引起学界广泛质疑,这实质上反映了法学家型教育理念与法律家型教育理念的冲突。目前,诸如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其法学教育的理念就是培养技术高超的法律家。在美国,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培训,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教学内容主要是了解法律和判例,了解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律师式的思维习惯和模式,并以说服法官为旨归,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可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深浅;从教授到学生关心的都是实在的法律规则,而不是类似自然法之类的应当法。在全球化进程高速迈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重新变革的影响下,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应当从单纯重视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教育。国际法学的实践也不容许单纯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律技巧训练,全球化下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越来越复杂疑难,每一案例的成功解决无不需要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精致的法律技巧。

 

  ()国际法学的教育内容

 

  我国国际法学体系和内容是照抄照搬苏联起家的,以至于教育内容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前苏联印记,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我国国际法学的内容才具有了自己的知识增量,但是公法主导下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长期制约着该学科的教育内容,导致国际法学学科内容滞留于狭隘的民族本位,具体表现为:强调和突出本国利益,几乎不再考虑相关外国国家利益;观察分析问题带有浓烈的阶级立场;动辄以国家主权为由对抗外国的各种敌对和非敌对的经济措施,简单化了问题的解决;不懂得妥协是一门平衡艺术。具体而言,需从如下方面进行调整:

 

  1.从强调本国利益到平衡兼顾国内和国际利益。国内和国际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两面,合则共赢、分则两败,以WTO为例,任何单方面强调本身利益的倾向都将导致该组织组建的流产,尤其是作为WTO的前身的GATT1960年成立代表理事会以来,讲求尽力磋商达成共识(consensus)的沟通方式,这一方式内涵或者潜在地孕育着对贸易大国利益的承认与尊重,同时又不歧视或者贬低中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正是这一制度平衡了大国和小国、国内和国际利益,使得WTO得以成功建立和运行,并继续被规定在WTO的相关规则之中。

 

  2.弱化阶级分析范式,更多地从经济文化等非阶级立场出发思考分析问题。中国曾经被西方国家视作红色恐怖而在国际社会中受到排挤和制裁,在特定的冷战时期,国际法学教育内容必然要反映我国对于冷酷国际环境的感受,因此对于过往著述教材中具有普泛阶级分析内容的现象无可厚非,但是随着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崛起、执政党涉外理念的改变、全球化趋势的强化等因素的出现,我国国际法学教育内容也应当全面反映这些时代特色,不再固持阶级分析的思维方式。

 

  3.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区分敌对和非敌对的对抗措施,并采取区别对待原则。传统国际法学教育内容不论外国敌对措施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强硬地抬出国家主权这一尚方宝剑进行评价和封杀,在涉外实践中引起了进一步的对抗。全球化下各国相互依赖性加强,任何单方的强硬对抗不仅不能解决问题,也使得本国的利益和目标难以达到,因此,在国际法学的教育内容上应在强调尊重主权的前提下,采取区分原则处理涉外事务。

 

  4.突出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有艺术地妥协,消弭争端,合作共赢。国际法学本身具有民族性和融通性,民族性是一国国情在国际法学中的体现,既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个性的张扬,也可解读为一国国际法学的教育内容符合该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要求,有其相对独立性;融通性则指不同国家的国际法学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认同的趋势,全球化潮流使得融通性成为国际法学教育内容的显性特征。而两者冲突的消解则以妥协为路径。

 

  ()国际法学的教育手段

 

  我国传统国际法学教育手段比较单调,基本是简单地进行书本知识的口头传授,没有形成立体、综合的教学方法。全球化为国际法学教育手段的改革带来契机,应当广泛利用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苏格拉底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并且参与校际的知识竞赛、辩论赛等,以竞赛方式带动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积极性,提升国际法学教育的效果。

 

  具体而言,研究生课程采取专题讲座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并注重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本科生课程可逐步推行案例教学,并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组织与带领学生积极参与学科领域的相关重要竞赛,如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理律杯国际法模拟辩论赛等国内外重大国际赛事。

 

  作者简介:

 

  王晓燕(1981- ),女,安徽马鞍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国际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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