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第1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建筑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在施工管理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也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技措工程中所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30%。因此,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并及时准确地搞好工程签证既是把握业主和承包商既得利益的依据,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一、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
1、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和业主、监理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四方签字同意也可作为设计变更。
2、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调整其它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
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此时工程签证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检修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办理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设计变更洽商由施工方提出,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提交洽商时应注意以下原则:①改了后施工方便了吗?②增加的造价是不是建设单位能接受的?③为了办理结算时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尽可能以工程变更形式替代材料代用单,与设计沾边儿的可办签证可办变更的尽可能办为变更,作为造价增减的结算依据。
一般设计变更的原因有:
①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
②由于设计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做修改;
③由于新技术和知识的产生,有必要改变原设计方案或实施计划;
④工程环境的变化;
⑤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新的规定等。
2、办理工程签证的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现场代表核实后签证,如果现场代表拒签,可退一步请他签认事实情况,及工期顺延。并且要马上向你的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不适合以签证形式出现的如议价项目、材料价格等,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
3、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只有责权利明确了,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
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4)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充分认识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变更工作,强化签证意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区别作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2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签证;变更索赔;
1、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概算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1.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人员调迁和机具倒运等损失。
1.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4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需要办理工程量签证。
1.5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发生的经济损失。
1.6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如新增道路、沟渠、地下障碍物、地面附着物等障碍而发生工程量变化,或由于地方规划原因,造成管线路由调整或增加保护措施等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1.7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
2、工程签证的办理
2.1现场签证要及时准确,确保签证办理的时效性。
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变更及签证的有效时间都提出明确的要求。所以,技术人员办理签证时,必须详细了解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管理文件的条款内容,在有效的时间内按项目规定做好签证单并及时递交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核,做到“随发生随签证,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避免签证失去时效而失去法律效力,从而影响工程的结算进度。
2.2办理程序符合监理、业主要求,提高办理效率。
建设项目不同,工程签证的管理制度及要求也不尽相同,技术人员办理签证前应熟知本工程的签证办理程序及要求,办理签证时资料准备齐全,确保签证办理效率。如我方承建的××管网建设项目,变更程序要求严格,表格较多(变更均需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审批表、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表、变更索赔工程量报价表三项表格),对签字人员也有明确规定;分部总监对现场工程变更数量确认后,我方需到距离我项目部驻地较远的监理与业主联合办公地点签署变更意见并审核变更费用,手续完成后方可施工,所以办理签证手续时,所用表格格式、 数量、人员签字情况及现场影像资料等应准备齐全,切忌丢三落四,反复修改影响办理效率。
2.3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
办理签证单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即变更的合理性,要性及其好处。同时要求变更内容书写齐全,费用变化及对工程建设产生的影响罗列清楚,签证内容应描述清楚具体,不会造成概念模糊;同时,应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使签字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签证单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图纸编号、环境、地理位置、行政区划、里程桩号及标高等;
b. 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化情况;
c. 对工期的影响,是否改变施工计划和进度;
d. 对质量、安全的影响;
e. 对材料的要求及材料的变化情况;
f. 附必要的图纸或草图;
g. 对项目其他影响等。
2.4办理签证需综合考虑,视项目合同要求的不同而相应的调整,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技术人员在办理签证时,应充分权衡变更的得失,及时与预算、施工人员沟通,在报送签证单之前,将签证单内容、工程量及计划安排告知预算、施工及材料等相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新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及材料的替代所造成的影响等,确保变更后施工效益最大化。
同时,技术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控制签证的办理,如承建的中石油××长输管道工程,其合同条款一般要求除部分单项工程外(如水工保护等)只对超出合同价款的±5%的结算总价进行调整,办理签证时应主要考虑如何减少长度或改变施工方案而节省施工费用、节省材料或增加可调整项目的工程量而提高效益;当然,当现场施工过程中遇到设计未预料的情况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如遇到障碍而需调整路由、改变施工方案或材料替代时,应充分对比增加的施工费用与原方案中因施工难度、材料变化、工农关系问题致使人员设备停滞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出最合理的调整方案;从而确保工程顺利的完工实现施工效益的最大化。
3、规范工程签证的管理
3.1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工程签证关。
明确领导、施工、技术、材料、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签证中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项目管理人员每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深人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合理办理签证工作。
3.2建立合同交底制度。
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人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有关人员,使大家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全面了解、心中有数,划清甲乙双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在方案优化、材料替代等实际工作中运用。
3.3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都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但是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是有严格的区别和划分。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就应该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所发生的费用按设计变更处理。属于工程签证的由现场施工人员签发,所发生费用按发生原因处理。
3.4建立沟通机制,加强横向沟通。
签证办理人员做好横向沟通,签证办理前后应及时与预算、施工、材料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落实实际情况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优化签证方案。
3.5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有关人员交底。
