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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2 09:38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共有五个,这五个条文与两个证据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法律框架。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运行程序进行分析,以期取得更准确的认识。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其中,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该法直接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条款共有5条,包括“言词证据的排除”(第54条)、“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第55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第56条)、“证明责任”(第57条)和“判定标准”(第58条)。上述条款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共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证据的范围可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两种。对于“毒树之果”,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是否应予以排除。
  (一)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限定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包括以下两种:一是以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案收集的非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取得的手段为利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一个大的范畴,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否属于非法取得,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作出非自愿陈述的程度。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应当采取绝对排除的原则,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以补证。
  (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采取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辨认、非法羁押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的是有条件地限制排除。只有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仍处不断完备的阶段,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通说认为,非法实物证据要被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二,收集程序违法已影响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指的是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的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毒树之果”的排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界对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对“毒树之果”持否定态度,因为“毒树之果”不得为食,自然也就无人具有栽“毒树”的动机了;而如“毒树之果”仍可以为食,那么,“毒树”就不会绝迹,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有之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程序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运行程序进行了概括规定,未对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意见或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方式,核查侦查人员有无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若确有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及时予以排除。在此,本文仅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运行程序进行分析。
  (一)启动的时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侦查机关是否通过非法程序或者方式取得言词证据。
  (二)启动的原因及标准
  启动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程序包括两种原因:一是法庭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据。对于前者,由法院自由裁量,对于后者,为有效防止被告人滥用申请权,法庭一般要求提供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运行的具体方式
  首先,法庭需要对所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合议庭认为属于合法形式取得的证据,则应继续对原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若对证据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疑,作为举证方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一般情况下,检察人员应该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讯问人员以外知道相关情况的人)出庭作证。但若仍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检察院应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具体可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7条和第13条的规定。
  然后,和所有刑事诉讼程序一样,控辩双方就举证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最后,法庭裁定。法庭只要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而存在重大疑点的,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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