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析从转变政府职能人手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发布时间:2015-07-02 14:16

[关键词]政府公共管理能力转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公共管理能力的强弱成为衡量政府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尽快强化宏观意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强化为民意识,由“官本政府”向“民本政府”转变;强化服务意识,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强化效率意识,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转变;强化责任意识,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强化法律意识,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强化公开意识,由“封闭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强化信用意识,由“缺信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共管理职能成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管理能力的强弱成为衡量政府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承担着整个社会公共管理任务的各级政府,如何有效地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不断提升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是需要面对的历史性课题。笔者认为,从目前来说,要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应从转变政府职能人手。
一、强化宏观意识,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政府是否有为,不在于管得有多宽,而在于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是否合理,管理的行为和结果是否有效。长期以来,我国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通过“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福利”的方式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包揽一切,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造成了政府公共权力高度集中,机构膨胀,管理方式单一,行政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财政补贴负担沉重等弊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的管理对象、体制环境、法制环境及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环境的变化要求政府职能发生相应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在公共管理职能上应由“划桨”变为“掌舵”,由微观管理为主变为宏观管理为主,由直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没有必要越姐代危。政府要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不断给企业、居民或生产者、消费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解决市场不能或不愿解决的公共问题,如公共安全、发展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社会基础设施领域公共项目的投人、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等。要尽可能退出不适应直接介人的领域,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还给企业或市场。要将决策与执行分开,政府的主要职能限于决策,确定社会公共目标、程序和标准,具体执行职能可交由社会非营利组织承担,政府只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环境。
二、强化为民意识,实现由“官本政府”向“民本政府”转变
“官”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定产物,本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作人员应该不再是官,而是社会的公仆。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和儒家思想的禁锢与灌输,“官本位”思想可谓根深蒂固。古时候读书人把做官当做惟一的出路,所谓“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就是一种真实写照。直到现在,这种“官本位”意识并没有多大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扩展之势。在人们的观念中,公民的一切好像都是官员给的,把官员奉为“衣食父母”和“青天大老爷”。人们只能感谢政府、感谢官员,不能向政府及官员要求什么。“官本位”思想的泛滥,助长了政府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影响了政府与公民的沟通与交流,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最终削弱了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政府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权力的。随着行政改革的深人,这一宪法精神应该充分体现在政府的治理理念中。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一定要从高位走下来,真正从“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扮演一个“服务者”的角色。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务必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最高利,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倾听群众的呼声,汇集群众的智慧,关心群众的疾苦,赢得群众的感情,塑造一个民主、参与、亲和的政府新形象。
三、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
传统上我们一直把政府仅仅视为社会的管理者,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政府的职能定位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政府变成了服务的提供者,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受源远流长的“官本位”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新

五、强化责任意识,实现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各级政府部门都掌握着相应的行政权力,运用权力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无可厚非。但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对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比较熟悉,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习惯于依靠行政权力,采取强制性的直接行政手段来处理。加之长期以来权力缺乏制约,导致行政权力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有禁不止;不顾人民利益,强行拆迁、滥占土地愈演愈烈;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时有发生。现代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要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明白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能忽视政府的行政责任。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没有政府责任,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推进。在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上,我们应当明确,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人民政府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实现者、维护者,应当实现从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在责任制度上,不仅强调公民责任,而且要强调政府责任;立法不仅要重视设定公民责任,而且要重视设定政府责任;行政执法不仅要重视行使行政权力,而且要重视承担行政责任;监督制度不仅要重视设置监督行为、方式,而且要重视落实行政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各类责任主体的政府责任体系,做到政府责任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在政府工作出现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时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公务员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制度,以及建立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等。

六、强化法律意识,实现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
改革开放以前,受旧

上一篇:浅析制约行政权力的思路选择

下一篇:浅谈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