第3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现场签证;重要性;主要问题;应对措施
一、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的重要性
个人认为,施工现场签证就是指在施工图预算以外,因工程实际施工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各项工程施工及耗用的人材机和其它费用。一般是由施工方项目人员详细做出记录,并经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以此办理竣工结算依据的一部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在发包商认可确认的基础上,在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建设工程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存在着较多风险,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建筑工程市场较之以往新开工工程数量越来越少,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发包商为了压低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施工中随意做出口头承诺,随意更改建筑做法,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却不予及时办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完成的签证不予认可。低价中标是现在国内外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只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方面临亏损的处境,企业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据不完全统计,在建设工程合同最终结算里,通过签证所增加的造价最高的占到整个工程造价的5%以上。所以,施工单位必须重视现场签证的办理,加强施工过程签证的管理,这是一条提高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二、目前现场签证经常出现的主要问题
1、应当办理相关签证的却未及时办理签证。如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施工单位就应当及时办理,避免签证的时效性过期。有很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很大,施工中经常随意改动一些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给办理相关现场签证,到最终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证困难,从而引起纠纷。还有一些施工单位缺乏签证的意识,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签证,从而错过了签证的最佳时间。
2、有些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极其不负责任,签证在施工当期不办理,仅口头答应,事后靠记忆补办。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在结算过程和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相互扯皮。
3、签证单中的数据资料记载不详,用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依据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实际费用,我们简称操作性差或操作性不强。
4、签证降低用料要求而未经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同意,即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造成承包方不必要的结算损失。如某一房地产楼盘招标时外墙施工要求干挂大理石,但现场签证却采用真石漆外墙涂料,按工程结算审计汇总仅此项签证就比用干挂大理石减少工程造价约200万多元。工程材料及施工做法的签证,建设单位不应该随意更换,还应考虑施工单位的利益要求,随意更换不仅有可能大大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还有可能造成施工单位的亏损。
5、签证资料的原件保管不善,随意涂改签证资料,签证记录缺乏完整性。若此类情况出现时,就算最终结算发现签证有疑问,也无据可查,无法保证签证的真实性。
6、不规范的现场签证。许多签证没有附施工图纸与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仅有建设单位“同意”签字,致使工程量无从核实,施工定额无法确定。
三、提高有效工程现场签证的应对措施
在工程造价过程管理中,从很大程度上讲有效的建筑工程签证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法宝,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管理,使承包方的收益最大化。个人认为,工程签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增强签证意识,加强签证管理。根据国际惯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项目成功的要旨就是:“抵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作为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签证意识,提高签证水平。及时办理签证,项目部人员不互相推诿,结算时变更凭证齐全。
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现场签证。对于工程签证的主体、范围、程序等具体程序,应尽可能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严格现场签证的具体审批程序与权限,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经相关各方有签字权的代表签字认可。
3、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签证的范围应正确。施工现场签证中所列事由、工程实物量及其价值量必须清楚明确,并由工程相关负责人和造价部门预算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其中工程量、单价、用工量由造价部门预算负责人负责把关。除此以外,对于重大的现场变化及隐蔽工程,还应该做到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相关音像等原始资料备查。
4、签证要以合同为依据、证据充分、资料齐全、合理合法,一事一签。在施工中随发生随签证,应当做到变更签证一事一签,一事一单,随发生随签。
5、现场签证必须按当时发生当时签证的原则,一般工程签证在事后七日内。隐蔽工程必须在其工程施工隐蔽前办理相关手续,事后补签及事后人情签证尽可能避免,以免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情况的出现。其中签证原因、工程量及其施工内容应该清楚明晰。
6、签证单应做到规范归档,在送审签证前,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以证明此签证单由施工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其签证单。施工单位应要建立健全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登记台帐,统计变更签证的造价,及时反馈有关成本变动情况,预测成本变动趋势。
7、以制度来约束签证办理。首先明确签证办理依据;其次明确签证办理人员及签证权限;最后明确签证办理提供的资料。制度是捋顺签证办理的最好办法,现实应用效果显著。
总之,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中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人员要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在工程建设中,我们项目管理人员要掌握签证控制的关键所在,创造必要的条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规范现场管理工作,保证签证资料真实准确性,从而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作者单位: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周三多,陈传民:《管理学原理与方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避免国有投资项目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我市结合市情,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不断探索,健全机构,创新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以下是对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应用介绍。
一、健全机构,理顺体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是业主,又是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如管理不到位,很容易滋生不法行为。另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标投标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部门分割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机制也还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务透明度不高,缺少社会监督,导致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监管很难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市政府从健全机构,理顺体制为切入点,根据工程立项、资金管理、建设、招投标、工程管理等不同的管理要求,分别成立投资办、城司、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坚持管钱的不管事,做事的不管钱,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明确权力的分配和监督体制,理顺了体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滋生泛滥。
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
