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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09-09 15:37

  行政法学课程内容庞杂,在对不同专业和层次的学生施教的过程中,要区分生源类别、培养层次和专业要求进行课程内容设计。对法学类专业学生,要全面讲授行政法学课程,帮助掌握行政法学基本理论,通过案件剖析帮助学生了解执法实际,锻炼其实际运用能力;对公安类专业的学生,要以运用为目的、以行政为重点,让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切实以执法现实为旨归;对其他专业学生要以社会站位为视角,以行为判断为基本,以权利救济为落脚点,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

 

  行政法学课程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知识体系,概念庞杂[1],行政行为类型和相关程序多样,权利救济存在类行政方式、行政方式和诉讼方式等的交织,包罗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章节间的跳跃性大。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帮助学生掌握行政法学课程的精髓,协调好教学时间与教学内容之间的某种冲突,是需要教师认真、科学地设计教学内容的。笔者在公共管理、摄影摄像、安全秘书、治安、侦查、刑事技术、交通管理、法律等不同专业学生中讲授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和教学时间,就该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做了一些实践,总结了自己的体会。

 

  一、课程内容设置的原则

 

  ()区别生源类别

 

  公安院校的学生有公安类专业与非公安类专业之别,这是在生源类型上的重大不同。通常,学校在课程设置上体现了两类不同生源的差别,但这是不够的。对于相同的课程,教师也应该在具体的教学中区别不同生源类别来设置教学内容。换言之,就是对相同的课程,要教出不同的味道。对于公安类专业的学生,学校在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公安民警,学生本身也在主观上极力追求这样的结果。从实际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毕业生的入警率不尽如人意,但毕业生总体还是走考公务员、当人民警察的道路。对公安类学生的客观塑造和学生自己的内在追求都促使学生走上执法者的岗位。

 

  非公安类专业的学生,尽管有些人到公安院校学习是希望将来有机会从事公安工作,但从现实看,绝大多数人要走社会就业的道路。他们未来的人生道路决定了他们更多是从一个社会普通公民的视角学习、认识、运用行政法律。

 

  ()区别培养层次

 

  大专和本科学生的培养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大专层次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本科层次要培养具有初步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两者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别,决定了教学内容的繁简、理论性的强弱、学生研究能力的大小等的差别。在施教的具体过程中,要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对本科学生,要在强调学生应用能力的同时,传授学生基本行政法学理论,培养学生的初步研究能力。对专科生,则突出对行政法律的应用性,强调解决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无须苛求学生掌握过多的理论知识。

 

  ()区别专业要求

 

  我院开设了十余个专业,有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它们在行政法学课程上的教学要求也是有区别的。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行政法学课程是主干科, 是核心课程,学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学习和掌握。因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要全面、深入,既要照顾学科知识的全面性,又要体现一定的深度,还要帮助学生学会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而对于非法学类学生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是专业基础课,是进一步学习、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的基础和前提,对该课程的学习就可能是粗线条的把握。对课程内容的设置要体现与后续教学内容的连续性,起到启后的铺垫作用。

 

  二、法学专业的行政法课程内容设置

 

  ()全面讲授行政法学课程

 

  法学专业是以培养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目标的专业,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因此,全面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运用能力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具体到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就是要把行政法学课程的全部内容都进行讲解,包括行政法学的本体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2],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等。

 

  ()掌握行政法学基本理论

 

  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而言,不仅要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要在学理上搞清楚作出如是规定的理由,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反对作出现行规定的理由和根据。这样,就能够使学生在甄别的基础上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就能够使其比较深入地把握立法的精神和实质,以及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行政法学的框架包括行政法学的行政本体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和行政救济论4个部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是法学本科生,必须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这4个部分知识,融会贯通、活学活用。

 

对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探讨


  ()剖析实际案件

 

  行政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学习和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在于应用。因此,在学生无法亲历案件的情况下,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更多地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讲授专业知识,分析知识要点,促进能力增长,使学生能够在具体的案例中得以吸收、消化和掌握知识。此外,还应该鼓励学生多方面了解办案实际,包括从媒体报道的案件、周边环境中发生的案件、旁听法庭审理等多渠道了解办案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培养和锻炼综合运用能力。

 

  三、公安类专业的课程内容设置

 

  ()以运用为目的

 

  目前,我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学生,其就业面向的就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适应和服务于公安实践是公安教学的重点,当然也是行政法学教学的重点。从毕业生反馈的情况看,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是他们自身的愿望,也是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的期待。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把重点放在具体运用这个环节,不要在理论问题上过多纠缠,不对纯学术问题进行阐述,要着力解决现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总之,用得上的内容多讲、讲深、讲透;用不上或者说一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合适的机会加以补足。

 

  ()以执法为旨归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常见的案件是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轻伤害等。要把行政法学的教学与公安实践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公安民警办理前述五类案件中的难点、重点梳理出来,从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实体评判、程序运用、法律文书、卷宗处理等各个环节加以细化和深化,结合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加以讲解,让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切实以执法现实为依旨。落实到行政法教学中,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章节是讲授重点,要把这些章节的知识讲深、讲透。

 

  ()以行政原理为重点

 

  公安机关从其工作内容上说,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其机关性质上说,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因此,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很可能不是从事执法工作,而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诸如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这些同样需要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机构的系列、公务员管理、监察知识、财务法律法规等。换句话说,工作中需要掌握的行政法律知识,就要在课堂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等章节是教学的重点。

 

  四、其他专业的行政法课程内容设置

 

  ()以社会站位为视角

 

  我校在招收公安类专业学生的同时,也招收不少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他们的就业面向的是社会,是人才市场。对他们开设行政法律课程就要照顾到他们的就业实际,要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用切实的行动服务于学生就业。社会需要的行政法律人才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服务于自身行政事务的办理,包括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管理企业、权利救济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立法、自身如何管理和运作可能用处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课程设置时,就要把重点放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章节。

 

  ()以行为判断为基础

 

  作为一个社会人,要在社会中遵纪守法,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判断他人的行为。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尺度,也是评判公民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一个标准,学习和掌握这个标准,就能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行为和衡量自身的进退、得失。落实到行政法律的教学中,教师要着重讲解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即重点讲授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以权利救济为落脚点

 

  作为普通公民,一般是被动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公民只有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是这时候才最需要法律知识。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是帮助学生如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当然也能使学生从法律服务中得到回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学生也可将其作为日后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从行政法学课程内容设置的角度看,重点是教会学生行政协调、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知识,让学生充分了解这些救济手段的具体步骤和环节,为其就业打开一条可行的通道。

 

  结语

 

  行政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各专业,包括法学、公共管理、摄影摄像、安全秘书等非公安类专业和侦查、治安、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等公安类专业普遍开设的课程。从该课程开设的现状看,似乎仅从该课程的授课课时上予以区分,即法学专业的课时量多一些,而其他专业的课时量少一些。各专业笼统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对课程的具体设置没有区别对待。笔者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在教学计划设定的课时内,结合不同的专业特点和社会面向,在教学内容的取舍、教学重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等方面都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不揣浅陋,总结成文,期待引起更深入的探讨。

 

  作者:谢天长 吴 青 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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