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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

发布时间:2016-03-15 11:38

  国际社会中的种族中心主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在人类没有摆脱以国家为生存的重要单位、主要以边界来划分国家管辖权范围这一现实之前,国家利益的诱惑会使国家之间发生国际法价值观上的冲突。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说过:……社会科学不可能保持中立的、超脱的和无政治意义的立场。它永远不可能达致自然科学所具有的那种无可争议的地位。国际法研究者若要兼得理论与实践之功,就不应该是超然于物外的。探寻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是一个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者的职责所在。

 

  一、国际法价值观释义

 

  国际法价值观是价值观和法的价值观的属概念。如果说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意志的协议,那么国际法价值观则是一国意志的反映。

 

  社会学认为,价值观通常是充满感情的。关于价值观与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价值观决定行动,基本价值观在个人生活的早期就己被接受。一旦价值观形成,它们就成为个人行为选择和态度形成的指南。反对意见则更关注行为在创造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性,认为价值观是一种事后的解释,通过它们,社会己存在的习俗就变成一种需要的产物。综合来说,有理由认为价值观与行为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价值观取决于行为,行为又决定于价值观。

 

  法的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它包含着人们对特定价值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大部分。

 

  法的价值观在法律中意义相当重大。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上讲,国际法价值观无疑应具有法的价值观的相同含义。但是,国际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价值观的特殊性。与一般法的价值观相比,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观对国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虽然具有特殊地位的个人或集团的国际法价值观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国际关系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这种重要性还远远不能与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观相提并论。国际法价值观与应然和实然的国际法价值都不能完全地契合。在国家的外交实践和国际交往历程中点滴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沉淀会令这个国家产生并坚持自己所认可的、他国明确反对或不予支持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反过来对国家的行为又会产生重大指引作用。

 

  但是,国际法价值观在具有民族性和继承性的同时也具有人类性和变异性。人类性是法律文化的共性,不管为哪一个民族所最初创立的法律文化,都具有为世界人民所认同、接受的一面……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应当在本土法律文化民族性的基础上,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化人类性的因素,从而达到法律民族性和人类性的统一。”®国际法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使受到外来国际法价值观的冲击或碰撞,也不会立即发生改变,这也是所谓法律文化的惰性决定的。然而,法律文化的惰性也并非绝对的事物,随着时代的推移和变化,某种法律文化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冲突中自我扬弃,重新构造。”④

 

  因此,国际法价值观仍是人类可以选择和改变的。

 

  二、当前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

 

  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如以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儒家多元主义的价值观以及美轮美奂的终极境界追求等等。在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和演化过程中,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也发挥了与中国传统文化同样重要的作用。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主要表现为:1842年以前的中心大国和亚洲大国身份、1842(南京条约的签订)1947(不平等条约的解除)之间体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社会特征的不平等地位、意识形态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地位和经济上的发展中国家地位。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当前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形成。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实践,我们可以分析和解读当前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

 

  ()中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并愿意遵守国际法各项原则和规则

 

  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过程中,中国始终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中国主张国家间应以体现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依据发展相互关系,在实践中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中国认为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危机,以多边形式解决全球和地区问题,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为基础建立多极、公正和民主的国际秩序,各国应建立合理的相互关系,实现和谐共存。在20035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中,四次明确提出以国际法为基础®对于签署的条约,中国坚持条约必守,认真负责地履行条约义务。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下面仅以中国在核武器的使用方面的重要实践为例,但求管中窥豹,见其一斑。

 

  中国始终坚持为和平目的利用和发展核能力以及防止核战争的立场。自1964年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以来中国就一再声明,中国有限次数的核试验和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核大国的核垄断和核讹诈,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保证不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地区使用核武器,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也不称霸。中国主张所有有核国家都能这样做。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寻求实现核裁军的合理途径和措施,逐渐实现消灭核武器的目的。而且,中国为和平利用目的而发展核能。在核政策方面,中国不仅自己为和平目的利用和发展核能,还支持核能在全世界的和平利用。

 

  ()中国运用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处理国际关系中的争执和其他问题,但是对于利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仍持接近于排斥的保守态度。

 

  中国始终坚持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在正常的国际交往中,还是在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都是如此。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严于律己的内敛的外交模式,己是最好的说明。在国际社会中发生特殊事件时,也很好地遵循着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以对美国为首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的态度为例:中国并没有因为美国的劝告和与美国相关的商业利益而放弃国际法原则。中国的立场非常明确,认为尽管萨达姆政权存在很多问题,也应由伊拉克人民自己来决定,不应由美英联军用赤裸裸的武力来解决。此外,在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事件、银河号事件、中美撞机事件等等事件中,中国都以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为依据维护国家主权。