针对政府投资的特殊情况,为了加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出台了《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拨付暂行办法》和《市政府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专款专用、“清前拨后”和“按季申报,分月用款”的原则进行资金的拨付与使用,规定对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筹集、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办法。即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资金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城司按照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将资金按月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需要,将资金按统一比例拨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单位或经投资委批准,由城司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施工方、供货方。从而保证了政府资金使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运行,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金的流失。通过《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明确了管理费用提取的标准和范围,对项目管理费用实行限定范围使用、限额控制的原则。并将项目管理费限额和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从而有效控制了项目管理费用居高不下的现象,保证了国有投资的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管理
由于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招标行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等行为和过程,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屡屡出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为了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行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制定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和《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办法》,规定了所有市政府投资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时,均需按《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施行,统一了对投标企业的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诚信及履责情况等的量化细分,防止了项目单位按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设定预审条件,潜在排斥投标人的做法,保证了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投标入围企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办法》规定,市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技术标书进行符合性评审,商务标书按照最低投标价法(低于成本价除外)评审。为了防止哄抬标底,提高标底参照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又出台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确定办法》,规定了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报审程序和确定方法,明确任何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这些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保障我市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围标、串标行为,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和腐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健全标后管理,强化项目变更管理
当前,有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勾结,往往利用低价抢标,中标后通过变更设计、虚假签证、变更工程量等方式,提高工程造价,谋取不法收入,使得基本建设投资失控突出,建设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困扰建筑工程投资效益。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尤其是防止不合理的工程量变更和签证,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大难题。
第5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市农村公路修建质量情况
2003年以来,全市展开了大规模农村公路的建设,6年来,全市共新改建农村公路里程达到4.36万公里,行政村通公路率由2003年的%提高到了85.7%,乡镇通水泥路或油路率由2003年的%提高到了83.5%.路面破损率评定为好的项目XX个,占比例XX%;评定为中的项目XX个,占比例XX%。沥青路面项目XX个,累计破损率为XX%,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XX个,累计破损率为XX%。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在农村公路修建质量上总体不错,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影响农村公路修建质量的因素分析
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之所以取得了可喜成绩,主要是抓住了影响农村公路修建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为以下几点:
1、招投标是否公平、公正
据调研,我市农村公路公路建设招投标经几年来大力规范实施,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招投标公平、公正,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竞争有序,在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防范农村公路工程腐败滋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在物资采购管理上领导干部及人员是否廉正廉洁
在近几年的农村公路建设中,我市采取措施,严格管理,很好的遏制了物资采购上有关人员贪污腐化行为,实践证明这是影响农村公路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在工程的转包分包方面是否能够杜绝了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这几年农村公路质量比较高与杜绝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有莫大的关系,因此必须重视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4、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
如果对施工图进行较多或较频设计变更,势必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5、财务管理及资金拨付方面是否严格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是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地重中之重,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从我市的实践来看,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加强资金管理。
6、《廉政合同》是否执行
我市在建设农村公路中,注重把好廉政关。从XX年起在全市推行农村公路廉政合同制,共签订《廉政合同》XX份,不仅规范了业主、施工单位双方的业务活动,也从制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廉洁自律行为,从源头上纠正了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至今没有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很好的保证了工程质量。实践证明通过实行廉政合同制,对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杜绝农村公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建议措施
(一)规范程序严格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1、随机抽选招标公司和监理公司
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均从我市组建的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抽中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招标委托合同;工程监理机构也从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监理队伍名单中选择,确保源头公正。
2、严格起草、审查招标文件
在公司和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的前提下,由招标公司起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经建设单位、市监察局、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等审查后通过市政府采购网、市建设信息网,公开报名,同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包括技术要求、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付款方式等,公司在充分征求各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并发放给合格的投标人。建设工程的上限控制额和工程量清单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科学编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测和招标答疑。为减少造价风险,在商务标评审中,我市采取了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自主报价、鼓励低价中标的方式。
3、公开、公正组织开评标
所有开标评标活动都严格按《XX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进入市有形市场。评委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有形市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整个评标活动都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城建指挥部监督办公室、市交通局、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组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经评委会推荐的拟中标候选人在市政府采购网、市建设信息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全程跟踪施工组织、实施
