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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游历美洲前在日本时期梁启超宪政思想

发布时间:2015-08-05 09:33


  论文摘要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这个机会使得他有条件大量地阅读介绍西方先进思想的书籍。此后,其宪政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此期,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要求统治者实行立法,废除封建专制制度,以此来摆脱丧权灭国的命运,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论文关键词 宪法概念 君主立宪 人民选举国会 改造政府 地方自治

  一、对宪法概念的阐释

  梁启超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首先要制定宪法。这一时期,他提出了宪法概念。有学者认为,“宪法概念产生的标志,一是在思想渊源方面对民本思想的超越;二是根本法观念的确立;三是围绕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宪法的价值体系”。 笔者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因为宪法概念本质上是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效力的宣言书,具有超越君权、限制公权力的本性。
  依循以上标准,笔者认为,在戊戌变法后梁启超提出了宪法概念。理由如下:首先,1901年,梁启超在《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一文中,对当时人们以尧舜禅让作为中国民主制度起源的说法进行了批驳,认为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是区分民主与专制的重要标志,这标志着梁启超完成了对民本思想的超越。其次,在1900年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中,梁启超认为法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从根本上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有了这个法,人民之间就能平等,国家就有了活力。这个体现国家意志的大法就是“宪法”。梁启超说:“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 这些认识,表明梁启超已经确立了宪法是根本法的观念。最后,梁启超认为,宪法不仅应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更应该代表民意,维护民权,民权应该制约宪法。他说“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这些论述表明,梁启超已经明确了解了宪法所应当具备的价值体系。综合以上三条标准,可以看出,梁启超提出了宪法概念,并且对宪政思想开始有了真正的理解。
  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概念的提出,是梁启超宪法思想确立的标志,这表明梁启超开始从维新启蒙思想家转变为宪政启蒙思想家。这一转变意味着梁启超内心思想的激烈变革终于形成成熟果实,对于宪政体制的个体意识有了独立理解。

  二、主张君主立宪的理由

  通过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梁启超得出了要摆脱当时的局面,清政府就应该改变封建专制政体、建立立宪政体的结论。但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情况不具备实行共和立宪政体的条件,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其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民众的能力、意识还达不到实行共和政体的要求。广大民众长期处于封建统治者的压迫下,已经习惯了封建统治者的领导,在他们的意识里,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不容怀疑,如果说要废除君主,把君权全部归于民众,他们反而不适应了。广大民众的这种心理,使得实行共和立宪具有一定的难度,因而只能先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保留皇帝。另外,当时的国民素质低下,缺少西方式的民主意识,即使进行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建立共和政体,广大民众仍然没有能力管理国家,仍会将国家大权委任于某一人,这样一来,表面上建立的虽然是共和政体,但实际上实行的仍然是专制制度。
  其次,梁启超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经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民主这三个阶段,而中国现在要改变君主专制的政体向民主转变,就必须经过君民共主这个阶段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中国不可能逾越其中的某一个发展阶段。
  再次,对暴力革命的恐惧也是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梁启超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共和政体,必然会进行革命。而进行革命,必然会破坏当时社会的稳定环境。丧失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民众的素质就无法提高,而且外国列强可能趁机加速侵略中国,导致中国的灭亡。
  最后,梁启超通过对西方国家的考察、比较,得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结论。梁启超说:“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世界之政有两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 首先,梁启超对当时存在的各种政体进行了区分,紧接着,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的分析,他认识到,除了俄国、美国、法国外,当时世界上其它的十强国家采用的都是君主立宪政体。由此,梁启超得出结论“是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在梁启超看来,既然其它国家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并因此而强盛,那么在中国也应该能实行君主立宪。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君主立宪有利于君主治理国家,能够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但不会构成对君权的限制,相反还更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道路的具体设想