 

  中国注重通过直接谈判等方式协商解决国际争端,但是除在有些对外贸易议定书中规定依一定的仲裁方式解决有关贸易合同的争端外,在一般对外条约中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中国从未与其他任何国家订立过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中国签署、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无例外地作出保留。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或案件。®虽然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主要是以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处理各国提交的争端,但是中国对于依赖第三方进行争端的解决还是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感与中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守国际法的实践和承诺相冲突,然而两者却异乎寻常地和谐共存于中国的对外实践。

 

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


  ()中国尤其重视国家主权原则,重视維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统一

 

  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中国严格奉行国家主权原则,不仅重视本国的国家主权,而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决不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进行侵略和干涉。

 

  体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社会特征的不平等地位,使中国深知主权维系着国家的生存,因此为恢复失去的主权进行了长期百折不挠的斗争。自新中国政府成立以来,无论是当年强化与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间的联系,还是强化与第三世界、周边国家的联系,其重要标准和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完整和统一,这是中国长期以来锲而不舍的追求。直至今天,中国始终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作为与其他国家建交的基本前提条件。在国际交往中,一贯恪守国家主权原则,从不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与世界各国在体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行往来,坚决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把对武力的使用限制在自卫范畴之内。而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是把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基础,其他各项原则都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实施。这与美国的主权观念一认为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准则,涉及的只是独立于外部权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为规范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中国希望改变现行国际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在处理诸多重要国际问题的过程中,在国际法的发展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且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众所周知,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迄今己经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再如,我国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通过和平谈判的方法,正确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而且在国际法上提供了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范例。此外,我国在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上,如对承认、继承、国籍、领土、条约、使领馆制度、和平解决争端等方面,都有新的创造,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然而,目前的国际法还不是完善的,其中还未完全肃清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影响,还有强权政治的成分,有待于进一步改进。”⑧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和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国际新秩序的具体内容,即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并进一步提出维护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20035月,胡锦涛主席再一次指出,在历史跨进21世纪的今天,中国主张建立符合世界各国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中国国际法价值观展望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法目前不可能完全取代国际政治或与国际政治完全结合,甚至在可预期的时间范围之内也是不可能的。在对国际法努力地进行创新和修改的同时,我们仍须对其予以应有的尊重和遵守,也必须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从这个前提出发,笔者对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展望如下:

 

  ()确认中国在国际法框架内建设国际关系

 

  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在己经毫无疑问地具有了区域大国身份的前提下,正在向世界性大国方向发展。我们必须看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外交手段虽然很重要,但是其作用毕竟有限,国家地位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的实力。国家间激烈的实力竞争中,任何国家有机会取得优势都不会放弃,因此为抵消这种竞争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国家在増强实力的同时,还必须求助于国际法律制度,还必须重视发挥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的作用。国际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的正当行为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国际层面上的法律制约对国内的法律建设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意识形态是中国与世界舞台上的主要角色之间的重要不同,也是西方国家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设置障碍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不是唯一的原因)彻底的改变意识形态并转而追随西方是不必要的。如果中国能够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背景框架中与之相处,便能够获得诸多的便利以谋求国家的发展了。既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排斥而是追求依法治国,我们就可以也完全应该在国际层面上以国际法为基础去发展国际关系,处理国际事务。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建构国际关系,也是中国国际地位变化的要求。从目前来看,中国己经开始牵涉到如何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我们与发展中国家确实有很多共同利益和共同情感,但是现在中国的巨大发展和发展中世界本身的显著变化,导致现在的时代与当年提出三个世界的划分理论时己经大有不同。今天我们仍然要和发展中国家发展良好的关系,但是同时,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困难可能正来自发展中世界。例如我们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竞争性(如与墨西哥、巴西以及东南亚国家在纺织品方面的竞争)因此可以说,就不少问题而言,与中国在国际上有共同利益比较多的反而往往是发达国家。而且,当前己有很多西方国家认为中国己经是准发达国家,欧盟不断减少中国产品的普惠制待遇即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未来几十年中国可能会逐渐地以一个半发达、比较发达国家的身份,或者是正在进入发达国家的身份,来看待世界上的很多事务。0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把国际法律制度作为行为的依据和客观标准,使行为具有良好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或许对人对己都会发生短暂的阵痛,但是与长远目标相比较,这种改变依然是值得的。

 

