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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1 09:29


  论文摘要 当今寰宇,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违宪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开展违宪审查的制度保障。芬兰法律体系具有北欧国家的某些特点,其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又不同于一般西方国家的审查模式。芬兰违宪审查已经形成了运转良好的有效体制,为宪法的实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也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 ,但由于我国宪法实践发展尚不成熟,故而仍然存在若干有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与违宪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违宪审查还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等等。芬兰在宪法监督方面与我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其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相对完善。本文认为为深入研究并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学习借鉴芬兰违宪审查的具体制度设计,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 宪法 违宪审查 芬兰 国会 宪法委员会

  一、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与违宪审查制度

  从外在呈现出来的国家地理位置,国家人口规模、管理疆土面积、气候属性来看,地处北欧的芬兰和位于东亚的中国在这些方面的差异是很大的,但芬兰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不同于一般西方国家的这种国家结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尤其是值得一提的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为我们向芬兰学习借鉴提供了从刚性的制度设计到内在的理念支撑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和独到的视角。
  芬兰违宪审查制度采用的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芬兰违宪审查方式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复合审查方式。芬兰宪法明确赋予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职权。 芬兰严格层面上的违宪审查,主要是以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为主体实现审查职权的;宽泛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则还涵盖了芬兰的最高法院。仅仅从违宪审查定义来分析的话,芬兰最高法院的审查工作规范来讲并不是真正切合概念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没有权限对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等审查后进行程序上的裁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它只是不去适用可能违宪或者位阶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依据符合宪法的或者位阶正确的条款作出判决,这样的做法符合违宪审查制度的主旨、审查的精神要义和宪法至上的原则,客观上对国会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工作达到补充的效果。
  芬兰违宪审查制度的最大也是最具鲜明的特色,就是它是由芬兰最高立法机关——国会下设的专门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的借鉴意义

  芬兰的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其国会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主体契合了最高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宪法委员会专司其职履行违宪审查职能,又凸显了审查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化,是最高决策机关审查和专门机关审查的双重适用。芬兰违宪审查制度在审查方式上是事前审查和事后补充审查的结合,宪法委员会行使事前审查工作,最高法院事后审查对国会宪法委员会审查进行补充,彰显了违宪审查的缜密性与系统性,对违宪审查上了两道杠,加了双保险。
  “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我国司法机关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产生的,最高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司法机关对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不符合法理,也不存在现实的可操作性。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必须建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基础上。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政体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我国宪法也肯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权力。所以我国的违宪审查必然要在坚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具体制度设计构想上,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这种借鉴意义除了体现在以上阐述的中芬两国违宪审查模式的相似性,芬兰国会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工作模式的相似以外,还体现在芬兰与我国在国家结构、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某些相似性:芬兰与我国的国家结构是相同的,是单一制国家。
  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和政党的关系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倡导的党政分开的精神相近。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并不基于政党政治做出决定。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是独立地、专司其职地完成其违宪审查的职能,并不受来自于政党政治的压力,不受其影响或者左右。
  与我国一样,芬兰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原则得到深入贯彻。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和尊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我国的民主法治实践取得了很强的实效,民主法治理念不是停留于纸面,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得以深入推进。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借鉴芬兰的违宪审查模式,汲取芬兰国会宪法委员会的有益经验,对于科学合理、有效推进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须基于两种前提的基础上进行,一方面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一步发挥其最高决策权的功效,更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好服务人民;另一方面,这种完善必须保证社会各方面秩序的稳定和谐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有序,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对于法律体系较为稳定的合理预期,为进一步实施法治、开展法治,落实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关键问题在于先确立完善这种制度的大方向,明确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贯彻,宪法条文也赋予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权力,可能有且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模式适合我国国情,也能很好体现人民群众的夙愿。在监督方案设计的现实推动上,的确存在来自方方面面的分歧和暂时的困难,我们也在积极进行各种可能的探索。 先前82宪法起草制定过程中提出的种种方案,我个人认为审判机关法院模式和监督机关检察院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法律、法令、其他法规以及国家机关、中央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都是不符合我国国体的方案设计。 现行宪法制定颁布之后,宪法委员会 也是很多法学家一直呼吁的,并且在人大会议上也有提案。姑且先不论成立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何种关系,我们先就这种宪法委员会模式的可行性来讨论的话,在我看来,是可能的。在这个专门机构设立大方向的指导下,我们再进一步商讨如何设立,怎么设立,设立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保障现实的操作性。很多法学家对专门审查机构宪法委员会的方案设计给予肯定,也必然会受到不少质疑,面临很多宪法理论和现实的难题,我们要做的不是回避这个难题,而是力争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解决难题,从而为我国宪法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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