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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权力关系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5-10-05 14:27

法律与权力关系的法理分析

  一、权力为什么会被滥用
  权力被滥用,包括权力被有权者滥用和被无权者滥用。最严重的腐败问题主要是由有权者滥用权力导致的。中国的腐败问题出现在各行各业论文联盟http://,最严重的应该是政府部门。这里举一个例子,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有民警十一人,其中所长一人,副所长三人,辖区内有宾馆二十几家,有游戏厅若干家。由于这些都是娱乐场所,属于特种行业,派出所有权监督其经营,以保障没有非法活动,比如色情服务,比如赌博行为。这些娱乐场所要经营,就必须向派出所的每一位民警送红包,领导大红包,普通民警小红包。送过之后,派出所就不会去查,无论里面是否有色情服务,是否有赌博行为。这样的个案也是中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鲜明地说明了为什么权力会被滥用:因为法律给了当权者合法的外衣。
  权力为什么会被滥用,因为有官场的存在,因为法律对官场约束的软弱性。“官场”并不必然导致腐败,然而,如果缺乏合理的正式制度与监管,它必定成为腐败的温室。当“关系”成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当腐败成为一种日常实践,我们的法律是否还有能力控制腐败?
  “官场”滋生腐败的关键在于它衍生出一套非正式制度,而这套非正式制度不是支持着正式制度的实现,相反却导致了正式制度的失效。它催生的三个直接后果是:第一,权力被集中在某些少数人手中,权力的行使变得因人而异,缺乏监督;第二,行政系统中的个人必须向“官场”、“关系”、“权力”臣服,丧失了反抗不合理政治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能力,一个巨大的利益共同体得以形成;第三,形成了腐败的动力学机制,腐败具有了“合理逻辑”。最终,“官场”具有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出现在世人面前的是正式制度和国家政治,是人们的希望所在,它有价值、有理想,反对腐败,关注民生;而暗夜里的“官场”,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它丧失了价值,背弃了理想,它讲的是利益、位置、同盟和个人前途。
  二、法律无能的原因——法制不健全还是法治不完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列宁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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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这些名言都说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在制度时,是从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法律是先进的,是科学的。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民法,刑法等根本法和基本法,还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相继出台的新兴法律,如《证劵法》、《保险法》等等。可以说,从成文法的角度讲,我国的法制还是比较健全的。然而,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这就涉及到法律如何被人运用的问题。可以用法律来处理问题的部门,决定着法治能否得到健康的发展。然而,现实中,司法部门受贿,滥用法律,袒护包庇行为大量存在,这就是导致法律无能的根本原因。所以说,我国法律的无能,最根本的不在于法制的健全性,而在于法治制度的完善性。有人,就容易滋生腐败。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三、寻找法律范围内运用权力的途径
  (一) 将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建最合理的权力调控制度,需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即人们或多数人握有权力,以及人们的权力按照符合其根本利益的要求来实现。在我国,最能体现权力资源与民主制度有效结合的方式,是全体合法公民都享有并且参与的选举制度。通过选举制度,公民既能选出自己信任的掌权者来管理国家,又能充分行使自t2,的合法权利。因此,对权力资源进行调控,应当建也和健全我国的选举制度,只有使权力来源于社会,它才会支持并且尊重法律。
  (二)明确对权力责任的追究
  法律在明确规定权力行使范围的同时,还应该健全对权力主体的责仟追究制度。当前我国对权力主体的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毛要是《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当有权者在滥用权力时,社会民众以及任何人都可以举报,接受举报的上级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三)对违法经营活动要各省互派监督员进行打击
  为了杜绝违法经营者寻求保护伞,滋生腐败现象,应该不定期的随机在各省市之间互派监督员进行打击。严格取缔违法经营活动。
  四、小结
  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难以解决,找到最有效方案的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腐败的滋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无法寻求一种完全杜绝腐败的方法,但我们有责任去将腐败现象压缩到最小范围。严格守法,合理行使权力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必须做到的。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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