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高校早操的法学理论基础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16:17

  1.1早操的重要意义

 

  人们追求健康长寿、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的主体需要是终身体育产生与发展的主要原因,学校体育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必须以终身体育思想为主导思想,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习惯和能力,推动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接轨,培养身心健康、有良好体育习惯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发展方向。

 

  近二十年多年来,我国青少年身体素质连续下降。对此,党和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加强青少年体育运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两个文件明确意义、目的、思路、任务和措施,加强与改善青年体育工作以期提高我国青少年的身体素质。

 

  在高等院校开展的体育事业中,早操是一项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与锻炼意志品质的重要体育制度。仅就生理方面,有研究表明,适宜的早操运动负荷(脉搏率在140/min以内)能有效地促进普通大学生课堂学习心理品质,提高课堂学习精力,有助于克服上午上课期间的疲劳现象,提高学习效率。

 

  1.2高校开展早操的历史与现状

 

  新中国髙校的早操起源于建国初我国高校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刚解放时的北京大学就有了穿着长袍、学生裙统一做早操的良好传统。上世纪80年代,教育部颁发了《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该文件规定大学生必须出早操,这一规定使早操成为了一项制度。

 

  我国一些高校长期实施早操制度,部分高校取得了一定效果,表现在年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有所提高。但还有一部分高校的早操流于形式,高校常抓但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表现在出操率不理想,甚至有个别基层单位为了年终考核对出勤率进行造假,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出工不出力,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增强学生的体质和促进健康的作用。还有部分髙校,由于组织、实施早操困难等多种原因取消早操制度。2高校早操的法律基础

 

  宪法与法律方面,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

 

  行政法规方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第十条规定:“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地方规范性文件方面,河南省教育厅于20138月颁布实施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文件第4条规定,学校应建立一年级新生出早操制度,引导其他年级学生积极参加早操。河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郭蔚蔚介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小学生身体素质已经出现了拐点,而大学生身体素质已经连续25年下降。针对我省高校课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的现状,我省出台了这十项军规。这也是国内首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体育进行的专门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高校应承担起相应义务引导与规范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同时,大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学生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是体育权利的发展与补充,学生体育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

 

  就高校开展的早操而言,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这项活动。

 

3高校早操的软法理论基础

 

3.1软法概述

 

3.1.1软法的概念

 

  软法目前尚未有一种明确、统一、权威的关于软法概念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1994)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程信和教授认为,软法是指不在国家法范围内,但是却在社会现实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就是制度意义上的法,正是关于人们权利、义务和各种规则(规范)的总称。

 

  关于软法的外延,有不同的观点,但在达成共识的范畴中,姜明安教授认为,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制、原则,这属于软法的范畴。

 

  3.1.2软法的效力与实施

 

  法律效力最核心的本质内容是法律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效力就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去约束或指导人的(也包括各种组织的)行为,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和影响。软法同样具有这三种效力,只是其内涵有所不同,尤其是强制力方面。软法在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同样实现了法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

 

那么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软法约束之下的人们为什么要遵守呢?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认为:第一,有些社会规范是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第二,有些社会规范是依赖于他人的情绪行为来执行的。第三,有些社会规范由认可、讥讽、驱逐、信誉等执行。第四,有些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处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

QQ截图20160331134218.png

 

3.1.3软法与治理模式

 

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

 

3.2软法与早操制度

 

  1978年,在法国教育家保罗郎格朗等人的倡导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其中2.1提及:体育运动作为教育与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培养每个人作为与社会完全结合的成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意志力和自律能力。必须由一项全球性的、民主化的终身教育制度来保证体育活动与运动实践得以贯彻于每个人的一生。

 

  早操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学校的传统或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体育制度,属于软法的范畴。一般意义上,软法在社会上广泛存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规范着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就教育领域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比法律即硬法更能影响着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就个人实际工作中所了解,长期坚持出早操的同学中均有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的四种原因。

 

  3.3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规范概述

 

  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制度是学校的优良传统,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学生工作。自在新校区恢复并坚持早操制度以来,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生自觉进行早操的良好氛围已基本形成,效果显著。

 

