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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容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1 21:55

  所谓“招改”,其全称为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这一“招录培养体制”的实质要义即是“招生即招警”,即符合报考条件的大专、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及转业军人,按照各省(市)招考计划所列职位,报名并通过考试被录取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公安院校,免费进行为期两年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公安技能培训后,按照各自当初所报考的职位定向分配,经试用合格后,成为正式的人民警察。当前,我国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展开,2011级“体改生”招考即将进行。这是全国公安院校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制定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试点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阶段性业绩。它标志着中国警察的培养模式和招录体制将发生新的历史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意义,引起国内外各界的瞩目。作为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主讲教师之一,笔者在关注、支持国家招警体制重大变革的同时,我思考最多的却是“公安招改”背景下自己所执教课程的改革问题。因为公安部的《意见》对“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等都做出了全新的规定。这就使得涉及警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改革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对“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容进行些许有益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专家和前辈。


  一、“公安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本课程教学内容研究必要性

  课程内容是实施教学活动的实施依据,是完成课程任务、实现课程培养目标的决定性因素,这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庞杂的内容与“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附的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确定的较少的学时数之现实要求,决定了我们必须重新整合本课程的内容。本课程是《行政法》课程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合二为一的一门课程,而《行政法学》课程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知识体系,概念庞杂。《行政法》课程自身的这种庞杂性,就使得其和《行政诉讼法》共同组合而成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在内容上必然显得十分的纷杂。在“招改”后课时大幅压缩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课程内容进行新一轮的研究、整合,想把本课程讲细讲深,没有足够多的学时安排是不可能的。


  二、本课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分析

  1.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以培养行政执法能力为核心。从学科的角度看,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以素质教育为理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高素质、厚基础、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复合型创新人才为目的。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强调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避免“高分低能”的教育尴尬。“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虽然与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原则、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考核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强调对学生法律能力培养这一点上,二者应该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招改”体制下,公安院校本课程的设计首先就要紧紧围绕培养学生行政执法能力这个核心进行。


  2.本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紧密联系公安一线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在经历了本次招录培养体制历史性变革之后,我国所有公安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如无意外情况发生,将百分之百的进入人民警察队伍,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安工作。而公安工作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两大块,且在实际工作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干警数量远远超过从事刑事司法等其他工作的干警数量。这一现实情况即决定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在“招改”后的公安院校课程体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同时也要求我们在进行本课程的内容选择时,必须从公安一线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向学生传授行政执法中最需要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胜任一线公安行政执法必备的法律实务技能,唯如此,方能真正达到公安部《意见》关于人才培养的各项要求。


  三、“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课程内容设置的原则

  在综合考虑本门课程内容上的自身特点和公安部《意见》中有关人才培养原则和人才目标的规定和描述后,笔者认为,“公安招改”背景下公安专科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内容的设置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1.要以实用为目的。此次“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学生,其就业面向的大多是我国各地基层公安机关。适应和服务于公安实践是公安教学的重点,当然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重点。因此,笔者认为,“招改”背景下公安院校本课程的教学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实践技能都应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实际应用为重点。培养的人才在实践能力上要比普通政法院校的学生要强,理论基础的功底要比成招生扎实。总之,用得上的内容多讲、讲深、讲透;用不上或者说一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合适的机会加以补足。因为其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法学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


  2.要以学员能胜任行政执法为出发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常见的案件是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轻伤害等。要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与公安实践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公安民警办理前述五类案件中的难点、重点梳理出来,从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实体评判、程序运用、法律文书、卷宗处理等各个环节加以细化和深化,结合行政法律的106项基本知识加以讲解,让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切实以执法现实为出发点和归宿。落实到行政法教学中,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章节是讲授重点,要把这些章节的知识讲深、讲透。


  3.精讲行政原理为重点,强调常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从其工作内容上说,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其机关性质上说,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因此,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很可能不是从事执法工作,而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诸如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这些同样需要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机构的系列、公务员管理、监察知识、财务法律法规等。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将所有理论问题和法律规定都要讲透,没有这个可能也没有这个必要。我们只是主张只要是将来学生毕业后,在一线公安工作中最可能用到的行政法律知识,都要在课堂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等章节是教学的重点。


  四、对“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课程内容的具体设置的建议

  出于上述三原则的考虑,为了真正实现“公安招改”后公安专科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在总结以往教学经验并充分考虑学时有限等因素的基础上,笔者对“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本门课程的具体内容的设置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1.应保留本课程以往的知识体系之基本框架。考虑到大多数学员在入校前都没有本课程的理论基础,为了让他们对本门课程的内容有一个完整的、清楚的了解和掌握,笔者认为仍然应保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以往的知识体系基本框架。即,整个课程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法基本理论,主要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讲授,其中包括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第二部分为行政主体篇,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相关知识点;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篇,包括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第四部分为行政监督和救济篇,包括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内容。整个编排遵循的知识逻辑是:什么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课程所讲的内容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能做出哪些行为、形成哪些法律关系——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如何解决。“这不仅符合法律思维,也合乎人类认识、学习新知识的一般规律,便于学员的理解和掌握。


  2.科学整合具体知识点,精讲理论,强调重点。在上述既定的知识体系整体框架下,对每一部分具体内容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紧扣本课程的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公安一线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必须和够用”的宗旨,对具体知识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整合。理论课的教授中,在第一部分中,应当主要讲授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发展的历史、渊源则略讲或不讲。第二部分中应当主要讲授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能够明确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要求学生掌握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在具体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的权限和职责。第三部分中应将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有效条件,以及公安一线行政执法最常依据行政程序做出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作为讲授的重点。在课程的最后一部分中应当重点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招改”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附表3中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本课程的实训课的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案件受理;②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③调查取证;④正确适用告知程序;⑤组织听证程序;⑥参加行政案件庭审。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学分析逻辑的认识[J].中国法学,2007,(3).

  作者简介:和洪(1975-),男,河南周口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诉讼法法学研究。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中旬 2012年1期

  作者:和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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