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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9-09 09:27


   [论文摘要]新刑诉法设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的各项人权、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是充分贯彻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此项制度的出台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快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但是其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应尽快协调法律间的冲突,各部门全力配合以加快推进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法律完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也是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长期以来,“前科报告义务”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无限期地保留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求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造成诸多困难,延缓其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有望撕掉未成年罪犯的犯罪“标签”,为其回归社会卸下包袱。这使得我国在充分落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身心健康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一、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内容的分析

  (一)适用对象
  新刑事诉讼法对此项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8条规定:“本节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因此,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封存其犯罪记录。
  (二)案件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案件范围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其中,“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此项制度的案件范围,“被免除刑事处罚”以及“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封存其相关犯罪记录,同时将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案件的未成年犯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切实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
  (三)适用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除此之外,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的学校和单位、未成年人的居住社区以及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都应当对相关犯罪信息予以保密。而相对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由于是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对犯罪一方充满抵触情绪,希望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他们也应当对知悉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予以保密,否则势必对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学习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四)例外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才能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如果不是因为办案需要,司法机关也不能查询。其次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第3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条均规定了未成年犯被发现漏罪后的法律后果,但如果犯罪人犯新罪,合并判处后达到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封法律未作规定。由于犯新罪比发现漏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犯罪人主观恶性严重,因此如符合条件,也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解封。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相对封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此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在程序上将其记录处于保密状态,也就是说虽然在档案中不曾体现未成年人犯过罪,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经一定程序查询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如果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仅止于检察院和法院,只能算是对犯罪记录进行了“存档”,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封存”。而我国现阶段的查询系统已日趋完善,如果只是在检察院、法院环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那就仍能在公安部门查到相应的取保候审记录,仅仅是一种相对封存。而相比较而言,前科消灭则是一种绝对封存。前科消灭不仅从程序上将犯罪人的记录予以保密,更是在实体上彻底将其犯罪记录消灭,对未成年犯来说视为从未犯过罪。从效果上来说,相对封存所带来的法律效果还远远不及绝对封存。作为一种绝对的保护制度,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立法来看,我国还未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二)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方面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犯来说未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很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所犯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法律不能给予这部分未成年人适用封存制度的机会实属遗憾。而相比较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法上的规定,都没有因为未成年人犯的是重罪或者是更轻的违法行为而不对其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我国的此项规定区分轻罪和重罪,确实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
  (三)例外情况的规定不明确
  此项制度对犯罪人记录的查询主体只是规定了“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但具体包括哪些单位未作明确说明,只是在两高三部的《意见》中规定辩护律师不得查询涉及未成年人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犯罪记录,查询主体过于广泛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犯罪记录的封存变成一纸空文。“根据国家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法律规定,给查询单位较宽的自由裁量范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两高三部的《意见》规定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这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保密工作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而且新刑诉法对查询程序也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的操作性大大降低。对于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出去的单位或个人的惩罚方法、措施,追究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在这一方面是空白。


  (四)法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
  我国虽然目前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上还是将这部分人视为有罪,而我国的《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有过刑事犯罪的人不得从事以上公务员、律师等几种职业。这些犯过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受到诸多限制,即使是《义务兵役法》规定不得对少年犯加以限制,但是实际中在政审这一关也难以通过,这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我国不少省市也已试点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那么对未成年犯是应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还是前科消灭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又一难题。立法者应尽快调整这些法律间的冲突,使这些失足少年真正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将“相对封存”推进为“绝对封存”
  相比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单单将犯罪记录封存虽然会起到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使他们完全回到正常人的角色中去,仅封存还是不够的。而且法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查询犯罪记录的,这就势必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使封存制度的法律效力打折扣。我国的一些法律例如《公务员法》、《法官法》都对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做出了行业准入限制,那么即使是记录已经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找工作时也可能因为这些法律规定而被拒之于门外,他们的就业机会还是与其他同龄人不相等。在这些少年犯接受刑罚处罚的期间已经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如果再在其他权利上区别于常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的很多城市在此之前也已经试点适用了前科消灭制度并且得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将封存制度推进为“前科消灭”也是与国际的通行做法相衔接。只有将这些未成年犯的前科彻底消灭,他们才有机会与其他人平等地健康成长。
  (二)扩大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对于那些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少年犯以及其他的一般违法少年犯也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也就是说,只要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都应当给予其平等的封存机会,不因重罪与轻罪之分而受到差别对待。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很多事情的好坏辨别能力较低,即使有的少年犯被判处重罪也不意味着他们的主观恶性非常大,在正确地引导和教育改造下,大都能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很多重罪少年的改造效果甚至比轻罪少年的改造效果还要好,如果仅从罪质轻重方面差别看待未成年犯,会使其中一部分人继续走向社会的对立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所以应当将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
  (三)协调法律间的衔接机制
  在刑事法律上已经有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规定中还未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户籍是我国公民身份等内容的记载,户口簿上会有公民是否犯罪的记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对于传统的户籍登记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由于户口簿是较常用的证件之一,而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没有身份证的,他们的身份证明就靠户口簿来代替,调整不同制度间的冲突势在必行。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整体封存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中间有许多的司法环节,其中包括许多容易泄露案件的环节,比如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宣布、社区的监督及其矫正等等,都使得拥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不仅仅局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看守所、监狱、合适成年人、社会帮教组织等均能接触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且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刑事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会留存,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客观上产生扩散效果。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保密。建议对前述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情泄漏,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依法承担责任。还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在行政、司法、民政、社区等文化大环境支持下的制度支撑体系,全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操作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在各个环节不被泄露。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新出台的措施,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因其规定还不完善,难免会有缺陷。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尽快颁布,使这项制度更具可操作性,而司法机关、各部门以及全社会应该协调配合,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给他们创造一个温暖又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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