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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程序

发布时间:2016-05-27 13:59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宪法提出的重大议案,对宪法进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宪法解释的效力,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效力应该低于宪法典但是高于普通法律处于最高法与一般法的效力之间。对此我们的认识和看法不尽成熟,要进一步讨论。

 

  一、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宪法提出的重大议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应明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解释主体,其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行使好此项职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而:

 

  第一,通过宪法解释弥补宪法漏洞。法律漏洞指的是法律规定当中存在的不圆满状态,即对于某一问题,法律本应有所规定却没有规定的现象。致使法律漏洞的原因诸多,譬如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在制定法律之时难以顾及社会中的所有问题。

 

  第二,通过宪法解释避免频繁修宪。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现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为缓和此冲突,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无外乎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其中,宪法修改无疑是成本最小、最为灵活的做法,同时较之于修宪,宪法解释能有利于维持宪法的稳定性,从而有助于宪法权威的塑造。

 

  第二,通过宪法解释确保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内容便是宪法监督,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乃至司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的行为予以撤销。但是,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违宪法之时,势必要求阐明宪法的涵义。于此层而而言,宪法解释乃是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

  要使宪法解释有章可循,首先要确定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具体原则,即宪法解释工作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而文字为依据,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

 

  第二,法定程序正义原则。建立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就决定了法治与不客观的人治的根本区别,宪法解释的准确与否与宪法解释的权威与否同时又决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因此,在构建程序机制时更不得随意为之。其中在解释宪法程序如何启动、宪法解释案如何审议通过等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慎重斟酌。

 

  第二,权力制衡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追求与时俱进的正义所做的工作,全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独享宪法解释权起不到权力制衡的原则要求,因此,在现实的要求下还应该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进行监督的机关成立,以求达到客观正义的价值追求。

 

  三、宪法解释的请求

 

宪法解释的请求包括请求主体、请求提出的条件、请求提出的方式等内容,具体而言:其一,请求主体。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宪法解释请求主体应当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白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当然,为了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宪负担,应将不同情况下的各种主体有所区分,赋予其不同的请求效果。其二,请求提出的条件。结合宪法解释的事由,请求提出的条件至少包括:

 

一是请求主体认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

 

二是请求主体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宪法含义的。其二,请求提出的方式。宪法解释请求应以书而形式提出。

 

  四、宪法解释的效力

 

对于宪法解释的效力,现存的理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宪法解释与宪法典的效力应当相同;第二,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第二,宪法解释效力应该低于宪法典但是高于普通法律处于最高法与一般法的效力之间。按照第一种观点来看,宪法解释不是宪法,如果主张二者之间效力等同,就等同于承认了宪法解释是宪法,这和我们构建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初衷不相统一。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判断宪法解释的效力,就又不符合宪法解释成为宪法真正得到良好实施的基本前提的理念。

 

所以,大多数学者认为的第三种观点是最合理的,理由主要有四:首先,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具体内容的具体阐释,并不是对宪法内容的变更,在基本的理解认识上首先要明确这一点,以此特点就可以明确的区分解释宪法与修改宪法。

 

其次,宪法解释是宪法监督的前提,如果主张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同,在宪法监督的过程中,一定会使我们而临以宪法解释为依据裁定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违背宪法的一种矛盾情形之中。

 

再次,依据法理学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宪法解释上也只是能够适用于其宪法颁布施行之后的具体行为。

 

最后,为了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违背宪法,尚需授予全国人大对宪法解释的审查权。

 

  对于以上关于宪法解释机制程序的健全与完善的认识和看法虽不尽成熟,但中国宪政现在进行时——依宪治国要求发挥宪法的指引和保障根本大法的作用,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修改宪法,替代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应当纳入到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顶层设计中。

 

  作者:孙丹丹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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