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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老少边穷”地方社区矫正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21 09:40


  [论文摘要]以广西XL县为样本,对社区矫正工作展开调查,发现“老少边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偏远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经验和资金问题,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上级重视、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只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山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发展。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老少边穷” XL县
  为了解“老少边穷”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笔者选择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广西XL县为样本,从2012年2月到2013年2月,先后对该地区开展了三次社会调查,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整理和对比分析,笔者发现类似地区社区矫正的一些特点。

  一、XL县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XL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端,地处桂、滇、黔三省(区)结合部。XL县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山区小县,全县有2个镇6个乡96个村(居)委会765个村民小组,境内居住着壮、汉、苗、瑶、彝等15个民族,现有人口15.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到80%以上。“老”即革命老区、“少”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边”即边境地区、“山”即山区、“穷”则是指经济欠发达。到目前为止,XL县共设立了8个基层司法所,其中8个基层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
  (一)社区矫正主体概况
  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由XL县司法局负责,每个基层司法所负责相应的乡镇,在农村地区,所谓社区的概念就相当于村庄。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最前线,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对矫正对象的考察和监督,同时他们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八九项法定职责,所以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而真正投入社区矫正的力量十分有限。
  对矫正对象个管理,由设在乡镇的基层司法所为主导,由于资源有限,XL县8个司法所有6个为“一人所”,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均由所长一人完成。对由于处于偏远山区,各个村落分布广泛,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所以入户访查开展难度大,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主要以电话考核为主。此外,矫正对象会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而在XL县各个乡镇的司法所,对矫正对象来说社区的基本就是其所处在的村庄。但是各司法所只设立在乡镇所在地,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只能到乡镇司法所帮忙打扫卫生。这样的社区劳动既不能让矫正对象所处的村庄的村民看见,也不能帮助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失去社区的劳动就变成了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矫正对象为了劳动而劳动,缺少了与同村人的交流。
  (二)社区矫正对象概况
  截至调查结束,XL县司法局共接收矫正对象63人,其中仅有1人是非农村户口。在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滥伐林木、盗窃)27人,属于纠纷解决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7人,属于性犯罪1人,属于事故类犯罪(交通肇事)3人,属于失范类犯罪(非法持有枪支)24人。可见在贫困地区犯罪多以追求利益和无知犯罪为主。

  二、XL县社区矫正工作新动态
  2011年4月XL县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启动,到调查结束为止XL县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人员和部门的建设上没有得到很完善的发展,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和设备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矫正程序新动态
  按照过去的程序,在法院判决生效和矫正对象到司法局报到前会存在一段空白期,在这个期间矫正对象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在此期间矫正对象发生意外也难以判定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其他部门与司法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L县司法局和XL县法院在2012年8月,第一次实现了矫正对象的当庭移交。当庭交接模式的试行,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脱、漏管,避免了矫正对象在法院判刑后到司法局报到前的空白,防止了矫正对象在此期间的意外而导致的责任不清,还尽早掌握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手资料,为前期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矫正设施新动态
  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前线,但是各个基层司法所都存在着设备老旧或设备不全等问题,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投入社区矫正经费50000元,为8个司法所更新了部分设备,设备的更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改变了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的老局面,但是这些经费还不能完全满足8个司法所在山区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2013年1月,XL县司法局启动了“司法E通”,让首批矫正对象用上GPS手机,美中不足的是每台手机要收取矫正对象600多元的手机费用,在XL这样的贫困县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仅为4000元。600元的手机费绝对不是小数目,加上每个月的使用费用,这也许会变成矫正对象的一个负担。而从行刑成本角度看,社区矫正比监禁刑更节省公共开支。有人粗略统计,在2005年,中国每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平均费用为人民币1.1万元左右。如果参照国外社区矫正与监狱经费的比例的话, 即社区矫正经费不超过监狱经费的20% ,社区矫正既然节省了那么多的国家资金,可以考虑逐步地适当地减少偏远地区贫困矫正对象的花费,或者是向上海等先进地区学习,将手机的购买模式改变成为租借模式(矫正对象只免费拿到手机,只需要缴纳话费,当矫正期到后归还手机),维护贫困农民的生活稳定,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的工作的发展。

  三、XL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影响因素
  (一)财政因素
  根据调查收集到的材料显示,2011年7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资金仅为8000元,同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为30000元,而普法工作的经费则达到了70000元。2012年12月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上升到了50000元,比较去年提升了很多,但接收的矫正对象已由2011年的6人增加到了57人,接收矫正对象人数提升了近十倍,而在同一时期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经费达到了368000元。而作为试点地区的武汉,“2011年,落实专职社工经费159万元,专项经费125万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经费116万元。2012年,又向财政部门提出将原按每名社区矫正人员1000元拨付专项经费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
  社区矫正是一项刚刚开展的工作,它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相对比较欠缺。对于XL县这样贫困山区县而言,满足经费需求无疑是开展工作的关键一步。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在各方面对山区给予照顾和扶持,这样才能帮助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


