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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与控制的对策

发布时间:2023-12-07 11:04

  【摘要】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发展既是世界各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协调国家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高效转移已经成为了我国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军民两用技术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对技术转移与控制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军民两用技术;技术转移;技术控制;军民融合;对策


  在世界科技工业战略布局调整中,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结合。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发展既是世界各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途径,又是协调国家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军民两用技术转移是指一项由军事科研单位开发(或民间开发)的技术转换到民品(或军品)方向的输入和输出的动态活动过程[2]。当军事技术优势领先于民用技术优势(即二者存在一定的技术缺口),二者又具有一定的技术相似性时,军事技术就开始向民用领域转移,将军用与民用领域的资本、管理、技术和产业优势结合,通过成果转化与引进、吸收、创新相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发挖掘一批市场潜力大的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构建兼容并蓄的军民两用技术融合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提高国家整体竞争能力。


  我国军民两用技术的思想早在20世纪50年代探索国防工业军转民之路就有了萌芽,2010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为我国军民融合及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中军民资源开发共享对军民两用技术的转移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技术转移与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军、民技术标准不统一


  我国当前军用技术标准存在着分散与不统一两个方面的特征,军区战略部署的不同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造就了各地军企有独立的军用技术需求划分标准,使得民用技术在大范围内基本无法推广、应用并且服务于军用技术。


  (二)保密因素制约技术转移


  军用技术过早向民用领域转移可能会造成军事泄密,军民两用技术转移必须面临保密的相关问题。在实际中,许多单位及机构只一味保密,将不需要保密的技术也划入保密行列,可以解密的技术却不敢及时解密,导致保密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多,正确的保密与及时的解密变得日趋重要。


  (三)转移中介机构能力缺失


  虽然我国目前有很多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和专门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机构,但这些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仅仅起到信息沟通的桥梁作用,缺乏综合能力强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宏观上来看,我国中介机构还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技术推广应用的行政体制结构,在技术转移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主要原因


  我国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与控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探索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顶层设计不足


  纵观国际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可以看出,军民两用技术转移工作面覆盖全国,包括地方政府、军队、企业等,需要全面协调。应加强政府顶层设计来进行统筹规划,完善我国军民结合推进司的职能;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军民结合协调机制;大力支持配合武器装备科研与采购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军民结合的市场化途径;积极推进军民两用技术的双向转移;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支持民品配套能力建设。


  (二)思想观念陈旧


  走军民融合发展之路,首先在观念上要达成融合,牢固树立“大国防”、“大系统”、“大军工”的理念。思想观念是我们行为的先导,只有思想上率先达到融合,才能正确指导军民融合的发展道路与相关环节的实施。就本质而言,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是打破军民界限,在整个国家利益平台上整合利益关系的过程。所以首先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就要在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关系中确保国家和国防建设全局利益的实现。


  (三)体制机制不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防科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同过去军事化、半军事化相比有了明显地改进,但“军民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总体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我国的管理体制,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仍然处于分离状态,自成体系。运行机制还不够协调,没有综合协调和保障国家利益、军地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没有建立起全面信息平台,导致企业间交流渠道不畅通,以及中介机构难以全面展开工作。更没有建立起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与控制的相关机制,如监督机制、公平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等。


  三、国外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与控制的借鉴


  军民两用技术的转移必然涉及到敏感技术的转移,美国作为世界军事大国,在敏感技术的控制方面有着长期的实践与宝贵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非常注重军民两用技术中敏感技术的出口控制,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敏感材料、设备、技术、产品等。美国敏感技术控制的特点在于,无论美国人身在何处,美国产品位于哪里,都要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甚至身处美国之外的外国人也可能受到其限制。美国法律可能涵盖美国人和外国人从外国提供的服务。产品、材料或技术终身都要受到国家的控制。这同样也造成了美国控制的手段过于严格与复杂。


  同时,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体系,这也是美国在这方面成功的关键。美国不断完善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机构。设立了国防转型委员会、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国防部技术转移办公室、国防采购局、国防贸易控制局、工业与安全局等。当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用于军用时,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控制局对其进行监督与控制;当被用于民用时,则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对其进行监督。


  四、我国军民两用技术转移与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计划


  对于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战略管理,可以制定出长短期计划。


  短期计划:出台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确定民用企业进入的标准问题,规范民用企业的准入机制;解决国防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保障参与者的利益;整合现有的网络资源,形成一两个政府主办的权威全面的网络平台;大力开展军转民、民转军工作,将转移范围扩大到国家各个地区;选择发展一些重大的军民两用技术,最好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与研究机构,以人才聚集为首要,而不是急于新建大量大型产业园。


  长期计划: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配套的体制机制;促进民间建立盈利性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在政府主办的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进入轨道后,将转移中的相关工作移交到地方中介机构,通过盈利与监管的方式,促进中介机构的质量与升级;当军民两用技术发展形成产业,可以兴建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园。


  (二)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我国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基石。目前我国军民两用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仍然是不完善,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是亟待加强和补充。如完善国防专利归属制度、保密解密制度和军民通用标准制度。


  (三)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军民两用技术的转移不仅仅是军民两用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更是贯穿于整个国家科技、经济、军事发展体系中。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体制、监督机制和逆向选择防范机制。本文来自《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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