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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

发布时间:2016-01-31 22:40

  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上的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高度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高度统一,总结过去与规划未来的高度统一,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的高度统一,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十六大将在政治上和理论上对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示范、激励和推动作用。当代中国法学必须自觉坚持十六大所高度强调并率先垂范的创新精神,把理论创新作为法学研究的第一要务,才能摆脱目前不容乐观的发展局面。

 

  无论是与其他学科相比,与西方法学相比,还是相对于法制实践而言,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都不容乐观。这种现状可以概括为三多三少”,即从其他学科索取多,对其他学科奉献少;从西方法学移植多,对世界法学奉献少;受实践的推动多,对实践的推动少。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法学工作者应当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以十六大所倡导的突破前人的巨大理论勇气进行理论创新,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为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为世界法学、为中国法制实践奉献具有领先性、创新性的思想理论成果。

 

  一、十六大对法学理论创新具有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法学研究既容易获得正确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强大支持和推动,也容易受到错误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干扰和禁锢。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指引下,法学研究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的几次大发展都与党和国家的思想解放运动紧密关联,都是法学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结果。在新世纪新阶段,十六大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将对新一轮法学理论创新产生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

 

  首先,十六大报告是理论创新的楷模。江泽民同志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理论勇气在十六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邓小平之后我们党在理论上最重大鲜明的理论创新,突破了我们党原有的很多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和世界发展的思想观点。

 

  十六大报告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论述,关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论述,关于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论述,关于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的论述,关于党的建设的论述,处处体现了理论创新。就连语言也是新颖的,不是套话,有很多新的话语、新的概念、新的命题。十六大为我们树立了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典范,这种榜样的作用永远激励着我们法学工作者进行理论创新。

 

  其次,十六大对理论创新的高度评价鼓舞法学工作者进行理论创新。十六大充分肯定了创新的重要价值,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在社会所有方面的创新中,十六大突出强调了理论创新的地位,指出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这一论断是对理论创新的重要意义的高度评价,也是对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的高度肯定。这是对很多实务界人士、乃至于一些理论界人士所抱有的理论虚无主义态度或轻视理论的思想的明确驳斥。我们法学工作者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行法学理论创新,以法学理论创新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实务创新。

 

  第三,十六大确立的科学发展方针将为法学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社会环境。在十六大召开以前,江泽民同志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巨大作用哲学社会科学是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胡锦涛同志也明确指出: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只有密切配合,相互结合,科学才能全面发展进步。总结上述思想,十六大报告明确宣布: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这一科学发展方针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局面,为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大为法学工作者増添了创新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十六大报告对如何创新做了十分精彩而振聋发聩的阐述: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规律。并把创新具体化为三个解放三个坚决”,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这极大地鼓舞了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实现理论创新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这种感受就像我们听了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的感受一样。我们要以十六大所倡导的这种创新精神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就是要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突破僵化的、的政治思维倾向的束缚,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新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二、十六大对法学理论创新具有强大的理论推动作用

 

  十六大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与党和国家的建设各领域提出的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思想、新理论、新命题,为我们进行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殷实而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重视、开发和利用好这些理论资源,将使我们的理论创新呈现出高起点的态势,推动我国法学理论的跨越式发展,取得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成果。

 

  ()立足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建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法理学

 

  强烈的现实感和鲜明的时代性是十六大报告的显着特色之一。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各种思想、理论和主张都是在科学判断党和国家的历史方位和准确把握当今时代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只有以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来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才能深入把握和正确解决全球化时代的各种问题。

 

  十六大报告处处体现出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例如,在开篇部分,报告把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在经济建设部分,报告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在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部分,报告承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日益推进的全球化潮流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有的法律理论,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理论的变革与更新,建立起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理论。

 

  作为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理论的变革与更新,才能真正成为时代精神之精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主要是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国内法的一般理论。这种法理学是民族国家时代的法律现实的理论概括和表达。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国家是整个世界的统治者,整个世界被划分为一个个领土范围明确的民族国家。在领土范围之内,民族国家对所有人口和资源行使最高统治权,是一切合法权威和权力的最终来源;在领土范围之外,民族国家以独立的身份与其他国家交涉,处理所有涉及本国国民和国家利益的事务。

 

