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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

发布时间:2016-08-25 11:17

  自中共十七大以后,发展“党内民主”,并以此带动人民民主,已经成为党内和党外热议的话题。这种“热议”至少说明了一个重要的意向:民主,是(中共)党员和全体国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甚至提到了“生命”的高度(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分别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然而,何谓“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它们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区别,就我个人看法,这里却有一些需要认真正视的基本问题。

 

  “党内民主”其实指的是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某些人因为政治上的志同道合而走到一起,组织起来,为一个共同的纲领所凝聚,形成一定的党派(组织)。在这里,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是以志同道合,即承认和遵守那纲领为前提、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人不承认或不遵守那纲领,这种关系就不会形成。所以,党组织思想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大前提。没有这个大前提,党的组织就不会形成。中国共产党的新章程关于党纲,有这样明确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如果一个人不承认上述“行动指南”、“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或者对上述“行动指南”、“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持有异议,他就不能入党,已经入党的,或脱党或为党组织除名。这应该是一个毫无疑义的原则。

 

  不但如此,加入中国共产党还有“入党宣誓”的“誓词”和严格的组织原则加以约束。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誓词中的每一句,无疑都是一个庄严的承诺,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更体现为一项项不可动摇的原则,它把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里,个人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党员个人必须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纳入党组织,化身在党的纲领、党员义务、党的决定和党的理想、党的目标中。“服从”是它的基本精神和天职。这誓词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党的代表大会后,被正式列入党章,说明了当下党组织非常看重入党誓词对党员的特殊重要意义。

 

  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目前所谈的“党内民主”不能、也不会离开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党章先是在“总纲”中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加以强调,更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之,特别强调了“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熟悉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突出的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精神。

 

  我说这些无非是想说明,我们必须在个人与党的关系、党的纲领的认识基础上来认识“党内民主”。无论怎样强调“党内民主”,也不会离开党的纲领。如果离开它,党的组织和凝聚力就不会形成。这也就是说,作为党员,党的纲领是至高无上的,党员只能在承认、遵守、维护党的纲领的大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的任何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都只能服务于党的纲领和党的组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可以“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可以“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但绝对无权对党的纲领说三道四;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党纲。“民主”在这里是纯粹的手段,无论出发点还是落脚点,都是党纲。换句话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共产主义“最高理想”、“最终目标”,作为党的基本意识形态是决不能违背的,党员的任何“民主”,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怀疑、违背党的基本意识形态的思想自由。因为离开了它而“自由”,就是斩断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纽带,“党员”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性”。

 

  所以,在我看来,“党内民主”无论强调到何等程度,也无论“扩大”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突破这个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意识形态局囿,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人民民主”却有完全不同的含义。人民民主是个人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它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尊严和至高无上的意义,体现为每一个公民不可让渡的神圣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我国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大法所保证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通信、宗教信仰等自由和各项人权,当然也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国家政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然而,必须看到,这所有政治权利都有一个最终落脚点,即公民人权的保障,这也是人民民主中最重要、也最具实质性的意义。

 

  人民民主包括“消极”和“积极”的两种意义:“消极”意义就是首先要求在个人和国家“公器”之间划开界限,国家权力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名义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间”,不管这个公民是官员还是平民,是富人还是穷人,是打工者还是无业游民,都有他不容侵犯的生命权、个人财产权和为宪法所保证的各项自由权。即使一个乞丐,他的乞食袋也不容别人随意翻检;即使是罪犯,也有他不容侵犯的生命尊严和属于他合法收入的财产权。这就是所谓“群己权界”。“积极”意义则是除了这个“权界”外,人民民主还通过公民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表达各种思想、意见和选择政府的权利,既体现公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发挥公民建设自己国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巨大潜能,也维护和确保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与法治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宪法和体现宪法精神的各项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切政治权力的运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进行。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即面对所有人,不为任何特殊利益团体服务),体现的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当然也包括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法治也就是宪法政治,也即通常所说的“宪政”。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就在于法治。“法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家那里就有了雏形,如《韩非·有度》中曾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但因为有高高在上的君权,并最终为君权服务,所以中国始终也没有真正的法治。

 

  从以上的简单说明中,大致可以看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其实是具有完全不同的规定和内涵的。我们既不能因为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就说“党内民主”高于人民民主,也不能因为党员在人民之内而说“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一部分”。党员,作为公民当然享有人民民主的各项权利,但同时党员也享有党章所规定的“党内民主”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即“党章”第一章第四条所列的8项),这些权利“党外群众”就没有了;然而,也正因为他们是“党外群众”,不享受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他们当然也不存在党员的义务,党员的入党誓词自然与他们不相干,不能、也不应该把党纲对党员的规范和制约延伸到“党外群众”和人民民主中(这种“延伸”我们过去是经历过的,这就是毛泽东的全民革命化时代,它给中国带来的就是人民民主的消泯)。

 

  党的执政党地位应该是人民授权的。作为执政党,党组织就不单单与党员发生关系,同时还要与广大党外群众发生关系。这时,党要遵从和信守的就是人民民主原则。它执政的合法性也源于此。仅仅从政党的角度说,“党外群众”没有对某一政党党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作为执政党,也就是作为国家权力,无论是“党外群众”还是党员则都有对国家政务的知情、参与、监督和表达各种意见的权利,其所依据的精神当然是人民民主。这时,党的“先锋队”性质也好、“行动指南”也好,“最终理想和最终目标”也好,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在人民民主上,切实实现“民有、民治、民享”。

 

  “党内民主”是否能“带动”人民民主,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有一点我想是清楚的:致力于人民民主首要和必须的,就是坚决、有序而有效地努力构建人民民主的制度平台,切实保证和逐步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与此同时,就是对全民(无论党员,还是“党外群众”)进行有关人民民主和公民理性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注意从青少年的公民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其实最根本的就“公民”素质教育)做起。要使国人都懂得自己之于国家的权利,并懂得依法行使这些权利。要国人彻底摆脱从王权专制主义文化一直延续下来的“圣王意识”、“清官意识”、“草民意识”、“救世主意识”、“官本位”意识,真正懂得只有他们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他们的主人地位是要靠宪政民主来确保的。

 

  作者:郭铁成 来源:凤凰周刊 2009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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