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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9 00:18

  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正是由于每个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党内生活才应该是民主的,也才可能是民主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内民主制度也就是为党员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设计和安排的渠道和保障,是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所必需的形式。党内民主制度与党员民主权利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提示我们:一方面,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从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做起;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也必须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出发,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有利于形成党内民主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党员权利是基于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产生的,同时也是党员在党内享有主体地位的根本表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也就意味着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实现。而主体地位是一个根本的动力源,人的主人翁精神,包括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都由此产生。因此,在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时,注意从保障党员权利出发,着眼于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就容易调动起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激活蕴藏在广大党员身上的创造精神,从而使党的优势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有利于形成权力行使的制约机制。权力来自于权利,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权力来自于它们所由产生的党的代表大会的授权,这既是无产阶级执政党党内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我们党党章的明确规定。从这个角度讲,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还意味着对党内权力授受关系的保护和对权力制约机制的强化。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党内权力的行使能否受到有效制约,根本上取决于党员的选举、监督、罢免等权利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也就是取决于党内能否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基础,形成民主授予权力和民主收回权力的制度。


  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根本制度,是广大党员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各种民主权利的制度平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首先就要保障党员代表的权利,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党的领导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确保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使代表们能够经常、充分、有效地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此外,还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体制内,以保障党员的各项具体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具体的民主制度。


  ——以保障党员知情权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对党员公开制度。党员享有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党员的知情权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党员的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等权利都将无法正常行使。当前,党员知情权的行使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还缺乏必要的了解。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及时阅读其应当阅读的各种文件,及时了解其应当了解的各种事务。要逐步扩大党员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尤其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要求,落实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改革完善相关环节,如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质询制度,改革和完善候选人介绍方式等,从制度上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和了解,落实普通党员、党员代表、党委委员以及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防止少数人或极个别人垄断党内信息,为个人专断制造条件。


  ——以保障党员参与权、建议权和表决权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的态度。党员享有这些权利为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提供了前提。要建立健全党员民主议事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要通过扩大基层党员的政治参与,尊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党员有效行使表决权,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明确划分党内重大问题与日常事务的界限,坚持在重大问题上先由集体民主讨论,然后再做出决定,通过硬性规定使“一把手”无法在重大问题上个人说了算。要明确规定各类事项的表决方式,在重要和比较重要的问题上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防止因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而使表决成了走过场,或因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而使党员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受到不正常的干扰。


  ——以保障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在党员的权利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由于党内选举所要解决的是党内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质,因此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或者说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就成为衡量党内民主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当前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使党内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和在党内创造比较公开的信息环境和比较自由的舆论环境,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更切实的了解。再次,要杜绝党内选举中名义上是代表提名,实际上是党委指定;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表面看是差额选举,实际是等额选举等现象,使党内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最后,要尊重党员的被选举权,保障一切党员都有权被选举到党的领导机关中去。


  ——以保障党员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把我们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好传统、好作风制度化,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23—224页)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以免被检举人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使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得到落实。要求罢免权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主权利,列宁将承认和实行这一权利看作是真正民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恩格斯则把罢免制看作防止公仆变主人的两种最重要的方法之一。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曾提出要建立包括弹劾、撤换、罢免在内的群众监督制度。随着我们党党内民主的发展,建立健全党员群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的党内弹劾罢免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以保障党员申辩权、越级报告权、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为基础,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护制度。党员的申辩权、越级报告权、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基本上属于救济性权利,也就是党员受到党组织的不公正处理或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时,通过诉诸组织获得帮助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党员的其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文革”期间党员权利遭到肆意践踏的事实,我们党在“文革”结束后,对党员权利的保护问题比较重视。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章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在以后的党章中也特别强调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199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党员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完善党员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制度,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和细则,公开党内申诉、控制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加大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真正建立起党员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作者: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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