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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税收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7 12:37:54

国际税收期刊论文发表

《中国税务》,内容包括国税,地税都有。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但愿能有所帮助\(^o^)/~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其前身为立信会计专科学校,由“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教育家潘序伦先生始创于1928年,并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开辟了会计学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图书用品社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学校同其他财经院校合并。1980年复校,隶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2003年设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与财务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与财务学院是2008年6月由原会计学系、财务管理系、审计学系合并组建而成的新学院。学院坐落在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的松江校区。学院下设会计学、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审计学四个专业教学部和一个实践教学部,其中会计学专业下设国际会计与ACCA方向。并且拥有在校本科学生3371人,共64个班级。我们积极拓展应用型培养的专业模式,形成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实践基地为基础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育培养体制。在专业建设中注重课程与教学质量的规范化管理,会计学原理、管理会计等多门课程已成为市级精品和重点课程,会计实验教学曾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上海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我院会计学科目前被列为上海市首批重点建设的教育高地以及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院有专职教师66人,其中教授11人、副教授27人,具有博士学位23人、硕士学位19人。近3年来,承担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市教委级、企事业委托等课题数十项,并在《管理世界》、《经济研究》、《会计研究》等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学科带头人邵瑞庆教授是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学者,担任多项全国性和地区性学会、协会的领导职务,先后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5)、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称号(2005)、宝钢基金会优秀教师奖(2005)、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特殊贡献奖(2006)等荣誉。目前学科队伍中多位老师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上海市曙光学者,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学优秀论文奖,潘序伦中青年会计、审计优秀论文奖等多项荣誉。工商管理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秉承立信的优势与特色,坚持以“信”为本的优良传统,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方法,服务社会,不断完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具有高尚品质、健全人格、完备的素质的高级经济管理类的应用型人才。工商管理学科是我校两大主体学科之一,也是学校学科建设“十一五”规划中的主要支撑学科,工商管理学院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优化理论、营销管理、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的设计与管理、投资建设与房地产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了相应的教学、研究团队。学院有教师近30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6人,专业教师基本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近5年,学院教师完成各类、各级的科学研究项目三十多项,本学院教师出版及任主编或者参与主编的著作及教材60多部,在国家级以及其他各类专业期刊和报刊上发表论文近200篇,并获得多项教学、科研奖励。工商管理学院下属“投资建设研究中心”,与多家单位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工商管理学院阶段主要开设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数学与信息学院  数学与信息学院于2008年7月由原信息科学系和数学与统计系组建成立的二级学院。学院有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统计学、数学与应用数学4个本科专业和计算机信息管理(中日合作)1个专科专业。学院下设统计学系、应用数学系、计算机科学系、信息管理系、基础数学教学部、计算中心6个部门。有教职员工50人,其中教师39人:教授占3%,副教授占9%,博士占6%。学院重视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近三年来,学院教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发表论文近百篇(多篇论文被SCI、EI检索);出版专著、教材多部。[16]经贸学院  经贸学院是2008年7月在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原国际贸易与经济系的基础上成立的。学院有国际经济与贸易和经济学两个本科专业,与华东师范大学建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制度。在学校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建设和发展,目前学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适度、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学院有教职工26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9人,高级职称教师占教工比例达50%,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3人,占教工比例50%。学院自2004年9月开始招收本科生,有全日制本科生近千人。学院已经形成清晰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模式。学院重在培养能系统掌握经济学基础理论、国际经贸专业理论以及国际贸易实务基本技能,富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在外经贸公司、企事业单位、服务型企业、政府部门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应用性创新型专门人才。推行“学研并重、学验并重”教学模式,构建“知识+智能+技能”的素质培养和能力提高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院注重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不断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经济学专业已与日本千叶商科大学开展合作,借助千叶商科大学在现代服务业方面的成熟经验与办学模式,力争将经济学专业建设成为培养现代服务业专门人才的特色专业。学院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有上海市精品课程1门,上海市重点课程1门,校级重点及精品课多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我院首批重点建设专业,是学校长期发展规划的“开放经济与风险管理”学科群的主干学科专业,经济学专业是支撑学科专业。在科研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2004年7月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学院教师申报并立项各级科研课题共27项,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项;发表论文123篇;出版专著3部,主编参编教材习题集4部,校级教学成果奖3项。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是2008年6月在原金融学系基础上成立的二级学院,资料显示有教职工31人,教授4人,副教授11人,博士近50%,高级职称占58%。