  此时,国内法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自然也是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然而,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世界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趋同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这要求法理学要以国内法、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等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狭隘的国内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法的一般理论。

 

  从民族国家时代的法理学向全球化时代的法理学的历史性飞跃,从国内法的一般理论向一般法的一般理论的根本性转变,意味着法理学的论题、理论和方法要发生显着的变革和更新。以法律利益理论为例,经典的法律利益理论是美国法学家庞德的法律利益理论。他将法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后来,庞德的得意门生考万又补充了一种利益,即集团利益。这种法律利益理论是民族国家时代国家本位利益观的法学表达,它所考虑的利益仅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各种利益。

 

  而在全球化时代,一种超出民族国家范围的利益一人类利益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法律(国内法、国际法)加以确认和保护。十六大报告明确肯定人类利益的存在,并主张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当代法律利益理论不能不考虑人类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而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人类利益,必然会引起法律利益保护格局的重大变动。这一变动不仅表现为増加了一类需要保护的新利益,而且表现为要调整既有法律利益保护格局。比如,法律要重新考虑某些与人类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

 

浅谈理论创新是法学的第一要务


  ()深入研究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推动法律价值理论研究的创新

 

  法律的价值论是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在这个论题上,以往法理学文献阐明了法律促进或具有哪些价值以及法律是如何促进或具有这些价值的,但较少深入研究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矛盾。现代社会是价值高度多元化的社会。如何处理不同价值之间关系,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成为现代法面临的一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只有加强价值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提供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理论,法理学的价值论研究才能具有时代特色和实践价值。

 

  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关系,如稳定和发展、公平和效率、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提出了诸多新论断。这些新论断对于法律价值论的研究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关于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报告提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这一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秩序)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一方面,我们过去很少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而把秩序仅仅理解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消极的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发展又存在着不考虑稳定的要求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而变动过于频繁的偏向。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要把秩序和发展统一起来理解,把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理解为适应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动态秩序,把法律的发展理解为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相适应的发展。

 

  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一论断为法律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初次分配是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进行的财富分配,表现为财富以契约的形式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流转;再分配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所进行的财富分配,表现为政府以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但是,无论是市场所进行的初次分配,还是政府所进行的再分配,都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财产法、合同法等民商法是市场机制有效履行分配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税法、财政法等经济法是政府有效履行分配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要分别保障市场和政府有效履行分配职能,就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分配的正义原则,即民商法必须注重效率,经济法必须注重公平。

 

  完备、法治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就法制建设而言,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就必须在总结前两次法律变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一轮法律变革。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必须积极回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开展新一轮法律变革研究,以増强法学的实践参与功能,同时推动法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

 

  ()开展法治与自治的课题研究,开拓法治研究的新领域

 

  初看起来,法治与自治似乎是相互排斥的:法治意味着社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来治理,自治意味着社会要由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治理。然而,对法治与自治的关系的历史考察和理性思考表明,法治与自治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从现代法治生长、发展的历程来看,法治得以形成的强大动力来自于以市场为中心、以自治为特征的市民社会。

 

  为了抵制政治国家的不正当侵犯和任意的干预,市民社会要求以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奉法律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最高权威。迫于市民社会的强大压力和制约,政治国家不得不同意以法律为行动的圭臬,在法律的范围内介入私人领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存在的坚实基础是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扞卫,而非政治国家的理性自律。那种单纯建立在政治国家自律基础上的法治,很容易被某些当权者的非理性行动所破坏,甚至演变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暴政。

 

  深入持久的社会自治所培养出来的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自由精神、权利观念和自治能力,也是现代法治赖以存续和发展的精神基础。另一方面,法治是社会自治的制度基石。只有用法律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才能保证社会成员有足够的自由生存空间,自主地管理社会事务;只有以法律来确认或确立公正的社会游戏规则,才能保证社会自治不会变成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简而言之,缺乏法治的保障的自治,容易蜕变为专制性的他治。

 

  十六大特别重视基层自治问题,明确提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这表明,我们党己经深刻认识到基层自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并努力通过扩大基层自治的领域和范围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这也给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即法治与自治的课题。这一课题包含丰富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法治与自治的一般关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社会自治与法律发展,基层自治与基层法治。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将开拓法治研究的新领域推动法治研究的深入。

