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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6
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孙建华、秦拓





  随着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双边贸易谈判的临近尾声(目前尚余下墨西哥一国没有结束),预示着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然而,加入wto谈判成功只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第一步,关键在于wto规则体系在我国的执行和实施。wto实质上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其核心----wto协议所构筑的一系列法律框架无不反映和遵循这一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加入wto,既可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享受其中135个成员国提供的相对自由开放的贸易市场,同时也可以使我国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与其他国家因为贸易问题发生冲突和对抗,促进经济贸易非政治化,进一步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有利于

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他们在经贸活动或参与诉讼中,都应一律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实体到程序,都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革除各类保护主义思想。

  (2)平等的法律适用观念。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既要立足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内法律适用,学会正确运用冲突法规则,扩大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要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观念和长远眼光,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在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领域,积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外国法。

  (3)辨证的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公正,包含了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对受法律保护和管辖的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的内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辨证地统一于保护我国国家、组织、公民权益和尊重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权益的具体活动之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和适用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在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作为解决争议最后途径的功能。

  总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4、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人员更为奇缺。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量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掌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法院系统要及早准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





  面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根本的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市场化进程,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中。这一过程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1、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及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改革司法体制。(1)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使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断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涉;二是保证审判主体的中立。即从制度上确保法官的中立,避免法官既是证据调取者,又是审判指挥者和案件仲裁者,寻求控、辩、审三方力量的平衡。(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改革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3)确立司法的权威性。在我国,目前行政权的作用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行政的权威大大高于司法,这与法治的目的是冲突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讼案的最彻底、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成为处理国内和涉外纠纷的主要的和终极的机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依赖要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承担起保护弱者,制约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2、完善审判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选任工作,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解决好"判而不审,审者不判"这一用行政手段管理案件审判工作的老问题;(2)加强公开审判力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认真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配合政府上网工程,向社会公开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以便接受群众监督;(3)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限制度的规定,清理积案,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4)改革庭前准备制度,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提高审判质量;(5)改革和完善人民群众来院来访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制,正确处理与党委人大的关系,强化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当舆论监督等等;(6)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加强审判业务力量。

  3、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职业化制度,培养能运用wto要求的涉外法官。

  为此,我们将着手进行以下工作:(1)结合审判长和独立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将一批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高的年轻干部选拔 出来,担当审判中坚力量。(2)结合法官培训体制改革,加强对现有干部的培训,由过去的学历教育转化到业务培训为主,对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及中高级法院的干部进行一次轮训。(3)要进行和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目前,省高院已有两人参加武汉大学涉外经济法、国际私法专业博士课程的学习,多人次参加出国人员的培训。请有关wto专家来院进行专题讲座。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4)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也涉及到"吸收"和"借鉴"的问题。我们将在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指导下,积极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5)加强法院电子网络建设,设立电子阅览室,培养广大干警利用internet等先进资讯手段的能力,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一定会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以高效公正为核心,树立审判工作的新形象。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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