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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12-12 03:49

      未成年保护和救济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结构双向保护原则。为此我国出现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然而我国立法规定较笼统粗略,同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司法救济制度也并未设置相关章节和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为全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是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下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体现。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救助机制不健全,制度修改不完善 
  1. 当前,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方面虽然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进行独立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各级市检院根据实际的情况指定某一独立的基层检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在长期的司法环节方面有关未成年司法救济中出现的主体众多和享有执法权的主体不统一等现象的出现,为此表现在司法执行方面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这无形中为诉讼环节增加了权限,使得未成年司法保护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到位,同时并没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以及不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致使出现立法设置下的漏洞。 
  2. 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关于未成年司法保护的规定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及针对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未成年司法救助法律法规的出现,致使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最多体现在法律援助方面。通过具体规定来考虑未成年人的经济状况及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来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為当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留有莫大的遗憾。 
  (二)法律援助衔接度不够,法庭辩护流于形式 
  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辩护是并行相依的,由于主体、范围、条件等的不同致使这两种制度未形成统一的整体,造成各相关部门对实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出现监管不到位,甚至于出现了推诿。二是在庭审辩护中指定辩护人常常出于对法律援助费用低、不支付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等原因,致使出现在庭审辩护阶段,法律援助辩护人开庭迟到、庭审发言简单、辩论效果差等现象存在,让庭审辩护只流于形式。 
  二、全面为解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当前的一大综合性难题,需要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经济发展、及教育体制、意识观念等多方面配合。由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立法存在较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惩罚性规定较少,以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上与其他法律相重复,具体问题表现在:一是没有指定专门性立法、司法救助体系不健全。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司法救助法律的制定,其特殊的救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在规定中明确有关未成年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适用程序、管理方式、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撑起保护伞。二是诉讼权利保障不足。针对2012年新修订后的刑诉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诉讼的特别程序。然而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却显得轻微。无论是是从侦查阶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起的公诉以及法院的审理阶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审判制度上,表现在法律援助方面均未对未成年被害人作出有别于成年被害人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我国对未成年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保护 
  具体来讲,首先,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重点,在执法办案、羁押管理等工作中,要注意侦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要注意言辞敏感词汇的使用,以免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第二次心理伤害的再现,同时要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在今后的校园生活及周边环境的保护,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其次,检察机关要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拓展到民事权益领域,就要从规范化办案程序入手完善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益的保护,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的公益诉讼,在保护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同时加大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民事权益制度,形成系统的未成年被害人保障机制;最后,人民法院则是要通过审判手段明确家庭中的抚养教育义务,确保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直接保护未成年人民事实体权益。 
  (二)完善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1.从立法或政策层面确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多元化救助制度。目前,在我国立法范围内尚未设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法律,但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刑诉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护救助理念。分别体现在《刑法》的第3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从表面上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似乎得到足够的保护,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往往由于执行力度的原因而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在立法和政策上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开展多方面援助活动。

       2.健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程序的人文化。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建立在以国家为公诉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虽然在2012年我国修订的刑诉法中对未成年诉讼作了特别规定,但同样对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却未作出专门规定,致使出现了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律地位上极端不对等。因此我们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二是在侦查取证及庭审制度方面作相应的改革,三是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从以上三方面分别体现在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具有与成年人建立不同的显著特征,因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才会更加彰显司法人文的关怀。 
  (三)实行联动的多元化司法救助机制 
  当前应加强公、检、法之间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能力。为此我们可以成立一个协调机构,将公、检、法以及财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情况进行统一协调,排除以现有的资金形式救助外,还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方式,积极争取党政、人大、政府等多方面的支持,联合司法、民政、政府等组织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对救助对象所处的家庭、生活环境以及自身在年龄、性格方面的差异,进行救助和安抚策略上下功夫,从而使其受害未成年不论是资金、物质、抚养、劳动、医疗方面都能从根本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救助。 
  四、结语 
  未成年司法救济制度是刑诉法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一种,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其人身、财产、精神损失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因此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所起到的作用。为此,为完善未成年司法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拥有一个完整的诉讼救济程序,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实践中才能更加突出其价值。 
  參考文献: 
  [1]唐静.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7. 
  [2]王健.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缺陷的完善.http://. 
  [3]王向俊.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出版信息不详. 
  [4]范孔萍.浅谈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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