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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的完美交融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3-12-07 09:05

  摘要:现代社会的变革促使物质生活的繁荣,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当下人文精神的衰落和价值关怀的式微。法律理性不恰当的泛滥造成人性的某种分裂,而“法律文学感”能够弥合这一分裂。“法律文学感”形成的人文关怀有助于司法人文关怀的实现。该文分析了大学语文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并探讨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与不同,提出只有法律和文学实现了完美交融,人的生活才会演变为永恒久远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文学交融法学教育


  文学理论或者大学语文的教学能为涉法文学创作提供虚构、变形、问离等的艺术手法,使创作者明白现实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差异,合理选择虚构等手法表达法律真实。可见法律与文学关系密切,在司法活动或法学教育中都离不开文学因子的存在。从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来看,寓教于乐的涉法文学将抽象枯燥的法学理论融于鲜活生动的人物形象、曲折戏剧化的故事情节,反映社会生活中涉法事件的法学原理,进而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涉法文学在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我们创作优秀的涉法文学进行普法宣传。


  一、大学语文对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


  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的想象》中主张将文学研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此见解无疑是深刻的。通过上述对文学法律跨学科研究的梳理,我们看到二者结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文学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强调文学特别是大学语文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国内众多高校法学专业纷纷开设大学语文、文学欣赏等课程,发挥学科的人文性和基础性特点,适应当代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日益交叉渗透的发展趋势,适应司法实践对司法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目前国内大学语文教材版本很多,但都很重视口语表达、应用写作、文献阅读、诗词鉴赏等方面的教学,讲求工具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结合,注重现代人文观念的思想启迪。大学语文的工具性能够培养学生司法口才、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技能。而大学语文的人文性能够培养学生的认同感、包容心等情感,弥补法学知识学习所欠缺的“人情味”。丰富学生的情感世界,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人性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深厚的人文关怀。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法律专业学生不应仅关注法律本身,而应从文学中汲取营养,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才能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实现司法人文关怀。需要注意的是,将文学引入法学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学科学发展,但要意识到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无限夸大文学对于法学教育的意义。


  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与不同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法律和文学都是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产物,都共同反映着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透过对文学作品的译码与批评,不论其所描述的对象是真实的存在还是虚构的故事,我们都可以找出隐藏其后的作者的终极关怀和其所处社会的通常观念和时代精神,而这也正是法律产生其实效性的同一个社会环境或文化世界。因此,通过文学,我们也可以掌握其后所隐藏的社会观、法律观和道德观。


  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文学是人学,就是研究人的学问,是研究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的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不一样。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一定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了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说文学的创造性,是说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当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即使文学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的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两者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中。


  对文学研究有助于对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叶。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文学也需要出色的故事,以小说为例文学中的情节结构,包括交代、开端、发展、高潮以及终结。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之处。文学对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


  三、法律是文学永恒的主题之一


  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自古以来中西皆有存在。我们熟悉的法律故事有《包公案》《彭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狄更斯的《荒凉山庄》、阿尔贝·卡缪的《异乡人》、法兰兹·卡夫卡的《审判》等,而阿瑟·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更可以说是当代法律文学的典型。古典的法律文学往往夸大了司法的残酷和专断,当代的法律文学则擅长描写那些难以侦破的犯罪手法。这就显示了在专制人治以及民主法治两种时代里,司法权力正当性有其殊异的来源。不过,那些已经深入到社会集体潜意识里的古典正义观,未必为现代法制所接纳,却仍旧盘据着当代人们的大脑,而不时地在社会互动过程当中表现出来。就像包青天至今仍然是人民理想中的司法官形象,“乱世用重典”依旧主宰着政治精英的法律政策思维。其实法律未必一定是专指立法机关的制定法,民间的习惯法在民事法的领域里也是法律,同样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源,而“法的确信”何在,总是可以在法律文学中寻觅到它根植于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身影。


  有了“法律文学感”,就更容易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就会理解人的思想为什么要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为什么要在司法中注重说理与调解;就会理解法律的设计为什么要处处体现对权利的尊重,为什么要提倡人性化的执法与司法。不应把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的符号,不应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不应让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功夫在诗外。”也许只有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蕴涵的人性光芒。


  其实,当影像成为比文字更能方便人们沟通、记录的媒介时,说故事的形式,就必然会从文字向影像方面扩展,电影和广播电视,也就成为了另一种文学的表现形式。当代方面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课题,也许利用大众文化中的经典电影和电视剧,更能唤起大众的兴趣和共鸣。波斯纳便指出:“如果对电影和电视剧中对法律的描述不作研究,对大众文化中的法律的讨论就不算完整。”许多台湾人对于美国司法的印象是来自于美国的电视影集《洛城法网》或《律师本色》,对英国或香港司法的认识来自电影《法外情》,对台湾司法的认识则来自三立电视台的《台湾霹雳火》或《金色摩天轮》。不论它们是不是忠实地刻画了司法制度,或是误解了法律的规定,至少从观众热烈的反映中,我们知道,它们抓住了各个社会人士对法治想象的回响。从这类的文本分析,或许我们反而更容易看出现代法治的缺失。法律总以行为的约束作为制度的要求,以期维持整体秩序的和谐和持续,所以,它的面孔是冷峻的,没有丝毫的温存。而铁的法律却也需要在一个充满人情世故的社会里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话语的转换。以使更多的普通人能够便捷、顺利地对秩序进行阅读。而这样的转换机制终究没能逃脱文学手法的表达。


  四、结束语


  文学提供给了人们另一种法律的外在视角解读方式,法律因而多了一个广为人所知的渠道。文学通过它的多样性扩张了人们的想象力,反映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表达了心之所向,承载了大众对现实的反思。那份本真感情的流露,也孕育了法律的生动,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复杂多变的人性在文学的世界中得到了彰显,在法律约束下被忽视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在文学的世界里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文学相对于单纯的法律而言,它孕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文学。培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官文学,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走近法律与文学。


  “为文学注入法律的精神,给法律披上文学的新装”,这是法学家和作家何家弘共同追求的境界,也是我们不断探索的目标。法律与文学的共同目的是美化情操,缜密思维,培养高尚的观察力,使人有纯洁的生活内容。如果说法律无法满足诗情画意,文学无法体现知性光辉,那么只是法律与文学没有找到情和理的平衡点,让生存状态处于文学与法律的夹缝中,思想有偏颇,胸襟自然也不大气。只有法律和文学实现了完美交融,人的生活才会演变为永恒久远的细水长流!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三联书店,2006(3).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余宗其.鲁迅与法律[M].北京:华艺出版社,2001:227.


  [5]《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编辑委员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黄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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