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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10-09 09:32

    论文摘要 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 儿童家庭暴力 监护权转移 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 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
  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
  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大众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会主动报案。根据广州妇联调研,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


  (三)个人层面的原因
  父母对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根据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受虐儿童多数在十周岁以下,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无法反抗。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那种亲密依赖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而且,有些年龄虽大的儿童,由于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或缺失,以及亲情的影响,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也极少报案。
  三、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
  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儿童也有人权,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学校应积极普及防范儿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同时,社区应向通过分发宣传单、开展各种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矫正家长“因为爱你,所以打你”的错误教育思想,树立正确教育孩子的观念。
  (二)设立专门的反儿童家庭暴力的监督保护机构
  实践中,一个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很大,无法及时发挥公权力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因而,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儿童保护机构,赋予其负责儿童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儿童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在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进行事前干预。
  (三)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受虐儿童倘若仍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呆在原来的生活环境,存在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对于家庭监护失当的,可先送到相关儿童保护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不符合儿童健康成长条件的,启动监护权转移的程序。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后,关键应由谁担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呢?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进行代为监护。
  此外,监护权转移之后,父母确有悔改的,还能否有重新取得监护权呢?诚然,监护权转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监护缺失时设立的底线,它的目的并非剥夺亲权。当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监护权回归后,必须由专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四)完善对失职监护人的追责制度
  目前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应完善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救助措施,健全儿童家庭暴力责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方式,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的非刑罚处置方式。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审判时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保障受虐儿童诉权的行使。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界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形,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
  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的渠道的现象,国家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渐让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和对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动报告。同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配合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促使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
  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这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扭曲的人格。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应及时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可以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也能真正对症下药解决受虐儿童的心理问题。同时,应鼓励民营福利院、NGO组织等机构和志愿者为未成年孩子提供各种后续服务,包括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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