另聘请戴根有教授、张宇燕研究员等著名专家学者为兼职教授  资料显示,学院有金融学和信用管理两个本科专业,在校学生1200余人,2008年金融学专业毕业生90%到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就业,考取硕士研究生占全校50%,显示出金融学专业良好的就业前景和发展前景为提升学院培养人才的层次,学院与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已有8名教师担任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的教师队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学院注重实验实践教学和课程建设,拥有专业实验室,签约产学研基地7家,国元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还在我院设立"国元金融奖学金",这是我校唯一在二级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精品课程建设成绩斐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被评为上海市精品课程;《金融学》、《国际金融》、《金融市场学》、《个人理财》、《企业信用管理》评为上海市重点课程  金融学是我校重点建设的学科,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在学校支持下,确立了"金融信用"的学科特色,已形成金融信用理论创新研究、金融信用与风险管理、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等三个特色学科发展方向学院正承担上海市教委高水平特色发展项目"金融信用知识创新体系"的建设任务,这是我校获批的上海市第二个高水平特色发展项目,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也为"金融信用"特色学科发展提供难得契机。财税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是2008年6月学校院系调整后由原财政与税务系变更而来,设有税务和财政学两个专业。目前全院共有学生508人,教职员工19人,其中专业教师15人,学生辅导员及行政人员4人。财税学院作为一个年轻而朝气蓬勃的团队,蕴含着明显的后发优势。专业教师的平均年龄37岁,40岁以下教师比例73%,硕士(含在读)比例100%,博士(含在读)比例73%,高级职称比例33%。教师中有注册会计师1人,注册税务师2人,注册资产评估师1人,律师1人。财政(税务)学科被评为学校六大重点学科之一,《税法》被评为市级精品课程,《国际税收》、《财政学》和《税收学》被评为校级重点课程。两位教师分获学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二、三等奖,数位教师获得学校“立信沪港奖教金”、“立信长江奖教金”、校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科研方面,近年来教师们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法学》、《国际贸易问题》等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几十篇,并有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获多项科研课题立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青年项目、上海市教委创新科研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和一般科研项目、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中国立信风险管理研究院课题等,并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数本。文法学院  文法学院成立于2008年7月,由原来的人文社会科学系和法律系合并而成。新组建的文法学院横跨哲学、法学、文学三个学科门类,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于一体,是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人文素质教学和科研最具实力的二级学院。文法学院下设法学、社会工作、汉语言文学三个专业和一个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有教师45人,其中专任教师38人,包括教授2人,副教授15人,讲师16人,具有博士学历的17人,硕士学历的12人。目前有兼任教师10余人,分别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青年教师组成。文法学院承担着全校大学生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语文、法学概论、经济法等多门公共必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人文素质类公共选修课40余门(含松江大学城跨校选修课程),占全校选修课程40%,是开设选修课程最多的学院。现代化多媒体教学利用率超过95%。文法学院的法学、社会工作、汉语言文学三个本科专业,分别授予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学院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的人才培养目标,以明确的学业要求与社会意识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注重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能力的培养,注重实习环节,抓好基本功训练,使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具有扎实的基础和创新的精神,以增强就业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中体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结合,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各种学生社团、专门的学习性协会、学生刊物,培养和挖掘学生的潜能。签约实习基地11个和1个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场所。外语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外语学院是2008年7月新成立的学院,前身是2000年创办的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外语系。学院设有两系一部:英语系、日语系、大学英语教学部。目前,外语学院有英语(商务方向)、日语(商务方向)两个专业。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436人。其中日语专业126人,英语专业310人。截止2008年,共培养本专科生1040名。近三届学生就业率均在100%。外语学院有教职工53人。其中,专任教师47人,管理和教辅人员6人。专任教师中,教授2人,副教授11人,讲师35人,学历层次发布为博士2人,硕士33人,本科12人,其中在读博士2人,在读硕士4人。日语外籍教师1人,并与国际知名的英孚教育集团合作,由外籍教师开设全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西方文化课程和举办英语角活动。学院拥有语言实验室8个,数字化语音自主学习中心1个。图书资料室1个,藏书2000多册,订阅了所有国内出版的外语类核心期刊,品种齐、质量高、学术性强,以本专业教师的需求为导向,突出了专业资料的比例,较好地满足了教学与科研需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立信高职学院”)是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下属二级学院,座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目前拥有以下专业:会计、会计(涉外会计方向)、会计(审计方向)、会计(物流会计方向)、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秘等9个专业。2006年招收全日制三年专科生600人,现有在校生1600余人。招生以高中毕业生为主,同时招收一定数量的三校(中职、中专、技校)毕业生。  立信高职学院秉承“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24字校训传统,发扬“诚信、奋斗、创新”的新时代立信精神,注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学科与专业建设,以会计学为核心,多学科多专业同时发展,逐步形成有立信会计学院高职品牌优势的专业群。立信高职学院的会计专业是国家教育部确定的高专教育教学示范性专业,《会计学基础》和《管理会计》两门课程被上海市教委列为重点建设课程。  立信高职学院拥有一支教学严谨,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务实,实务操作能力上乘,教学水平较高,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较为合理的双师型骨干教师队伍。立信高职学院具有良好的教学设施,在市教委的支持下建立了能向社会开放的“会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基地数量持续增加,丰富的教学资源为人才培养奠定坚实基础。  立信高职学院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走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多种办学形式并存,培养职业技能熟练、理论基础扎实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超过96%,毕业生的诚信道德、职业操守、专业素养、务实能力等会计职业的综合素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拥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

