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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发布时间:2015-11-25 10:35


  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翻供 侦查 审判

  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每个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不一样,形式不一样,特点不一样,这就增加了翻供的复杂性,使得翻供成为了让办案人员头疼的问题。那么如何预防翻供和翻供后应如何应对,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豍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对通过翻供逃避法律责任抱有最后的幻想。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二、翻供的影响

  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只有消极作用没有积极作用,本文认为这是片面的想法。翻供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作用。
  (一)积极意义
  一般认为,口供有以下两点积极作用:“一是印证作用,即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二是引导作用,即引导出为侦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尚未掌握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豎翻供也是一种口供,所以翻供也应该具有口供的积极作用,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原先的供述和翻供后的供述之间的矛盾点,并且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找到突破口,从而侦破案件。本文认为,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而在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可能违反法律程序、利用职权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供述,这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在犯罪嫌疑人推翻虚假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真实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可以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实现司法正义。
  (二)消极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翻供的手段与办案人员周旋,企图破坏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扰乱审判人员的视听,从而达到脱罪的目的。一些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都有反侦查和与办案人员周旋的能力,他们善于运用多种手段打乱办案人员的工作节奏,给办案人员错误信息,引导办案人员向错误的方向追查案件,翻案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翻供的消极作用就表现为破坏侦查人员的侦查行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侦查、审查和审判,增加诉讼成本,扰乱诉讼程序,挑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容易翻供的案件

  虽说任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翻供的可能,但是有些案件更容易让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案件有:
  (一)证据不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有些案件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那么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有恃无恐,他们心里会想:反正你们手中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那么我所说的是真是假你们也就不清楚了。他们就抱着这样的心理,跟办案人员周旋,一会儿老老实实的供述,一会儿又推翻之前的说辞,换另一种说法,一会儿承认自己说的是真的,一会儿又否认自己所说过的话,让办案人员不知他所说的哪句真哪句假,让办案人员乱了阵脚,从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二)惯犯、累犯作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有惯犯和累犯犯罪的案件,更容易翻供,也可以说经验丰富或者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翻供。惯犯和累犯,都有过犯罪经历和被侦查、审查和审判的经历,因此积累了一些和办案人员斗智斗勇的经验。他们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手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办案人员的心理也能大概了解,因此,他们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讲真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翻供却不会露出破绽,他们知道案件的哪个部分可以如实供述,哪些情况必须守口如瓶。因此,本来从他们口中得到真实的供述本来就很困难,在他们又翻供的情况下,侦破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三)共同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有同案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想:反正还有人没有归案,那我将罪责推到没有归案的人身上,办案人员也查不清我说的是真是假,也就没法定我的罪了。因此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还有人没有归案之后,就可能推翻之前的供述,将罪责都推到未归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身上。
  (四)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打听案情,托人情,找关系,打听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打听来的消息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打听到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心理有了底,那么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就会推翻以前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五)经济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经济犯罪作案手段往往非常隐蔽,取证比较困难,很难找到有力的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事实。这样的案件往往过分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希望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样办案人员就失去了主动地位,在破案过程中变得非常被动,会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这样就给犯罪嫌疑人很好的翻供机会。



