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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布思的小说伦理学

发布时间:2016-03-0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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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著名的文学批评家和小说理论家,韦恩•c•布思一贯注重小说的伦理道德问题。早在他的成名作《小说修辞学》(TheRhetoricofFiction,1961)中,他就曾专门写了一章非人格化叙述的道德问题。以后,他在其他著作中,如《批评的理解》(Critical1979),也一再谈论小说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他的小说伦理学形成体系则是在《我们所交的朋友——小说伦理学》(77^CompemyITeKeep:如,1988;以下简称为《小说伦理学》)完成之时。本文将主要讨论布思的后一著作,同时也兼及他的其他有关论著。

 

  、布思《小说伦理学》的语境

 

  在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在西方文学理论界俄国形式主义、新批评、结构主义、符号学、解构批评与后结构主义等种种形式主义的批评理论占了主导地位。这些大多是以语言为导向、注重文本内部因素的批评理论,它们一般都不关注文本与外界因素的联系,忽视作品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教益。这些批评理论的盛行使伦理道德批评陷入尴尬的境地,几乎处于被人遗忘的角落"。在《小说伦理学》中,布思也对过去较长一段时期里,伦理批评遭到冷落、陷入困境的多种原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在当时西方文化大气候下,种种形式主义的文学理论盛行,这些主流理论主张事实/价值分离形式/内容分离,重事实形式,轻价值内容。它们认为人们只能获得关于事实的知识,而不可能获得关于价值的知识:一切价值判断都只是个人的意见或者至多是某一社会群体的习俗。”(《小说伦理学》第29页,以下凡出自此书的内容不再绝明书名,只标明页码)同时,这些理论还认为,艺术真正或唯一的价值在于与内容分离开的形式。于是,内容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对内容的伦理批评就不成其为艺术批评了。这样,就否定了伦理批评对文学作品的价值判断的作用,把伦理批评逼人了困境。

 

  自60年代以来,西方各种社会思潮和政治运动风起云涌,诸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法国的五月风暴,遍及西方的学生运动、妇女解放运动、反文化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这些运动都与伦理道德观念有着一定的联系,在不同程度上对文学和文学批评理论产生了影响。随后,西方出现了与伦理道德观有着密切关系的女权主义、新历史主义、黑人美学、文化批评等种种批评理论。不少讨论伦理与文学的关系的理论著作陆续问世,出现了一股伦理道德批评回归的潮流。例如,著名的解构批评家希利斯米勒的《阅读伦理学》(77k;Columbia,1987),朱莉娅.克里斯蒂娃的《语言中的欲望》(Dwire

 

  inLanguage,Columbia1980)有一章讨论伦理问题,吉姆.梅罗德(JimMerod)的《批评家的政治责任》(TViePotoicaZKaspoTwiWZi^cj/'t/ieCritic,Cornell,1987),以及后来亚当.扎卡里牛顿(AdamZachajyNewton)的《叙事伦理学》等。布思的《小说伦理学》就是在这股潮流中出现的一部重要著作。

 

  二、布思《小说伦理学》的理论架构和基本观点

 

  布思《小说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从远看是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从近看是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主张。在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布思的伦理批评观念的范畴。在这个问题上,布思继承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他认为,伦理和政治是相互依赖的,伦理批评和政治批评是不能分开的。他把伦理批评的范围扩展到涵盖所有政治批评,成了与许多人所说的思想批评大致相当的同义词。布思还主张:伦理批评也包括了哲学批评,即对叙事作品的真理一价值的判断。这种伦理批评关注内在于文学作品中的思想和这些思想可能对读者产生的影响。用布思本人的话来讲,即是:我们谈论的是:人类的理想,它们如何在艺术作品中创造出来,然后灌输进读者的头脑里……”[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布思的伦理批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文学批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同时,对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是芝加哥学派的基本主张之一。该学派的领袖人物R•S•克莱恩就曾明确地强调过这个问题[2]。作为芝加哥学派的一员,布思倡导伦理批评是十分自然的。

 

