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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征信模式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5-07-28 18:59

一、引言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年,阿里小贷、京东供应链金融、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及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营销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越来越多的个人、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寻求融资、借贷等金融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催生了对个人和企业信用数据服务需求。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掌握借贷者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贷款开立、贷款还款和特殊交易等信用信息,可以帮助P2P网贷平台更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2013年P2P网贷规模达到1000亿元,而因信息不对称引起借款人信用风险失控、无法正常还款,导致倒闭P2P网贷平台75家,涉及金额12亿元①。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危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征信正好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征信概念及发展模式
  (一)征信概念
  征信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为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一是防范信用风险。征信降低了交易中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风险,从而起到风险判断和揭示的作用。二是扩大信用交易。征信解决了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促成信用交易的达成,促进金融信用产品和商业信用产品的创新,有效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带动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张。三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拓宽了交易空间,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有助于遏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按收集对象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
  (二)征信模式
  国际上,按照征信机构类型可分为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会员制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模式。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市场主导模式。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第三种是行业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三)相关研究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互联网征信模式研究也刚刚起步。互联网征信的核心是信息处理。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处理上,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差异较大。社交网络先生成和传播信息;搜索引擎再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2]。在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模式研究上,王希军和李士涛(2013)认为根据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开展业务的P2P网络小额贷款以及电子商务大量的征信需求巨大,可利用互联网平台接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机构,亦可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预测资金需求者的动态违约,精确进行风险定价[3]。赵相东和相振宇(2013)认为“接口式”和专线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都不适合互联网小微金融机构,而应在信用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面向小微金融机构的征信服务平台,既可满足小微机构获取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需求,又能有效,防范地区、行业系统性风险,还可丰富央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4]。黄海龙(2013)认为电商金融包含大数据、电商平台、资金提供方、资金需求方,利用物流、商品流、资金流的产生的征信数据,提供消费者信贷和中小微企业贷款[5]。陈冬宇等(2012)认为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行业风险诸多,引入第三方个人征信,加强征信机构合作,通过披露法制化、申请自愿化、数据标准化、合作流程化,完善违约惩罚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6]。艾志锋和陈宇(2013)认为从事网络借贷资讯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提高网络借贷双方实时数据资、网络借贷平台资信评估、利率、费率,借贷评论社区,并建立网络借贷信用档案,有效补充互联网征信[7]。与已有文献不同,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发展基础上,探索征信与互联网金融对接的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行业会员制模式及选择次序,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
  三、互联网金融与征信发展
  (一)征信机构多样化发展
  截至2012年末,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征信行业收入约20多亿元。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20家左右。第二类是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主要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较少。征信业务收入和人员主要集中在几家大的征信机构上。第三类是信用评级机构。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共70多家。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并广泛应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采集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授信机构)信贷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并广泛应用。
  目前该数据库已基本涵盖金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截至2013年末,企业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754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776家。其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919.3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查询和应用越来越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4.2万户,全年查询次数1.04万次,日均查询次数28.5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7万个,全年查询次数3.5亿次,日均查询95.3万次。
 (三)互联网征信业务初步开展
  一是互联网信用报告查询和应用逐步开展。2013年3月27日,征信中心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试点工作在江苏、重庆、四川三省(市)开展。同年10月28日,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江苏、重庆、四川、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9省(市)。截至2013年末,社会公众申请注册用户数175.8万人次,有129.4万人通过了身份验证,通过率73.6%,申请查询信息产品667.2万次,其中查询信用报告223.2万次,查询信息概要215.9万次,查询信用信息提示228.1万次。相比我国8亿多互联网使用人数,互联网信用报告使用率还很低,发展空间很大。
  二是互联网企业开展征信。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公司,特别是电商平台,其掌握的核心优势在于支付渠道和海量的数据积累,活性高,变化频繁,能够对借款人的资本信用做即时、快捷的评估,并进入贷款操作流程。
  在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模式中,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信贷优势在于拥有用户海量的交易数据和很快的交易频率,能够确保平台的信贷不良率控制在1%以下,大幅领先于银行的小贷业务。阿里金融通过数据平台开展征信操作,有效商户信贷风险控制,实现日均100万左右的利息收入。苏宁、腾讯、京东等电商平台,或自己开展小贷业务,或与银行合作开发信贷产品,都是利用电商平台的客户交易数据,开展征信活动,挖掘用户金融需求,控制信贷风险。P2P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类型,本质上也需要利用平台或者其他渠道的互联网数据进行数据征信分析。P2P就是陌生人之间的网上借贷,在不相识的人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投资者就需要借助对借款人的数据分析来完成信用评估。目前国内的P2P公司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网上数据征信,因其数据库不完善,各个平台之间数据库相对封闭。
  四、互联网征信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模式可有三种选择:征信中心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电商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见表1)。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的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记录、具有系统技术成熟、规模效应、信息保密性强等优势、可逐步接入P2P、众筹等网络贷款平台,并征集相关信用记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丰富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互相补充完善,共同发展。
  (二)市场主导型模式:电商平台或金融机构设立征信机构
  电商组建征信机构,利用自身用户多、交易数据包含的信息量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充分挖掘数据信息,控制信贷风险,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金融机构组建征信机构,通过组建电商平台,并利用综合牌照,风险管理能力等优势,将交易数据和传统资产负债,抵押物等信息综合,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信息,控制信贷风险,并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三)行业会员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征信机构
  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征信机构,通过采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贷、物流信息开展征信活动,并免费向会员共享,亦可向非会员开展收取金融中介服务费用。
  (四)模式选择次序
  一是在互联网征信业务发展初级阶段,可以政府主导模式为主,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众筹模式等自身数据缺乏,可试点通过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信用,控制信贷风险。
  二是逐步引导市场主导型模式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组建征信机构,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开展征信活动,条件成熟的可以对外提供征信服务。
  三是完善相关立法,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形成协会成员(下转第61页)
  (上接第55页)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四是最后形成政府征信机构为引导,市场征信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征信机构共同发展的征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
  五、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征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使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这些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存在法律风险。
  二是制定征信行业标准。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征信行业标准。新型网络信贷机构的数据缺乏统一标准,归集困难;互联网金融项目种类庞杂、数据量巨大,各机构缺乏统一标准。标准不统一影响了互联网征信数据征集、处理和共享。
  三是加强信息共享体系和信息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国家对个人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等有严格的规定,目前新型网络信贷机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新型网络信贷机构共享征信系统的条件亟需改善。■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编写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R].2013.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王希军,李士涛.互联网金融推动征信业发展[J].中国金融,2013(24).
   [4]赵相东,相振宇.基于互联网的小微金融机构征信服务平台建设研究[J].征信,2013(11).
   [5]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6]陈冬宇,李伟军,彭中礼,徐赟.网络借贷引入第三方个人征信的必要性探讨[J].征信,2012(1).
   [7]艾志锋,陈宇.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征信体系建设问题探析——基于第三方网络借贷资讯平台发展的视角[J].武汉金融,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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