 

  ()以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学研究的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己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社会发展模式。党的十五大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使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立足于中国国情,凸现中国特色。

 

  第一,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中国的问题只有靠发展来解决,发展具有优先性,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第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文明发展,即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着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三,通过发展増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可持续发展不是消极的,不是限制生产力的零増长,不是依靠保存资源、限制或减少资源利用的方法去实现代际平等,也不是单纯地依靠计划生育、减少人口来増加人均收入,而是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用科技带动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我国以往关于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都建立在国际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揭示的是法制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国际普遍性的问题,而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今后,我们应当以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与中国法律理念的变革和更新、与中国法律价值的扩充和更新、与中国人权的扩大和发展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变革等问题,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法学理论,为世界可持续发展法学研究做出贡献。

 

  ()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研究,推动人权研究的理论创新

 

  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自然、生理、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社会结构的重构,社会弱势群体更加多样化。对于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现代社会来说,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己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社会问题。

 

  十六大十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措施。诸如,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尽快使尚未脱贫的农村人口解决温饱问题;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权利的范畴,特别是归结于生存权和发展权,并纳入国家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才能持之以恒、切实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的人权研究焦点应当是对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以往的人权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普遍的人权,即人皆有之的无差别的普遍权利。但是,对普遍人权的法律保护,只能保证人们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无法保证人们实际上的自由和平等。

 

  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自然的、生理的、社会的原因,人们实际行使普遍人权的行为能力是有显着差别的。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普遍的人权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要保证普遍人权实际上能够被平等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弱势处境,赋予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处境的特殊权利。当然,法律上如何认定弱势群体,赋予弱势群体哪些特殊权利,怎样保障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可以预见,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研究必将推动整个人权研究的理论创新和突破。

 

  ()确立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加强政党法制建设的研究

 

  党与法的关系是事关党如何执政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曾有过较大的失误,即认为党的政策高于法,法必须服从党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政治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党的政策高于法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党与法的关系的认识的巨大进步。十六大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目的出发,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并要求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依法执政的思想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丰富得多,对党的要求也严格得多,是关于党法关系认识上的又一巨大进步。

 

  党要依法执政,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实际上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执政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将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党要依法执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即有调整党的执政行为的法律。从目前情况来看,除了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党的领导、执政问题一直是国家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而主要是由党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法治化。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按照民主、法治等原则,制定有关调整党的执政行为的法律。其次,要有法必依,即各级党委严格依法履行党的领导和执政职能,处理好党委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为了保证各级党委严格依法执政,必须建立有关的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党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和落实,将对改变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执政行为缺乏法律制约的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就法学研究而言,依法执政问题的提出要求法学界加强对以往讳莫如深的政党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对策和制度方案。

 

  ()树立终身教育理念,推动法律教育理论和制度的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的总量呈几何级数増长。任何一个人想在某一专业领域长久保持知识优势,必须不断学习和掌握本领域涌现的新知识,实现本人知识体系的新陈代谢。十六大报告适应时代的发展,明确肯定了教育界提出的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观念。报告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终身学习观念为基础,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观念是与传统的一次性学校学习和教育的观念相对立的,对于推动法律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这种新观念引入到法律教育领域,就要求我们彻底打破将一次性大学法学教育视为法律教育之全部的陈旧观念,要求我们研究如何建构与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观念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教育体系。无论是培养公民法律素质的大众法律教育,还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法律教育,都要确立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就大众法律教育而言,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和形式,把法律知识的教育贯穿于每个公民的人生全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全方位的、不间断的终身教育,才能培养出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对于专业法律教育而言,应当建立起以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继续教育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教育体系。

 

  其中,高等法学教育是指由高等学校法律院系所进行的法学学历教育,包括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法律继续教育是指以传授新知识和新技能为内容的学历后教育和培训。我们不能把目前的成人教育与法律继续教育混为一谈。我国目前以函授等形式进行的成人教育仍然属于法学学历教育的范畴,而非法律继续教育。我国目前可以算作法律继续教育的只是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所进行的尚未正规化的在职法官和检察官培训。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以司法部门的教育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为主体的、以更新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目标的法律继续教育体系,以实现专业法律教育的终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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