  布思认为小说不可能没有伦理的尺度,总是含有一定的伦理价值观。他说:从根本上讲,值得讲述一个故事的任何事件、人类时刻的任何顺序,必须产生于至少两种选择——通常矛盾的观点——的冲突,而每一种观点都具有强烈的伦理预设:没有冲突,就没有事件。”(364)他提出,所有叙事作品都是道德教诲的’(didactic)”(151)。他坚决反对当代一些批评家把艺术生活美学实践分割开来的倾向。他赞同F.詹姆逊(FreclricJameson)在《政治无意识》(77iePoZifica/iAicwwcioiis,1981)中所提出的观点:当代批评的主要模式是伦理的[3]。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布思举出了女权主义、黑人批评、新马克思主义和宗教批评来说明(5)。以上种种批评理论无不具有鲜明的伦理尺度,并且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这充分表明了:伦理批评在当代文学批评中实际上已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布思对那种否定价值判断、否定伦理批评的倾向进行了批驳。他举出牛津大学著名的文学教授约翰凯里(JohnCarey)就是这种倾向的一个代表。凯里在《泰晤士报文学副刊》

 

  (1980222)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价值判断的末日的文章,认为结束价值判断是正确的,现在几乎不再有人相信有着客观的或正确的文学评价的可能性了。然而,他在第二年出版的《约翰多恩:生活、思想与艺术》中却运用了一系列价值判断的词语,诸如:伟大成功有价值等。实际上,凯里对多恩的诗歌所作的评论正是出自于他自己一年前所反对的价值判断。而布思认为,凯里的这本书是令人赞赏的。这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文学评论是不可能脱离价值判断的,成功的文学批评往往包含着伦理道德观念的批评。

 

析布思的小说伦理学


  布思提出了追求伦理价值批评的四条理由:

 

  1.对叙事作品的评价能够涉及到叙事作品中某些真实的东西,而不只是评价者的偏爱;那种认为诗歌本身并不具有力量或价值的普遍看法是糊涂的和误导的。

 

  2.对一部叙事作品力量”(“power”)的描述,如果这些描述是准确的,那么它们就不可能实际上与评价分割开;如果描述、阐释和阐释的理论可以是理性的,那么评价也可以是如此。

 

  3.所以,评价者之间的差异不必意味着评价的非理性;那种认为判断的差异破坏了判断的正确性的通常观点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它否认了在任何一部作品中力量的多样性。

 

  4.对评价、尤其是对伦理形式的评价的全盘摈弃,即是忽视了我们在实践中分享的多种多样的判断。对于评价者之外的每一个人来说,许多评价可能确实是没有价值的;但是,一旦我们作出某些基本的区分,我们就会发现一些评价便有资格成为大家分享的知识,同许多凿凿有据的主张一样,不再是靠不住的了。(82—83)

 

  对于两种否认文学作品具有内在力量从而具有价值的观点,布思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美学价值观念都完全是主观性的,任何作品的价值就是任何读者在其中所看到的价值,不可能有价值上的争论。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读者反应批评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在个人的评价可以不仅仅是主观性的同时,在任何真正的意义上,作品的价值仍然不在作品之中,而它是由通常为某些权力机构服务的文化和文化机构赋予作品的。这种观点是特里伊格尔顿等西方马克思主义批评家的观点。布思倾向于赞同后一种观点,他说,对地球上的文化一无所知的火星来客不会在《汉姆莱特》中发现任何价值,作品所具有的价值,无论大或小,只有在一定的文化内才能看得清楚。”(84—85)至于那些认为作品不具有或产生内在价值而只是得到评价”(valued)的极端主观主义者的观点,布思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布思根据作者、读者、作品和世界(社会)四方的关系,分别阐述了小说伦理学的种种问题。

 

  1.从作者的角度来看,小说伦理学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作者对读者的责任、对隐含读者的责任、对作品的责任、对作者自己的责任、对社会世界的责任、对真理的责任等等。关于作者对读者的责任问题,布思只是简略地列出了主张传统伦理批评的人与反对伦理批评的人两方对立的观点,没有作详细深入的阐述。这一点是令人遗憾的,因为这个问题是小说伦理学的重要问题之一。至于作者对作品的责任问题,布思认为这种责任是与追求艺术上的成功分不开的,这涉及到:手法、技巧、卓越的形式、感情的力量、自我的表达等等。无论做什么,都要做好把追求尽善尽美作为自己的责任。对于某些作家,一切为作品服务或对作品的热爱可以取代其他一切价值。至于作者对自己的责任问题,一些艺术家把对自己的责任等同于对作品的责任,他们认为:作者通过创造尽可能最佳的作品就使自己得到了最好的服务。但是在布思看来,这还不够,真正的作家要正视不同目标的冲突,SP:家庭、国家、宗教、友谊、正义、乐趣等的相互竞争的要求。作家要写出最能反映时代和社会精神特质的小说(128)。对于我们,这一观点无疑是能引起共鸣的。作家对于自己的主要责任必须是:要选择写出这样的作品,这些作品将展现所度过生活的辉煌时刻。同时,布思还认为,当一位作家选择好一个有资格成为他的朋友的隐含作者之时,这位作家对于作为故事讲述人的他自己的责任就算尽到了(129)。在谈论作者对真理的责任问题时,布思指出,许多作家都发现,在追求完美的形式时,必然会违反这个世界上的一些表面事实或真理。有时这种违反是出于社会的或商业的准则,例如,19世纪的小说家和20世纪初的电影制片人都被迫使每一部作品有幸福的结局,而不顾生活或艺术中的可能性。有时这种违反则是出于某个作品或体裁的某些无情的要求。例如,族裔小说家使方言变得缓和,以使叙事能让外人理解或者不触犯本民族的人。历史小说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历史事实,以使小说获得成功。

