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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理学》的体系建构

发布时间:2015-07-07 10:23

《应用法理学》的体系建构

一、现有《法理学论文联盟http://》教材编写误区
  (一)无法“应用”的《法理学》
  《法理学》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的入门课程。当然,也有一些高校尝试着将《法理学》的内容分解为两门课程,即入门课程(如《法学导论》或《法理学初阶》)和提高课程(如《法理学进阶》)。当然,多数高校仍将法理学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来对待。不过,这些《法理学》教材有一个共同点,即主要是从教育者的视角来编纂教材体例的。虽然各编者基于不同的逻辑和写作思路编写《法理学》课程体系,但是,其中的法理学内容与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薄弱,学生学习过后多感空泛,也无力把法理学的内容用于指引和容纳部门法的学习。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是不能够“应用”的法理学。
  在法学界内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相互认同度不高,部门法学者指责法理学“玄”,脱离实际;部分法理学者指责部门法学“技”,档次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负引导法学学生入门的《法理学》无法在教材体系的设计上有效沟通法律“理论”与“实践”。而法理学的教材之所以如此,从视角来看,是没有从受教育者,没有从“应用”的角度写作法理学,这是一种指导思想的偏差。
  (二)无法“深入浅出”的《法理学》
  当前我国《法理学》教材的另一个普遍特点是,重宏观概括,轻具体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其实,从教材的内容来看,《法理学》的同质化现象极其严重,以至于任何一本《法理学》教材都可以在实际上被另一本所取代。因此,当前《法理学》教材编写的繁荣,隐藏的是质量的普遍下降。这主要表现为,法理学在内容上,偏重于阐释基本概念、历史梳理和一般原理的过度阐释,没有或很少有相当的现实案例佐证。有的教材由于受编写者研究方向和领域的限制,过度倾向于法哲学甚至政治哲学方向,从而在写作中体现出来,结果引导学生从哲学或政治的角度思考法学,学生也就随之偏离了法学的轨道。
  法理学并非不能从哲学或政治的角度思考,但绝对不能每个人都如此思考。法学永远是法学学生思考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在《法理学》的教材编写上,必须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种思考不能是纯理论的,而只能是从案例中来的。《法理学》应当从理论上深入,但理论只能从“案例”中浅出。
  (三)违反“由浅入深”思维规律的《法理学》
  基于逻辑体系的考虑,现在的《法理学》教材在主要体系建构上,往往把法律价值论内容放在教材的前面来讲,而把法律社会论部分放之于后。尽管这可能符合作者的逻辑体系,却不符合一般法学学生的接受习惯。
  一般的规律是,由浅入深易,由深入浅难。法律价值论由于涉及正义、自由、秩序等较抽象的范畴,多数学生接受起来不是感觉难以理解,便是感觉空洞。其实,学生对于这些抽象范畴的理解,若是建立在较为扎实的法学功底上,则自然不会觉得深奥。因此,夯实学生的法学本体论基础更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法理学》教材中关于法律社会论部分,往往阐述的是宏观法律社会学内容。对于学生来说,里面的基本内容显得空泛,理论深度不大。必须改变《法理学》教材内容的体系编排,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重新整合。
  二、《法理学》教材编写误区之纠正
  (一)《法理学》的“应用”导向
  法学是学以致用的学问,作为法学的入门课程,《法理学》必须在基本导向上向“应用”倾斜。新中国的《法理学》最初受前苏联的影响,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因此,《法理学》的法学意味几乎被政治吞没,丧失了法学的性质。而到上个世纪末,《法理学》的名称在被合法化和正当化的同时,在内容上虽然加大了法学的内涵,却是以理论导向为主的,无法回应社会法律实务的理论指引要求。换句话说,《法理学》虽然阐释了法学基础理论,却是无法应用的法学理论,是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法学理论。
  社会法律实务对于法理学提出的新要求是,成为可以应用的法理学。这在教材的编写导向上,即是要求创立《应用法理学》。《应用法理学》要完成三个基本任务,一是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以“应用”为导向,加大法学理论的“技术”含量,为法律实务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三是在功利的层面上,可以成为学生司法考试的复习教材。
  (二)《法理学》的“案例”导向
  传统的《法理学》由于多在理论上打转,无法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亦无法以案例证明理论的正确性和有用性。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在教材编写上就必须大量引入“案例”。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案例”分析为主的,但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案例”依然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工具。我国现在的《法理学》教材编写必须向后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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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材中大量引入“案例”。但是,对案例的选择不能是随意的,而是要绝对以中国的现实案例为主。因为,中国的《法理学》教材,首先必须有中国意识和中国问题意识。从法学受教育者的视角来看,中国的法律实务是他们思考法律理论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是他们的基本兴趣点。
  (三)《法理学》的“层次”导向
  《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虽然内在的逻辑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完全是逻辑体系性的。从法学受教育者的立场来看,学习法理学的过程必须被体现为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这在教材的编写上,就提出了理论层次逐渐深入的要求。
  从知识的全面性要求来看,《法理学》教材必须涉及法学中的所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除了可以依据一定逻辑来全面把握以外,还必须让初学者有兴趣,而深入学习感觉有理论、有实质内容。从层次上看,对于“法”的认识从宏观到微观,从粗略到精细的过程,符合受教育者的学习心理和习惯。
  三、《应用法理学》体系的初步建构
  基于上述理由,《应用法理学》应当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内部的独立次级学科存在。而在教材编写上,具体可以分为五大部分。
  (一)导论
  导论主要介绍法学和法理学所研究的根本对象,即“法”。对于法的理解,必须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作为社会系统中的法;二是作为权威系统的法;三是作为价值系统的法。导论部分从对于法的这种理解的三个层面,依次阐述每种层次背后的法学流派、研究方法及其缺陷,从而为提出综合的“法”观,即三个层次的法借助法律方法论的整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奠定基础。
  (二)法律社会论
  法律社会论,即法的第一个层次,社会系统中的法。在法律社会论内部,要系统地划分宏观法律社会学和微观法律社会学。宏观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是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的法与社会整体及社会其他子系统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是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和法律国际化这几大问题。微观法律社会学则主要从具体的社会现实案例出发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真实状态。
  (三)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即法的第二个层次,作为权威系统的法。在法律本体论内部,要系统地划分动态法律本体论和静态法律本体论。动态法律本体论研究法律的宏观运行过程,即法律从立法到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运行过程。静态法律本体论则主要分析法律的本质、内在结构,特别是法律关系问题。在法律关系论中,研究的论文联盟http://具体内容涉及权利、义务、行为、责任、制裁等重要的法学基本范畴。
  (四)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论,即法的第三个层次,作为价值系统的法。在法律价值论内部,要系统地划分为正义、自由、利益和秩序四大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标,是法律价值体系的最高顶点。自由是法律的伦理基础和要求。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秩序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五)法律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是《应用法理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由于法律方法论从根本上研究的是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合乎正义地预防和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因而,法律方法论具有沟通法律社会论、法律本体论和法律价值论的功能,是对法的三个层次的综合考量。也正是在法律方法论中,法学理论的应用手段得以体现,法学理论的价值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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