  (二)地域因素
  XL县是典型的山区县,除县城外,各个村落分散在各个山头,形成了“大散居,小聚居”的特点。“大散居”指的是村落与村落之间距离较远,相对于城市的社区而言,社区与社区之间地理位置相对密集;“小聚居”指的是每个村落的面积并不大,居住人口并不多,大家共同生产生活。在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聊天中,他们形象地形容山区的村庄分布是“山看山很近,走起路来远”,加上山路崎岖不平、雨天泥泞不堪,造成了对矫正对象的辅导和监管的困难加大。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对于XL县这样的山区县来说要做到《办法》第二十条是很困难的,首先每次查访都需要开几小时的山路;其次如果提前通知矫正对象,按农村风俗矫正对象家里一定会先准备好饭菜,不管家里条件怎么样,不管干警什么时间到,所以为了不增加矫正对象负担,提前通知查访还需要干警们带上一些肉和粮食;最后如果不提前通知矫正对象,当到达矫正对象居住地后,有很大几率找不到人,特别是矫正对象到山里劳作时,即使带上定位手机也不一定有信号。
  (三)组织因素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是一部法律、一个机构就可以圆满实现的,而是需要专门的国家机关与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参予,采用多种措施,多管齐下,方可取得预想的效果。但是在XL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却只是单纯依靠司法局和司法所干警,在一份名为《XL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配置情况》的报告中写到:“全县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16人。其中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16人、落实到位16人;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人数为0;目前XL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人数0人,协警员、协理员0人,其他人员0人。”由此看来“有人口无人手”是XL司法局存在的严重问题。根据收集文件显示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是人员素质问题,XL司法局部分干警全日制教育文凭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虽然经过在职教育取得大专文凭,但是文化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人员属早年乡镇选用人时剩余人员,政法素质偏低,加上部分干警没有经过业务培训,工作时靠的是老经验和老办法,难以应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业务。二是人员偏少问题,目前编制不足,近年来无新人员,又因局机关要增设股室,从各司法所抽调部分干警到局机关上班。三是人员老龄化问题,因编制等原因长期没有人员调入,造成队伍建设断层,部分干警老龄化。四是公益性岗位问题,公益性岗位一直没有安排到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0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但是依照XL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缺人又少钱的状况,根本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来完成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个别教育。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在XL县这样的偏远山区根本不现实。
  XL县其实可以学习罗田县的做法,“在罗田县,作为社区、村( 居) 群众参与的骨干和代表就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严格说来,他们也许不大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志愿者的条件,但他们有自身的优势: 跟社区服刑人员熟悉,同宗同族,同本土文化风俗,彼此有高度的认同感和信任度。通过他们独特的极其个性化的方式,将政府及其社区矫正机构所要求的工作落到实处。”这样因地制宜利用地方优势的方法很值得借鉴。
  2.社区矫正矫正对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重很大的国家,有约7 亿人口生产生活在约100 万个村庄。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我国的现有社区服刑人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截至2010年3 月,全国已试行社区矫正的地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03234 人,其中属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212833 人,占70. 1%。XL县就是一个典型山区县,全县15.4万人口中有75%属于农村户口,目前XL县农村户口的矫正对象比例更达到了98%。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但是在XL县这样的贫困山区,63名矫正对象中属于逐利类犯罪就有27名,他们因为贫穷而犯罪,而且他们文化水平有限。司法局和司法所要完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是相当困难的。
  (四)主观因素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开展和新发展的工作,笔者在进行调查期间也会协助XL县司法局办公室的工作,在办公室时会接收到很多县政府的文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件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少。在收集到的文件中笔者还发现在XL县司法局人员编制中都是属于政法编制,而地方行政、事业编制为0人,落实的公益性岗位、协警员、协理员也是0人。XL县司法局为了争取人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曾在2011年11月7日该提交了《关于要求从政府聘用人员中安排10名人员用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请示的情况说明》,但至2013年,当地有关部门也没有给XL县司法局安排聘用人员。
  在近几年XL县的发展中,发展工作的重点几乎都集中到了经济文化产业的建设当中去,而县城的形象建设和经济的发展确实能给予地方更好的政绩。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和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几乎是两个极端,其实在类似XL县这样的山区小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多投入和帮助的,能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帮助会极大地促进山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四、初步结论

  社区矫正从2002年8月在上海率先试点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其纳入我国的法律制度,期间形成了上海、北京、浙江等一些模式。如“上海模式”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倡导社会工作的理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化、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但是执法环节薄弱;如“北京模式”重视国家的执法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主导地位,社区矫正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监外执行主体的继承与改革的完善;如“浙江模式”主要是由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承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拥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支撑、密切的部门配合、充足的经费保障。事实上,2012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基本也是以城市社区为基础设计的,没有考虑到贫困山区的现状,因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很多的要求,在XL县这样的山区贫困县很多时候只能是形式或者连形式都难做到。
  总的来说,“老少边穷”地方的社区矫正问题主要存在于自然、资金、人员这三个方面,出路在于通过以资金和人员这两个方面上下工夫,减少自然因素对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影响。在《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中所提到以“县——乡镇——村——中心户”来进行的农村社区矫正运行模式则非常值得借鉴。这样既减少了各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压力,也使矫正对象有了一种归属感和农村少有的“社区”感。利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忙不过来,社区、村居委会插不进去。”的现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家”中矫正的特点。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相关条例的制定中,考虑贫困山区的特点,因地制宜,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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