 

  对于小说家的道德责任问题,布思在《小说修辞学》中早就提出,作家必须有自己的道德判断。艺术家具有一种道德义务,作为他要写好的审美义务的基本部分”[4]

 

  2.从读者的角度来看,小说伦理学涉及到以下一些问题:读者对作者的责任、读者对作品的责任、读者对他/她的自我或灵魂的责任、读者对社会的责任、读者对其他读者的责任、读者与隐含作者的关系等等。布思指出,读者对作者的责任归根结底可以归纳为一个简单的要求:不可抄袭。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如果我抵制了要从你那里剽窃东西的欲望,那么我就尽到了我对你的责任。”(135)布思认为,读者对作品的责任也是对隐含作者的责任。就此布思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我作为读者,对隐含的作者有无任何责任?在享受阅读一部作品时的愉悦与试图发现作者打算让人分享的愉悦之间有何关系?萨特曾说,作者要求读者全身心地投入,在任何意义上他是对的吗?对于他来说,读者必须慷慨地奉献自己,这意味着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布思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需要读者自己去思索。另外,布思表示他赞同E*D•赫希(Hhsch)的观点:读者应该并且能够认识到作者的本意,应该尊重作者的意图[5]。在谈读者对他/她的自我或灵魂的责任问题时,布思指出:作为读者,只有在我既尊重作者在作品中所奉献出来的东西,同时又对我看来是错误的或过分的东西采取一种积极的批判态度之时,我才对我自己最好地尽到了责任(136)。他还提出,每一个读者必须是他/她自己的伦理批评家(237)

 

  3.从作品的角度来看,小说伦理学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是作品对读者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理性的(intellectual)和道德的(moral)。布思以他自己为例说明小说在理性上对他的影响。他19岁时读了乔依斯的《尤利西斯》,当时他对书中的人物斯蒂芬产生了一种嫉妒和畏惧的感觉'布思这样写到:要是我的意识流能够以那样高的哲学水平流动,那么我将是一个多么聪明的青年啊!”(274)他还写到:显然,我不能说仅仅是读了《尤利西斯》就使我成了一位英文教授。但是,我的确清楚地记得我有过一种几乎没有成功希望的渴望:要变得像斯蒂芬和乔依斯那样有学问。”(276)另外,在小说的道德影响方面,布思还多次向人进行了这样的调査:举出改变了你的性格或者使你想要改变你的行为的小说。结果,布思得到了许多答案。这里仅列举几个:巴尔扎克的《高老头》对于如何看待我的父亲使我有了真正不同的看法。”“托妮.莫瑞森的《所罗门之歌》使我对我过去对黑'的看法感到真正内疚……”“钦瓦阿切博(ChimiaAchebe)的《分崩离析》(77J^/WMpart)急剧地改变了辑对非洲殖民主义及其后果的观点和教学。”“《飘》使我对南方人的态度大不相同了;以前我曾把他们斥之为邪恶的或愚蠢的。”“阅读凯鲁亚克的《在路上》使我离开了大学,在路上跑了一年,尽可能地模仿我觉得有意义的主人公的行为。”(278—279)这些答案充分表明了小说对读者的观点、人生态度、甚至生活方式都可能产生影响。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作品不仅对读者有影响,而且对作者自身也有一定的影响。布思指出,从劳伦斯斯特恩到诺曼梅勒,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艺术家常常模仿他们创造的角色。在现实中,作家往往趋向于为作品本身而想象出的美德或罪恶。蒙田就曾讲过这样一句话:与其说是我创造了我的书,不如说是我的书创造了我。”(128)

 