评标结束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将配合建设单位对无投诉、无异议的拟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施工队伍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市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监理公司、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全过程参与。施工质量出现问题,严格按照《XX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物资采购管理,领导干部及人员廉正廉洁
首先物资采购程序严格。工程建设所需建设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且经指挥部实地考察建议优先选用的高质量产品,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材料采购调运部负责做好对工程建设所需物资的采购、调运、发放、保存、登记等工作。
其次,负责工程的领导干部和职工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程序采办物资,采购过程中在质量和数量上严格把关,廉正廉洁,没有出现过贪污腐化案件,有力保障了农村公路建设进度。
(三)在工程的转包分包方面,严格控制,杜绝了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事实证明转包和违法分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我是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了这一现象。
1、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工程分包行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一是施工单位只能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二是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且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三是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2、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市交通局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等单位不定期组织实施专项执法监察,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分包和违规干预工程建设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违规企业和人员将记入“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完善和创新制度,遏制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市交通系统每年都会认真总结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工程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管理、质量事故追究、交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力争从制度上和源头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不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四)对涉及通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公路线型和工程质量
一是成立通村公路建设设计变更组,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的工程设计变更。
二是在通村公路建设设计变更过程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XX省农村公路施工技术指南》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
三是在设计变更过程中严格履行“四方会”和“两单一令”,待变更审批后才予以实施。“四方会”即是指在设计变更中参加现场变更认定的业主方(包括施工队伍)、指挥部、督导组(包括设计方)和变更组代表参加的会议。“两单一令”则指业主方在申请变更时,出面向农村公路指挥部申请“工程变更报告单”,根据报告单“四方会”代表到现场进行核实其工程项目、工程量和执行单价,再制作“现场会审单”由“四方会”代表签字认定后下达“变更令”,设计变更程序完毕,方可按变更进行下步施工。
(五)规范财务管理程序,规范建设资金的支付,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我市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债资金、省补专项资金、五小养路费征收返还及乡镇配套资金。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资金的效应,我们交通局会计室全体委派会计,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建章立制,到乡镇亲自建帐,严格按照省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公路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其具体做法:
1、实行科学有效的拨款程序。
首先,由施工队伍以路为单位进行用款申请,镇监理组长签字,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市农路办工程技术组审核签字后,报市农路办工程技术组审核签字后,报市交通局分片督察组组长签字,最后报市局局长及市领导层层签字把关审批的控制程序。
2、开设专户,实行一路一拨制
以往出于种种原因,直接把款拨到各建设乡镇的农路专户上,由于个别乡镇对专款专用意识淡薄,有挪用截留现象,致使一些施工户上访信不断,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消除这些影响,保证建设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改变了以往那种把每个建设乡镇一个帐户的拨付方式,而是由会计室在工商银行统一按每个镇的施工合同按每条路开设专户,并对专户统一进行编号,同时在每个专户银行,预留印鉴上预留交通局督察负责人,镇分管领导人施工户负责人印鉴章,也就是说,每条路建设资金拨入该专户后,如取出来至少要征取银行预留印鉴章的每个人同意后方能取出,截止至现在我们已经开设了这样的专户XX多个,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领导们对这种做法评价很高,施工户们也拍手称快,这样既保证了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又彻底消除施工户上访的隐患。
3、对拨出的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监督制。
为了使建设资金真正投入到农村公路建设中去,我们定期式不定期,通过调取建设单位的帐目式直接到现场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乱支专项资金的报请有关领导要求限期整改,如不整改的建议领导延缓拨款期限。
4、拨款和工作质量挂钩制。
工程建设中,凡被市县质监部门认为不合格的工程,该项目不预给予拨款,已经拨付的资金,在其他建设项目中扣回,凡被暂停拨款的项目整改到符合规定的质量目标后恢复拨款。
5、严格实行质量保证金和扣付制。
工程竣工后,暂扣10%省补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拨清。为了切实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我们紧紧地把握扣款比例及扣款时间,决不人为减少扣款比例,缩短扣款时间,真正做到不拨人情款。
第6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7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代建工程建设期的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代建合同,并结合自身建设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章可依。首先由代建单位将制定的工程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招标方式等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项目的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①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③报建设单位批准;④按建设单位的意见确定招标文件;⑤由招标发售标书、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⑥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将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①经招标确定承包人;②代建单位、承包人协商起草合同草稿;③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签字审查;④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转送相关部门、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次会签和审定;⑤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定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审批;⑥建设单位审批后,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并将修改后的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⑦由建设单位授权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法人签订合同,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招标时承诺的时间交付施工用电、施工道路等,或者由于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承包人招标人需采购的设备,或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改变、设计变更、地质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原有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增加或减少了资源投入,都将造成索赔的发生,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所能提供的各项条件进行慎重考虑,执行过程中确保所承诺条件按时提供,并严格控制变更。若有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做好现场的签证审核工作,及时界定清楚原因,按照合同原则,分清责任,合理补偿。
4结语
第8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长沙市代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
第9篇:工程建设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