1 目录一、 内容提要………………………………………………[1] 二、 关键字…………………………………………………[1] 三、 当前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背景…………[1] 四、 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1] (一) 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1] (二) 相关事例……………………………………………[2] (三) 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2] 五、 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3] (一) 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3] (二) 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看法…………………[4] (三) 相关事例…………………………………………………[4] 五、参考文献…………………………………………………

税收收入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 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  (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7亿元,2001年已达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39%,2001年上升到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7%,其他所得比重14%,偶然所得比重29%,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 成因分析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57%)=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3 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中国税收发展史论文

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大大增强了政府财政实力,增加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也为改善民生、服务民众提供了有利条件。 在全球金融风暴肆虐之时,我们不得不对税负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思考。许多人认为,税负过高是内需不振的根本原因,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在此思路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也被认为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对此,我的看法是,减税势在必行,但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却不必冀望过高。通过减税以刺激内需,其核心在于税负比例的下降。而依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税负中的比重,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整体税负降低的贡献并不大,因此,这一措施对经济拉动的作用不宜过高估计。我国共有法定的22个税种,此外,各级政府尚拥有预算外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保收费等收入。如果将上述政府收入一并计算,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真实宏观税负已经达到30%以上,甚至摸高35%。而在这个盘子中,个人所得税占法定税收比例不过7%,占宏观税负的比例就更低。因此,即使个人所得税整体下降10%,降低宏观税负也不到1%,也就是说,尽管起征点上调值得欢迎,但这一措施对当下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能太大,而更多是象征性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去餐馆吃一次饭,最后的结账金额中有5%就是税收,分别是营业税和城建税,而假设你买一包8元钱的香烟,其中有7元作为消费税进入了国库,此外,如果你买一件100元的衣服,其中就包含53元的增值税和45元的城建税。因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更应该做的是退税,他们通过消费所交纳的税款,应该予以返还,仅仅通过提高起征点而给予一点好处,是不够的。个人所得税之高下,并非宏观税负高企的根本。毋庸讳言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征管能力的低下和民间纳税意愿的低落,政府税收征管更多地采取了“宽打窄用”的措施:往往会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以保证在比较低的实际征收率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近些年来,随着现实的改善,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大幅提高,由上世纪90年代的大约50%,增长到了如今的70%以上,这也正是最近几年税收爆炸性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比例直线上升的根本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的方向更应该放在全面降低税率之上,尤其需要对当下税制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检讨。税收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比如去年3月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法,为企业减轻负担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再如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这将进一步减轻公民个人负担,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精神实质。为发挥好惠民助民作用,全市税务系统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召开座谈会建立平等互信的沟通机制,认真落实政策,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类税收政策。全市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惠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数万人,税收优惠近亿元。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服务和谐社会,不仅是税务部门的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强化管理,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沟通,密切配合和协助做好税收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税源、监控税源。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为开展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让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做好税收工作,为百姓造福!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税收科研论文税收共治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7%~8%,而发达国家已占5%~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为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税收共治”的提法在这一过程中应运而生,并取得一系列丰硕成果。“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协同共治作为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方案》实施一年来,全国税务系统通过凝聚共识促共治、信息共享助共治,构建起了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大格局,有效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注入新的动力。

税收征收管理论文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7%~8%,而发达国家已占5%~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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