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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实践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28 14:38


  论文摘要 司法公开是落实司法机关执法为民、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是习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政法工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之举。

  论文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

  自2008年开始,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志,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中国法治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段表述再一次申明了中国法治建设中司法公开的重要性与决心。2014年1月10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深刻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通知》再次强调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同时要求各级法院用好报刊、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由媒体加强与社会媒体的沟通。无论从中央改革动态,还是各部门的操作实践,都可以看出,加大司法公开的呼声日益增强决心日益加强,实践计划也日益清晰明确。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与意义

  所谓司法公开,即要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情下,以非秘密方式进行的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是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司法公开是实现习总书记在新形势下做出的政法工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之举。
  (一)司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以公开促公正。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让司法的每一个程序、决定透明化,推进“阳关司法”,让司法公正真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
  (二)司法公开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不公正案件,每一起不公正案件的存在都会对司法公信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直接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不信任,而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很难充分执行。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实现司法公开则可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一起案件的审案过程、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度产生不必要的猜疑。
  (三)司法公开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近年来,由于影响法院判决因素的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权威性在群众严重打了折扣,这些影响因素既包括法院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法院系统人财物力皆来自地方,依靠地方政府,使得对一起案件的判决或多或少受到来自地方的干预,尤其是与地方政府利益直接挂钩的事件则更可能的由政府插手干预案件走向、判决。行政化倾向使得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呈现出领导关系而非指导关系,讲权力讲级别成为不正的现象。例如,我们所知的房屋拆迁。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拆迁。2012年4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据顶不服时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审查和裁定。《规定》的出台意在保护弱者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由于司法行政化现象明显,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依靠政府支持,在这种体制下,房屋拆迁之后站着的必然是政府的利益,使得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压,借助司法力量推动拆迁。这种行为也将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加强司法公开举措,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信任法院工作,才能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四)司法公开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而司法公开的举措与中国其他方面的公开也应该是齐头并进的,从政府信息公开中收到启示,司法领域公开也应该思考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方式。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实践

  我国司法公开逐步实现了由低层次公开向高层次公开、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的发展过程。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法院要通过全媒体主动全面发布信息,推进三大平台公开,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三大平台建设。最高法院相继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立了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并联合31个省级高级法院建立法院微博“国家队”,设立“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及时直播了薄熙来案、奇虎与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的审理过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为我国司法公开、法治建设的前进推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司法公开范围不断扩展
  从最初实现的审判公开,扩展到立案、执行、庭审、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对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等标准更加细化。立案公开包括是否立案、立案标准;庭审公开要求强化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确证、公开宣判,充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执行公开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相关执行信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再审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正义较大及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涉访案件等一律组织公开听证;对裁判文书进行上网发布,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完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公开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发布司法制度、司法信息、征求工作意见。
 (二)司法公开观念不断变革
  变革的主要趋势是由法院内部公开向外部公开转变,由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由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变,由间接公开向直接公开转变。
  (三)司法公开与信息化日益融合
  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与相互作用,正确分析判断网络舆情,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的意见与建议,让司法审判实现理性审判与良性互动。

  三、我国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实践问题

  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相关配套设施处于尚未完善阶段,而司法公开作为与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相互促进的一种配套工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此带来的制度不足、实践不力在所难免。
  第一,司法公开的法治思维尚未形成,司法公开随意性大。虽然有相关制度的出台来规范公开举措,但实践中主要还是靠人员推动,依据领导意志,使得公开内容具有随意性。
  第二,制度的落实有待推进。很多制度仍是一纸空文,关于最高法院出台的裁判文书上网,很多法院依旧有所保留,并未实现完全的信息公开。
  第三,功能定位不明确。中国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什么、目标是什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社会大众存在着模糊理解,以至于导致所谓的“媒体杀人”,由社会轰动带来舆论压力影响了法院的理性审判。
  第四,基本动力明显不足。司法公开的实施,对于法院内部法官来说可以提高法官素质,包括法律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督促法官不断提升法律运用水平,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准确判决,裁判文书的上网同样规范法院人员在法律文书书写等细微工作上做到一丝不苟,少出错误不出错误。

  四、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要求

  第一,要做到立足我国司法实际情况,以从实际出发为基点提出创新要求,在公开工作上要把握好公开度,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公开的程度要建立在不侵犯相关人员的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
  第二,要尊重司法规律。尊重司法规律,首先应该厘清的是平衡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法院、法官需要保持自身独立性,不受到来自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影响,不受来自其他任何干预。尊重司法规律就是尊重法律本身,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过分因风俗、舆情、外界评论而牵制、主导法官断案思维。
  第三,要维持好利益间平衡,不仅要考虑司法公开带来的利益,也要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做好平衡工作。要考虑公开信息和相关人员个人隐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是否发生冲突,以便决定怎样公开的问题。
  第四,推进公众参与度。以网络、微博、微信等渠道可以直接满足公众知情权,但百姓参与度是否高则关系到网络直播成本是否得到相应的回收,倘若一般案件全部通过直播,社会公众可能并不是处处关注,而有选择性的实现网络直播,同时加大宣传,积极促进更多的社会公众通过网络了解法律,提高对大案要案的关注度,则可形成更好的法治氛围和守法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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