  这样,布思分别从作者、读者和作品三者的角度出发,通过研讨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世界(社会)的关系,较为全面地讨论了小说伦理学的种种问题。他的分析是有根据的,往往附有较充分的例证,让人认识到文学作品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在《小说伦理学》中,布思还进一步讨论了伦理问题与小说形式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作者处理小说的方式决定了伦理的尺度。在讨论拉伯雷时,布思指出,对作品思想的探讨是细致复杂的,是作品分析的一个主要方面。进行这种探讨不能与对作品作为一种创造出的形式的探讨分离开来:思想不是某种可以与形式分开的东西,而形式也不是某种可以与我们的感情介入分开的东西。”(400)在《小说修辞学》中,他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当人类活动被用以创造艺术品时,创造的形式决不可能与人类意义相分离,包括道德判断,只要有人活动,它就隐含在其中。”W布思这种主张思想与形式统一的观点无疑是对曾长期统治文坛的种种形式主义理论的反驳。

 

  布思认为,每一部小说都是对生活的批评。每一部小说都是对生活的一种模仿,这种模仿不是凭借模仿生活的任何细节,而是凭借展现属于、适合于、甚至引起心灵的某些状况——幸福、或痛苦、或绝望;愤怒、或欣喜、或乐趣;妥协、或反抗(345)19世纪英国批评家马修阿诺德早就说过,诗歌是对生活的批评。布思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阿诺德观点的扩展。

 

  布思在《小说伦理学》中提出了一个新术语共导”(coductionh根据布思的解释,“Coduction”一词由“co”(共同)“ducere”(引导)演变而成(72)。在阅读一部小说时,我们作出的种种价值判断就是共导的结果,共导包容了我们对作品、作家、其他读者及我们自己的所有体验,它们是体验的建构(constmctionsofexperience)

 

  布思在《小说伦理学》中还提出了文学友谊的衡量尺度问题。他说,我们阅读时的朋友可以依据以下7种尺度而变化:

 

  1.他们向我们发出遨请的次数;

 

  2.他们向我们允诺承担责任的程度;

 

  3.友谊亲密的程度;

 

  4.他们期望或要求读者投入的强度——从全神贯注到松懈、舒适、缓慢成熟的相识;

 

  5.所提供世界的一致性或稳定性;

 

  6.他们的世界和我们的世界之间的距离,即我们所进入的那个世界的陌生或熟悉的程度;

 

  7.所建议、遨请、或要求的活动的种类或种类的范围——从对单一问题或形式模式的专注(《鹅》一伊索寓言)到对所有各种世界的重建或包容,这些世界囊括了我们的真实的世界所包含的每一个题目(《罪与罚》、《尤利西斯》,威廉.盖迪斯的《认可》)(182)

 

  这段话中所说的他们实际上是指作品中隐含的作者,所说的文学友谊实际上是指阅读文学作品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指隐含的作者与读者、作品以及世界之间要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

 

  布思的另一个重要主张是倡导多元化的批评。他认为,人类生活从根本上讲具有多种价值、多样故事、多重神话(348)。因而,对反映多姿多彩人类生活的文学作品的批评也应该是多元化的。每一种批评模式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都有它的长处和短处。布思所提倡的伦理批评就是多元化的批评,他认为伦理批评涵盖了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批评;“心理的心理分析的批评;“读者反应批评”;“女权主义批评”;“权力话语”(25)。依据他的这种观点,以后兴起的新历史主义批评后殖民主义理论也应归人伦理批评的范畴。

 

  在布思看来,最有活力、最富于挑战性的批评模式是女权主义批评。他说:每一个从事文学的人,无论他从事哪一个时期或哪一种文化的任何文学,都面临着女权主义的直接挑战。”(387)他还说:在当前,女权主义者构成了最具原创性、最重要的运动,甚至具有比解构主义者更大的改造作用。”(388)布思还进一步运用女权主义批评的观点对拉伯雷的《巨人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拉伯雷的作品中找不到任何从妇女观点来想象或把妇女包括进对话中的努力的任何迹象,拉伯雷所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就是看见妇女。拉伯雷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公正地对待人类现实的一半——妇女。而这种对妇女的不公正不仅在于传统所主张的表面方式上,而且在于他的多数主要想象行为上(407—408)。在谈到奥斯丁时,布思指出:奥斯丁本人相信并实践了一种强有力的伦理批评。他说:许多女权主义批评家为奥斯丁辩护,说她无疑是她那个时代妇女命运最敏锐的描绘者。她们确实发现,她的作品包含了对那个男人统治的世界最渾利的批判。并且她们把她多少视为女权主义批评的奠基之母。”(426-427)布思紧接着说:我同意她们的评价。这一切十分清楚地说明,布思是女权主义批评坚定而有力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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