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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济新秩序角度看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10-14 13:46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由来已久,本文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演进入手,通过论述现行WTO体系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及其不足,阐明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必须依照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对WTO体制进行改造,否则WTO体制将走向没落。还初步探讨了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若干基本法则及未来的对策 .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把各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国际合作共谋发展成为指导国际经济交往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WTO作为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主要 组织,也必须朝着这一方向前进,如果不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将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一个公平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将离我们越来越远。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及其演进

  “秩序”(Order)这一术语从法律上讲是指体现权利义务某种程度上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是调整人类事务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所谓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及其演进

  二战之后,在1947年以美英为首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此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了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这三大协定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其本身主要反映了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是殖民主义时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无法反映二战以后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政治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一大批殖民地国和附属国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而成为政治上独立的新兴主权国家。但是,旧的经济格局并没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殖民主义经济结构和垂直分业状况仍然使新兴国家无法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改革和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使命。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 最早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是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 Prebish),他提出的“中心-外围论”(Centre-periphery Doctrine)主张外围国家要发展,就要从各个方面打破这种不合理的中心-外围结构,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1964年8月不结盟国家第二届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在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建立“新秩序 ”的纲领大体形成。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日益风起云涌,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宣言》和《行动纲领》确立了建立主权平等、公平互利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纲领。1974年12月,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以下简称《经济宪章》)。这些文件的通过,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诠释

  1.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公平互利。《经济宪章》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要求对传统的平等观进行革新。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平等不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国都必须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摒弃那种不顾发展水平不平衡现状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树立实质的公平观念,使国际经济秩序能增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2.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发展权。众所周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发展权实际上也反映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中。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有均等的发展经济的机会,以重新平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制度,创造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环境和机制。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南北差距”的扩大,处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必须适用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原则和规则,这也可以看作实现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3. 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可持续发展。传统的观点一般把可持续发展仅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该还可以作某种内涵上的扩充解释。在全球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互赖性依存性与日俱增,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才能有持续发展的后劲,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球,9.11后全球经济持续走跌即为明证。《经济宪章》序言中指出“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求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各国都必须抛弃狭隘的做法,着眼整个国际社会经济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真正的“非零和搏弈”。

  二、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及其困境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迫切需求,而且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唇齿相依的整体,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度大大加强,发达国家已很难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下,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多边贸易体制也正视现实采纳了一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必须的做法,但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发达国家主导,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反映十分有限,离目标还很遥远。

  (一)GATT/ WTO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上。在GATT时代,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的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1)GATT第18条的规定。GATT成立之初,第18条包含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提供某些额外的灵活性,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和积极发展,第18条A、C节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为建立和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而背离其关税承诺和某些政府援助措施。B节则允许发展中成员可在国际收支困难情况下实施进口数量或价值限制。D节还规定即使一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只要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该成员仍可依C节采取措施。(2)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增加。在发展中国家争取下,GATT于1965年增补了“贸易与发展”部分,阐明了指导缔约国在处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事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非互惠原则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3)。“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的确立。在1979年结束东京回合之际,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也即“授权条款”。该条款列出的主要差别和优惠待遇包括: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在WTO时代,《建立WTO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中。除此以外,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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