  梁启超认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就要制定宪法,要“明君之权限,明官之权限,明民之权限”。梁启超强调,宪政与非宪政之区别有三:民选议院、责任内阁、司法独立。首先,由选出的议院制定法律。其次,组成责任内阁行使行政权,改变封建社会立法权与行政权密不可分的局面。最后,保证司法独立,保证司法权不会受到环境左右和权力势力的摆布与影响。他对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道路做了规划:第一,由皇帝宣告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他说:“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第二,派大臣出国考察西方先进国家,探究其宪法的得失,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第三,在民众中传播宪政知识,由民众制定出最终的宪法。他说:“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第四,仿效日本,“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由此预设中国实行宪法的期限。后来的历史事实表明,清政府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梁启超的立法建议,但并非出于端正之目的,清政府实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梁启超进一步认为,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大厦的建立是需要一些制度做为基石的。具体而言,至少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改造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1.国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梁启超认为,国会至关重要。在他看来,如果国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那么国会制定决议时就不会不体恤民情,就会改变专横的工作习惯,就不会出现国会制定的法律祸国殃民的局面。此外,梁公认为国会还有弹劾官吏、监督政府、决议预算的权利,国会行使这些权利就会使得那些品性、才能都很好的人成为政府人员。政府人员的素质提高了,并且政府接受国会的监督,这样一来政府机关就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工作作风,替国家办事,替百姓办事,从而使以前专制政府的弊端得以清除,政治日渐开明,国家日渐富强。梁启超认为,国会重要性的发挥离不开高素质的国会议员,因此,国民选举国会议员也有重要的意义。他认为,议员是否得人,关系着国家的命运。既然议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而议员又关乎着国家的命运,那么国民的选举意识以及对选举重要程度的认识就很关键了。他告诫民众:用金钱贿赂选票的行为是犯法的事,我们必须加以拒绝,无论对行贿者还是受贿者来说,这都是犯罪。那些用金钱来买选票的人,他们的动机一定是不纯的,一定有着自己的利益目的,如果让这些人如愿当选,最终受祸害的是广大民众。
  2.改造政府。梁启超主张改造政府,他认为这是改变中国当前落后面貌的关键所在。他说:“今日之恶果,皆政府艺之,改造政府,则恶根拔而恶果遂取次以消除矣。” 那么该如何改造政府呢?他认为,既然要改造的是政府,那么政府就不能成为改造的主体,而只能是客体,那么谁应该是主体呢?君主和国民。只有君主和国民,才能承担起改造政府的责任。
  改造政府,就是把恶政府改造成为良政府,把无责任的政府改造成有责任的政府。在梁公看来,所谓的有责任的政府,不是指政府对君主负责,而是指政府对国民负责。在专制政体下,政府从来都只是对君主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只有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责任政府”。为什么在专制政体下没有“责任政府”呢?因为缺少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必然腐败,腐败的政府必然是恶政府。此外,专制政体下的这种无责任政府也是造成皇权不固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专制政体下,政府对君主负责,君主却不能对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政府所造成的罪恶都被归因于君主。君主只有超然于政府之外,实行君主立宪制才能改变这种情况。
  3.推行地方自治。梁启超认为,自治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其中,地方自治尤其重要,因为地方自治是“人民参政最好之练习场”,地方自治是宪政基础的基础。那么什么是地方自治呢?在他看来,自治产生于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结合。每个人都有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与别人合作,共同解决难题。而众人合作解决,就使得私事变成了公事。公事与私事,本来没有明显的区别,所谓的公事,不过是各人出于自己的需要、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而选择合作所产生的结果。
  因为中国没有自治的基础,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基层自治开始,先推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的推行离不开“公共心”、“公共观念”。中国民众一直以来都缺乏公共观念,对公共财产不是爱护,而是尽可能地占有,这与西方国家传统的观念很不一样,影响到了自治的推行,影响民族的存亡。要培养公众的公共意识,就需要有识之士做好宣传工作,此外,要通过地方自治,培养公众的这种公共意识。地方自治与公众公共意识的培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促进。
  4.国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权利与义务这一问题,梁启超进行了理性的分析。他提出“人人在法律内享有自由,人人在法律内享有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自由平等对近代中国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人民的言论、迁徙、财产、生命等权利从根本制度方面进行着改进,保证人人享有基本的权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另一方面,梁启超认为,公众要承担纳税、服兵役、爱国等义务。梁启超强调,既然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为人民办事,而国家办事又需要财力,那么这些钱财必然取之于民,人民有纳税的义务。当然,人民对自己缴纳的钱有监督的权利。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以自己对所缴纳的赋税享有监督权利为前提的。其次,他认为,公众有服兵役的义务。面对着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国家危亡的危险情况,每个成年男子都应该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当兵保家卫国的责任。纵观其他国家,不难看出,各个列强国家无不实行征兵制。公民服兵役是其爱国的一个重要表现。另外,梁启超认为,公众还要承担起协助政府进行调查统计的义务。政府只有了解实际情况,才能制定正确的政策。因此,民众要配合政府的工作,让政府了解的情况尽可能真实,而不应该隐瞒实情,谎报数据
  可见,梁公强调人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并没有犯仅强调权利的权利本位错误,也没有像封建统治者那样,只片面的强调百姓的义务,而丝毫不顾忌百姓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是很好地协调了权利与义务,这对解决我们今天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难题都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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