  四、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由于自身原因,也可能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包括内因和外因两部分,分析如下:
  (一)内因
  内因主要指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本文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行为是由四种心理引起的。
  1.趋利避害的心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只会供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且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认为自己如实供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才会供述真实的犯罪事实,这就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豏一旦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之前的供述对自己不利时,便会改变原先的说法,变成对自己有利的说辞。这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
  2.侥幸心理。一些犯罪嫌疑人总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高明,没有任何漏洞,也没有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侦查人员不可能找到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有罪。尤其是当从侦查人员口中得知办案机关确实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的时候,他们的侥幸心理就更加强烈。就是这种侥幸心理,支撑着犯罪嫌疑人改变原先对自己不利的口供,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口供,期望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躲过法律的制裁。   3.畏罪心理。一些犯罪嫌疑人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抗压能力不强,因此在最初的审讯中可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但同时他们又是害怕被定罪量刑的,一旦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自己可能被判重型,就有可能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否定自己原先的口供。这种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更加严重。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就会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判刑,于是出于畏罪心理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而坚持自己无罪。
  4.对抗心理。一些时候,办案人员在对待犯罪嫌疑人时,会采取一种非常粗鲁的方式,不尊重犯罪嫌疑人,鄙视、侮辱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产生一种极其强烈的对抗心理。本来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就是相对立的,本来犯罪嫌疑人就有一种抵触心理,而一旦办案人员的态度不适当,就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他们会想:你们不尊重我,不把我当正常人看待,那么我也不会让你们顺利把案件办完。于是,在这种对抗心理的引导下,犯罪嫌疑人就会专门与办案人员对着干,你让我说东,我偏说西,你让我如实供述,我偏说假话,你问我我说的是不是真话,我偏偏要推翻之前说的,让你不知道是真是假。
  总之,主导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办案人员能做的就是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症下药。
  (二)外因
  犯罪嫌疑人翻供不仅仅受到自己心理的引导,还受到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是引起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外因。
  1.审讯人员的讯问方式不得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一种情况是审讯人员在审讯时所用的手段不适当和所抱的态度不端正,引起了犯罪嫌疑人的反抗心理,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肯老老实实按照审讯人员说的做,反而与审讯人员对着干。一种情况是审讯人员在审讯时透露出的信息,让犯罪嫌疑人认为有翻供的必要,只要翻供了,审讯人员就拿他没有办法了。例如,审讯人员在讯问时说:“虽然我们还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你的罪行,但我们最终会查出事实的真相,所以你最好老老实实交代你的犯罪过程,不要妄想逃避法律制裁。”这句话就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有用的信息,即审讯人员还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就是罪犯,那么他们就会抱着侥幸心理,否认原先说过的对自己不利的话,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还有一种情况是审讯员为了尽快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就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有理有据的推翻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
  2.亲友的诱导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开脱罪名或减轻罪行,往往会千方百计的想办法,托关系,打探消息,然后想方设法的把打探到得消息传给犯罪嫌疑人。一旦得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消息,其亲友就会劝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这种现象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尤其常见。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与亲友见面的机会多了,也容易多了,通风报信的难度降低了,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得到有关于案件的信息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就多了。
  3.律师的不正当的出谋划策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有些律师没有职业操守,不遵守职业道德,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想尽办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名或减轻刑罚。这些律师往往会教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办案人员时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在什么时机以什么理由翻供,用什么样的口供代替原来的口供,给犯罪嫌疑人以技术指导,与办案人员周旋。

  五、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应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翻供成为在刑事诉讼中较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我们不应仅仅重视在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应对措施,更应该重视如何预防犯罪嫌疑人翻供。现就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应采取的措施分析如下:
  (一)预防措施
  1.正确认识口供的作用。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口供近乎是“证据之王”。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到今天,口供在司法程序中依然有着突出的作用。现在,很多办案人员依然有着重口供、轻证据的思想,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口供,过分依赖口供,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罪行,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有些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方法获取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豐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要重证据,不能单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侦查人员应正确认识口供的作用,既能充分利用口供获得准确的案件信息,又能不轻信口供,唯口供是从。只有树立正确对待口供的观念,才能减少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
  2.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打破犯罪嫌疑人想要通过翻供逃脱罪责的幻想。犯罪嫌疑人能够翻供的条件之一就是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证据一一对应核实。因此,侦查机关要重视证据的搜集,积极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越多,在办案过程的主动权就越多。充分、有利的证据会让犯罪嫌疑人无法翻供。
  3.审讯人员的讯问方式得当,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是因为审讯人员的讯问方式有问题,或者是透露了不该透漏的信息,或者是引起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因此审讯人员应该根据掌握的证据多少,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制定不同的讯问策略,采取不同的讯问态度,注意讯问时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一言一行严丝合缝,不透露蛛丝马迹,不给犯罪嫌疑人钻空子的机会。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应对措施
  1.在侦查阶段,如果出现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首先,侦查人员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已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所说是真是假;其次,侦查人员应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针对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采取不同的攻心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得到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口供。
  2.在审判阶段,刑讯逼供似乎是犯罪嫌疑人的一棵救命稻草,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针对这种现象,解决的有效办法就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豑有一个真实的案例,被告人钱某(未成年人)在庭审时翻供,并让女友为自己作“不在场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巧设三轮对质拆穿了逼供谎言。后钱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在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让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当庭对质,发现事实的真相,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犯罪嫌疑人都有利己之心,因此,翻供现象大概不能杜绝,我们能做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摸索出应付翻供的有效措施,去伪存真,从犯罪嫌疑人真真假假的口供中找出真实有用的,摒弃虚假无用的,不冤枉好人,不放过罪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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