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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2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一、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及相关背景分析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对峙。截至论文联盟http://2012年5月10日,中菲黄岩岛对峙已满一个月。
  黄岩岛是我国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距中沙环礁大约160海里。马尼拉海沟是我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位于黄岩岛以东。黄岩岛礁盘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其礁盘浅水区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经过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同时也是渔船的避风良港。对于中国而言,黄岩岛是中国南海的东边门户,对菲律宾而言,黄岩岛距离其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利益驱使,以菲律宾、越南为首的几个东南亚国家先后对我国南海的某些岛屿宣称拥有部分或全部主权,并派军舰或飞机巡逻。可以说,菲律宾拥有试图霸占黄岩岛的机会,是由于南海乱局的出现。
  一方面,中国对黄岩岛享有领土的主权是无可厚非的,原因在于:我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并将此岛屿其列入版图、实施主权管辖的国家。①早在1935年1月,中国就将黄岩岛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列入了中国版图。此后,中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均将黄岩岛标注为中国领土,并不间断地将其归属管辖下。所以有关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公告及声明中都指出黄岩岛属于中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统计局、地震局、海洋局均多次对黄岩岛及附近水域进行科学考察。
  另一方面,《巴黎协议》、《华盛顿协议》及《英美条约》等中都明确划定黄岩岛并不属于菲律宾的领土。菲律宾本国的1927年及1990年的官方地图中都没有标注其版图中含有黄岩岛。但菲律宾之所以找到所谓侵占菲律宾的理由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菲方紧紧抓住“200海里”这一概念,简单把距离远近作为其侵犯我国领土的依据。因此于2009年3月,不顾中国反对,颁布“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及黄岩岛划入领土。
  事实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但专属经济区内他国领土的法律地位不容质疑。菲律宾显然将开发利用与海洋管辖权混为一谈,其主张和行为显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准则背道而驰。
  二、有关解决黄岩岛等问题的方法及存在缺陷
  (一)法律方法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坚持用政治方法来解决国家间争端,但运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来解决诸如南沙岛礁领土争议这样的难题实属非常不易,因此,也可探讨利用法律方法解决此类争议。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在最终解决领土争议和缔结划界协议前,有关国家应遵守如:谈判磋商、努力缔结临时安排、禁止单方行为等义务。但国际社会对有关国家的上述义务应从何时开始,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一种是,若同一海域的主张发生重叠时义务开始;第二种是,开始谈判临时安排时义务开始;第三种,临时安排成立时义务开始;第四种,最终划界起后义务才应开始。作者认为,应采取第一种解释即有关国家从海域划界主张重叠时起,遵循上述相关义务。因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宗旨,若义务从谈判开始后遵循,则有可能导致某国在谈判开始前就会对争议海域的资源等实施单方开发活动。
  (二)法律解决的前提与条件
  因为国际法对管辖权缺乏强制力,所以若想使国际法院及仲裁机构拥有对问题的处理权,利用法律方法解决争端,就必须首先接受司法机关的管辖或缔结仲裁协议。针对此次争端问题,若想利用在相关国家间缔结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机关解决问题的机会很小。
  对于国际法院来说,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是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前提条件,并且国际法院也只能受理法律争端的案件。其之所以将非法律争端排除在管辖权以外,主要是因为: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内容常与现实缺乏协调性,因此国际法院即排除非利用国际法解决争端的事项,只接受和处理当事方均决定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事项。
  虽然相关国家要想将案件归于国际法院的管辖,必须事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但若一方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时,就会导致应诉管辖(forum prorogatum)的出现。应诉管辖指的是,争端相关国家在不知道对方国家是否同意把案件管辖权归于国际法院时,首先将案件置于国际法院管辖内(即提起诉讼),然后再根据对方的意思表示,正式开始诉讼即将争端管辖权正式交予国际法院。然而,应诉管辖是使案件管辖权置于国际法院之下并开始诉讼程序的方法之一,但这种方法在《国际法院规约》内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仅仅得到了国际法院的案例确认。比如,1948年的“科孚海峡案”,该案是国际法院作出应诉管辖的典型案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家才能成为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的当事者。因此,《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以及联合国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并非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想成为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就必须通过安理会的决议。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及59条规定了国际法院适用的裁判准则。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作为国际法院的裁判的主要准则,其他则为辅助准则。