  对于确认中国在国际法框架内建构国际关系,中国实际上有着很高的起点,只是我们常常是把它放在政策领域范围之内。例如对于国家民族利益与人类总体利益问题,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不能离开全人类的总体利益。在国际实践中,中国政府本着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态度行事。尽管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给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増长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和影响,但中国并没有像某些国家那样采取货币贬值政策,以推动本国的国际出口贸易。中国承诺保持人民币不贬值,降低了整个国际社会面临金融危机的风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中国政府的对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态度也可以说是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中国政府处理国际问题时的具体运用。

 

  ()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

 

  确认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建构国际关系,并不排斥积极参与和从事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恰恰相反,确认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建构国际关系将推动中国在国际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拥有更广泛的发言权。国际法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我们可以在遵循现代法学理论的前提下,结合新的实践要求,对传统的国际法律规则予以变更,以期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是国际舞台上的主角,以自己在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实力为依据掌握着国际法制定与修改的主动权。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派遣人员在各类组织和机构中积极参与甚至是倡导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外,还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来阐释自己对国际法所具有的观念。美国总是从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种种违反国际法的行径作辩护。在此我们可以回顾美国在处理中美关系时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实用主义态度。

 

  当然,美国的强硬态度是由它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作为依赖的,它有足够的能力来承受不遵守国际法的后果。而中国更希望以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取信于全世界。中国可以通过对国际法进行的合理解释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方面,中国并不缺乏相关的理论评价和认定。而且,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赋予中国政府和学界的优势所在。这是中国建设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一种途径。

 

  中国还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中来。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仍然居于劣势。这从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情况即可见一斑。

 

  国际组织是一种很重要的国际资源,对它的正确认识及善加利用是国家一种现实的利益。政府间国际组织则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法律形式和组织形态,是国家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延伸与扩展。从广义上看,国家通过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可同其他国家一道共同维护世界与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发展与繁荣,有利于建立一个多极化世界和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因此,中国尤其须要借助国际组织扩大对外交往与合作,而借助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法条文的制定与修改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历史的发展纵向比较,中国从很少加入国际组织到现在几乎加入所有的普遍性组织,应该说己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以中国目前的综合国力和潜在的实力看,中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整体上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主要表现为:我们对国际组织重视程度不够,国内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联系不够;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数目有限;在多数组织中地位不高,发挥的作用有限,影响力不强。整体来看,中国在大多数国际组织中很难说己进入决策层主流,发挥核心作用。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活跃程度不强,竞争力也不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的次要的地位。1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在国际法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中应发挥的作用,也使中国的国家利益难以在国际法律规则中得以体现。因此,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法条文的制定与修改,是中国的一项紧迫任务。

 

  ()通过遵守国际法促进国内法律制度建设

 

  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中国国内出现了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研究和讨论热潮。由于中国国内法律制度中对这个问题缺乏完整和统一的规定,于是分歧便自然地产生并存在着。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争论暂时搁置在侧,仔细地分析一下遵守国际法,尤其是因加入国际条约而带来的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会产生的积极后果,这些问题也许就不再那么难以回答了。

 

  在西方文明主导之下所形成的现代国际法无疑具有一些中国难以欣然接受的内容,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中存在着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明共识,这些文明成果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它们同样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们带来福祉和利益,值得社会主义中国借鉴和采用。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发现有很多人类文明成果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并且在实践中确实予以了认可。有评价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所取得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从强调阶级性到注重人性。党的奋斗目标和所有工作举措以人为本反映了人性发展对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更加人性化。2这与当年中国把人权作为资本主义的特有物而不屑一顾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与闭关锁国的时代不同,改革开放的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与其他国家进行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于是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中要适用国际法。但是,当前中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与国际法配套的国内法的缺乏却常常使我们疲于应付来自国际社会中的问题。如在海洋法领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海洋立法己显得滞后,主要体现之一就是现存的海洋法律制度还远没有将《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各项权利完全包括进来。周边国家乘中国海洋法律制度不健全之机,公然肆意掠夺中国海洋自然资源,而且它们的这些行为大多是以其国内立法为依据而进行的。而中国在本属自己的海域上的正常活动却得不到法律保障。

 

  鉴于国际社会中各国间相互依赖性的日益増强,中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与国际法接轨的迫切性。经济领域、人权领域、环境领域等等方面,都己经产生了依据国际法来进行立法的需要。如果我们再回顾中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西方国家对中国在抗击非典型肺炎中所体现出的行政透明、高效的高度评价以及行政透明、高效带给中国民众的生命与健康方面的保障和在国际合作中的正面反映等等事例,将不难看出国际法律制度对国内法的积极作用,以及确认国际法律体制所产生的国际交往中的良好合作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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