  近年来,我校形成了特有的工作思路与基本做法。学校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工作管理办法》(校学〔201118)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早操早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阐释了早操早读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了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明确了奖惩制度,强化了督导检查制度,为保障早操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之后,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计人<大学英语><体育与健康>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试行)(201212),在新修订的《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综合评定办法(试行)(201410)体育综合成绩中,增加了早操出勤率这项并占有一定权重。在学年度评选先进时,进行早操早读先进班级的评选。

 

  以上提及的软法规范实际上影响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以及年度评选先进,关乎着学生的切身利益。这些规范的形成以及实施是多方主体的共识与合意,体现了公共性,关注了多元利益诉求,是公共治理的结果。同时,该校在实施早操制度过程中还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因为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故不在此讨论。

 

  4结束语

 

  截至目前,教育部已核准公布了47所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属于软法的范畴。在依法治国、法治治校的背景下,高校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和大学章程办事,充分调动各方主体(教职工、学生、院系与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的主动性、能动性参与到学校的发展治理过程中。国外有关身体锻炼和心理应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Michael研究认为有规律的身体锻炼有助于建立适应和对抗应激的自我保护机制;Deveries&Adams研究表明身体锻炼的心理情绪效应并非自动产生的,而是在适量身体锻炼负荷下产生的;Crews&Landers研究结果表明有氧锻炼有助于提高心血管机能,减轻身体在受到应激刺激时的生理反应,并加快其恢复过程;Willis&Campbell等研究表明体质的增强有助于有机体在应激和紧张状态下应对应激和紧张状态的能力;Long研究表明参加散步或慢跑训练的高应激反应人群比未接受任何方法训练的被试者在处理应激情景的能力强;Berger研究表明有规律地从事中等强度活动的锻炼者有助于改善情绪;SunsemKobasa研究表明经常参加身体锻炼有助于减轻应激反应,降低紧张情绪的作用,增强了心理坚韧性和对挫折的承受力。

 

  国内关于身体锻炼与心理应激水平的关系的研究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学者依据国外的研究理论,对身体锻炼与心理应激关系进行了一些研究,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陈仲庚、梁德清、李林、林宋荣和马申研究结果表明:经常参加身体锻炼,能有效降低心理应激。改善心境状态,增进心理健康;丁雪琴等人研究结果显示:经常参加身体运动者在受心理应激困扰程度上明显低于不经常参加运动者,有氧运动产生的心理效果比无氧运动好;王萍丽调查结果显示,健美操锻炼能有效地降低锻炼者的心理应激水平,每周锻炼次数与心理应激有密切的关系;李富健研究指出:身体锻炼比沉思和音乐欣赏更能促进个体从强烈的应激情景中降低皮肤电反应的速度,经常从事身体锻炼的人比习惯于坐着的人更少产生生理上的应激反应;刘翠娟和王萍丽等调查结果显示:中等运动量的身体锻炼最能减缓应激水平,优于小运动量和大运动量的身体锻炼;孙璞、殷恒婵等研究发现:运动群体大学生在生理、情绪和认知三个维度上的压力反应程度低于非运动群体的大学生,运动通过压力的生理、情绪、认知、行为四个阶段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产生促进作用;邓雷等人的研究发现:不同持续时间、运动项目和强度的体育锻炼对心理压力各维度影响不同,12周的身体锻炼效果,小强度身体锻炼的效果最明显,锻炼持续时间和强度对心理压力的影响更具有显著性;赵祖强等人的研究认为,有规律身体锻炼的初中生总体心理压力水平低于无规律身体锻炼的初中生,每次锻炼时间在30-60分钟之内对于减轻初中生的心理压力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综观当前的研究,国内外有关青少年心理应激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各个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心理应激定义,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更深人的研究和应用带来阻力,同时也不利于各个学派的交流与融合。第二,青少年心理应激源的研究很多是使用自编问卷与量表或借用从外国翻译过来的问卷与量表,涉及到文化差异、信效度、标准的同一性等问题,不能全面、有效的反映特殊群体心理应激应对,得出的结论有待推敲。第三,在研究对象上,大多数停留在体育学院或体育专业大学生,对其他专业大学生或特殊群体的研究非常少,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应激的相关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第四,从研究视角上看,关于青少年心理应激的研究主要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三种学科介人,其中社会学的视角比较缺乏,研究多以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为依托,停留在个体的微观层面,缺乏社会学角色理论、社会化理论等对青少年心理应激的社会环境因素的探析。

上一篇: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下一篇:关于强拆现象的宪法学理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