  至于判决约束力问题,存在一般情况及例外情况。一般情况表现为:《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明确规定,其判决仅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例外情况表现在:该规约第63条第1款规定,若遇到协约解释问题,且有除诉讼当事国以外的国家为该协约的签字国的,当立即由书记长官通知参与国。第2款规定,受前款通知的国家有参加程序的权力,但若该国行使此项权利时,判决的解释对该国具有同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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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层面法律方法的缺陷
  首先,由上文可知,若想合理运用国际法(通过在国际层面上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方法来解决相应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需要通过合理的运用国际法院对于国际争端的相关管辖原则与制度来进行调节,当然前提是需要得到相关方同意),即首先需要对《国际法院规约》中的第36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阐释。若相关方依据36条的规定,作出其选择性的声明,则对于国际法院所行使管辖权进行了认可。由此可知,菲律宾政府在1972年1月18日,向国际法院提出了有关管辖问题的接受声明,但是其对于与“海洋论文联盟http://”和“陆地”有关争端问题的管辖权做出了保留。这表明了,菲律宾政府在针对有关的与“海洋”、“陆地”有关的管辖权争端问题上,国际法院因为其未予认可而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管辖。与此同时,马来西亚、越南等国与中国之间,也并没有任何就《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6条相关规定所作出的相关选择性的声明。所以,在南沙的相应岛礁与领土争议问题上,若需要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以谋划通过国际法院来行使有关与南沙岛礁相关的领土争议问题进行管辖,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是不太可能且困难重重。
  其次,中、越、菲等国均为《公约》的成员国,是否可以从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来解决南沙岛礁领土之间的争议问题,值得探讨。由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属事管辖”以及“管辖权的选择”三方面。其分别规定于《公约》的第287条第1款、第288条、第291条、第298条、第305条第1款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第20条。
  虽然我国于1996年就对《公约》进行了批准通过,但是我国政府却从来没有选择适用过与《公约》第287条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争端问题进行解决。且我国政府于2006年8月25日,依据《公约》的298条相关规定,对涉及“领土争端”、“海洋划界”与“军事活动”等几方面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相关的书面声明,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公约》第15部分第2节的有关国际司法与仲裁管辖的相关规定不接受,从而表明了我国政府就这些所涉及的问题排除了进行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可能性。对于上述的声明我国政府也没有做出撤回,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南沙岛礁之间的领土争议问题,不具有可能性。
  总之,通过国际层面利用法律方法解决黄岩岛领土争议问题存在一些无法消除或克服的障碍,因此,作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国内基本法解决争端。
  三、完善法律方法的几点建议
  随着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多边、双边或是整个国际社会,对于有关海洋问题的制度都不完善并且难以修正,因此,若想正确处理及积极应对有关海洋问题的争议,就必须要制定各国国家有关海洋发展的的战略以及完善海洋体制机制。对于我国而言,作者认为,制定海洋基本法是确保中国保障上述措施实现的重要路径。
  事实上,我国于1996年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就对制定相关制度例如建立海洋法等基本法律提出了目标和要求。目前,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对于中国制定海洋法,完善海洋发展战略及体制都极为有利。
  作者认为,我国若制定一部完整的海洋基本法必须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在本部法律中宣告我国海洋政策,即将我国建国以来针对海洋问题实施的政策予以汇总,并对外予以宣传与解释;其次,为了使海洋事务处于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状态下,必须设置相关的管理机构;再次,为实现利用、管理及保护海洋资源的目的,必须公布国家开发海洋的重要领域,从而加强对管辖海域的管理及调查活动,强化国际海洋合作等。最后,此部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些列的原则及制度,包括,协调开发、利用与保护原则,确保海洋安全原则,促进海产业健康发展原则,海洋事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原则;积极参与并协调国际海洋事务原则等。
  由于中国的海洋基本法有助于将中国有关海洋问题的政策予以宣传,因此,其对于别国来说,更有助于他们了解我国的立场及态度。并且中国的海洋政策具有连贯性的特点,是对以往政策的汇总及总结,其不会给他国造成不利影响。于此同时,海洋基本法的内容主要是对政策性的宣言,其可以很好地处理海洋基本法与现存海洋领域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现存海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四、结语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中国来说极为重要,可以说这个时期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纵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史,这个时期又很可能成为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拐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机遇与挑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中国必须处理好机遇与挑战的关系,因为机遇处理不好很可能变成挑战,同样挑战应对得当也可能转化成新的机遇。在黄岩岛事件等一系列南海争端中,中国仍需要保持和平姿态及政治善意,但作者认为,我国既不能委曲求全,也不能好勇斗狠,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即运用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尽快制定我国国内海洋基本法相结合的方法,确保争端尽快解决以及最大程度的维护我国领土主权的完整。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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