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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石

发布时间:2016-05-27 09:40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法学习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不仅体现在它在民法体系中的框架作用,也体现在它也是分析和处理民事案例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法,因此,学习民法一定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体系;民事案例分析

 

  1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看出,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了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可见,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及是否经过调整而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的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的内容。其实静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分别是主体、客体与内容。其中,主体部分形成了民法体系中的民事主体制度,其内容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而整个民法分则是要是围绕着两个最主要的民事权利而展开的,分别是物权与债权。此外,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义务不予履行则产生了民事责任。

 

  动态的法律关系,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也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其中蕴含的民法学习中极为重要的分类即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也包含了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代理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外,我们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枢纽,基本上可以将整个民法制度串联起来。可以说,掌握了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就掌握了整个民法体系的构架。

 民法基石

  3 民事法律关系在分析民事案例中的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民事案例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分析清楚了民事案例中各方主体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正确解决民事案例的基本前提。我们举一个真实案例:2009816日,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村民吴某家办婚宴,刘某来帮忙。

 

其间,刘某帮吴某喂猪时忘关猪圈门,猪跑出来,冲入另一村民王某家院内,将王某放在树下的蜂箱撞翻,蜜蜂纷纷飞出来,将村民于某头部、眼部蜇伤,于某治疗花费2100。出院后,于某找到王某、吴某、刘某索赔,但三人以自己无责任为由未予赔偿。

 

此案例中,民事主体包括猪的主人吴某、帮忙喂猪的刘某、蜜蜂饲养人王某以及受伤的于某。要解决应当由何人赔偿,首先要分析四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吴某和刘某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可能得出的结论有两种,一种是个人劳务关系,另一种是无偿帮工关系。

 

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饲养动物侵权导致的民事侵权关系。刘某对对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因此,于某、王某、刘某之间存在着第三人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

 

我们上述分析是为了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吴某和刘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如果我们判断他们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是个人劳务关系,则刘某即使有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而如果属于无偿帮工关系,如果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与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如果认定王某和于某属于饲养动物侵权,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如果认定刘某与王某和于某之间属于因第三人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两种情况的差别显而易见,第一种情况下,由王某独立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则于某可以选择要求王某或者向刘某承担责任。

 

最终,我们通过分析该案例,可以得出结论,刘某和吴某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而对于于某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因第三人刘某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关系。

 

故而,本案例最终应当援引的法律规范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最后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于某可以要求动物饲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过错人刘某承担责任,在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时,还可以要求被帮工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如果我们在判定民事法律关时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或者饲养动物侵权关系,则适用法律不一样,而所得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故而,再次需要强调的是再复杂的案例,也是由一个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组合而成,只需要把这些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找出来,案例已经解决了一大半,剩下的内容不过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选择相应的民法规范而已。

 

 同时,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判断错误,整个案例基本上就已经错误,因为我们很难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寻找到正确的法律规范。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在理论学习中,还是法律实践中,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谓之民法的基石好不夸张。所以,在我们开始民法学习时,一定要非常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学习,学好了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民法的学习还是现实案例的分析,都会事半功倍。

 

  作者:韩明彧 来源:中外企业文化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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