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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南海执法维权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0 16:05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南海周边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域外大国战略转移,南海问题日趋国际法,我国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海洋利益不断受到侵害。为了早日解决南海问题,维护中国在南海海域的权益,我国应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增强硬、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第二,结合国际法,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第三,必要时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论文关键词 南海维权 国际法院 裁决

  南海,也被称为南中国海,为地处印度洋与太平洋之间的、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以及南沙群岛等在内的一大片海域。南海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其战略地位极其重要,自然资源也极其丰富。南海一直以来都作为商业航运、石油运输业和主要海军舰队联络欧洲、非洲以及东亚的主要航道,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进一步加快,南海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东南亚周边国家不断对我国的南海领土进行硬性或软性“侵略”,中国在南海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总之,南海问题是关乎中国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仅体现在资源和领土争端上,更重要的是我国主权受到干涉上。因此,维护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异常重要。

  一、 结合国际法,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

  在南海主权争端中,有效运用法律维护国家权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方法,同时,将法律作为解决南海问题的手段也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为我国早日解决南海问题赢得更大的主动权。因此,我国在面对日益严峻的南海形势时,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在南海海域的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首先,充分发挥国际法中相关制度的“武器”功能。国际条约是由国际主体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对参与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条约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是确定的,各参与方不能随便进行更改。国际条约并不是由某一国家或组织的立法机构制定,并不存在一个执法机构来强制执行,它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认同的基础上,因此,各参与方违背国际条约必须付出信誉缺失的代价。正因为国际条约具有上述特点,所以其中很多原则和条款都可以被用来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的有力武器。譬如《联合国海洋公约》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宣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的海洋床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即深水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或由任何国家自由开发,而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也就是说,不能允许海洋霸权主义强国任意瓜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水海域和这个海域的资源。 不仅仅是已经存在的《联合国海洋公约》可以作为法律武器为我所用,正在制定当中的“南海行为准则”也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使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向更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第一,主动参与,力争主导谈判进程;第二,坚持原则,确保内容对中国有利;第三,加强宣传引导力度,抢夺舆论主导权;第四,两手准备,不断强化维权措施。
  其次,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和维权机制。随着国际制度的萌生成形,主权国家本身的国内物质结构和意识观念结构也会发生新的变化,从而实现国内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塑”。 我国在面对海洋法律制度不完善、海洋维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公约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相关维权法规。我国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 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是一种对主权的宣示,明确维护了我国的海洋权益,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也为我国维护南海主权完整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专项海洋立法如海洋基本法、区域性海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其与海洋权益维护的需要相去甚远。因此,我国应以国际法律制度为基础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提升立法技术,既重“量”,更要重“质”。第二,由于菲律宾近期宣称其将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这一事件,我国应重视研究国际法律诉讼的应用问题,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同时,我国海洋维权部门的权责不明问题仍然凸显,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统筹协调各种力量,理顺各部门关系,共同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

  二、增强硬、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

  首先,加强经济建设。经济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对于我国来说,加强经济建设有利于解决南海领土争端,其作用从总体上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实力的提升可以进一步带动军事力量的提升,为军事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第二,可以增强我国在东南亚国家发挥的地区经济影响作用。而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国应重点加强与东盟相关国家在经济上的合作,如老挝和缅甸,因这两个国家和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权益上并没有直接的冲突,相对而言其经济水平也较为落后,对我国也更容易产生经济上的依赖性,同时通过合作使我国获得更多国际上的支持力量。
  其次,加强海军建设。随着南海问题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南海周边各国争相发展海上实力,军事战略的重点也从陆地转向海洋,在军队建设上主要表现为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强化,在军事策略上则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频繁海上联合军演,这不仅使我国对东南亚国家的军事优势被弱化,而且加大了南海周边局势控制和南海问题整治的难度,这些都对我国的海军防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增加与大国进行海洋政治博弈的筹码,进一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建设强大的海军刻不容缓。


  再次,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为维护南海主权及相关合法权益,我国应更加重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如2011年中国海监在西沙永兴岛成立西南中沙支队,支队站在南海海洋维权的前沿阵地,为加强南海海域维权执法工作发挥重大作用,这也成为了“2011年度中国海监十件大事”之一。为更好的发挥还是执法的作用,统一海上执法队伍也至关重要,根据当前国内外的海上执法形势, 为确保我国“ 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的顺利实现, 我国应当顺应时代潮流, 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 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对现有海上执法队伍进行整合, 建立海上统一执法队伍。这是时代的要求, 也是我国海上执法的最佳选择。

  三、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在领土争端的解决机制上,国际法院裁决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国际上已经出现过将岛礁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例子,典型的如东南亚国家中的马来西亚、印尼和新加坡分别于2002 年和2008年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决成功地、比较有效和彻底地解决了相互之间的岛礁主权争端。
  国际法院在审理马印两国之间关于西巴丹岛与立吉丹岛之间的争端以及马新两国关于南礁、白礁岛和中岩礁之间的争端两个案件时,运用了国际法上几个重要的有关国家获得领土的原则,包括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有效占领原则以及继承原则。先占原则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对“无主地”表示占有意思,并对其适当行使主权,宣示主权,其中,“无主地”作为先占的客体,即尚未被任何国家占领,或者无人居住,或者土著居民尚未形成为部落的地方。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应有一项规则防止一个人在作出或者赞同一项声明后改变其主张,简单来说,禁止反言原则就是禁止出尔反尔”。 有效占领原则是指国际法院在分析各种能够证明主权国对领土有效统治的证据后,将领土主权交给能够对该领土进行更为有效治理的国家。
  首先,中国要高度重视通过国际法维护在南海海域的主权。根据先占原则,在十七世纪以前,一个主权国只要对“无主地”采取必要的手段表示对其的先占,国际上就承认这个国家可以获得这块土地的主权。而中国早在汉代,就通过航行于南海的契机对其进行了命名,在其后的各朝各代很多著作又将南海的西沙及南沙群岛相继命名为“九乳螺洲”、“石塘”、“长沙”、“千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万里长沙”等。 不仅如此,中国还通过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而使对其享有的主权得以延续。十八世纪以后,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要想对一个地方享有领土主权,光“先占”还不够,必须对其实行有效控制,“有效控制”原则也成为了国际法院裁决岛礁争端最重要的原则。根据《元史》记载,元代的疆域就已经包括了南沙群岛;到了明代,专门设置了官职—海南卫,巡视包括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岛在内的大片海域;清朝政府对南海的管理措施就更为详细和多样化……近现代中国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长期的、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至于措施在此就不详述。但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权益就不断受到东南亚国家的侵害,而这些侵害都是缺乏正当理由的,因为根据“有效控制”原则,东南亚各国只能通过控制“无主地”来获得新的领土,但基于上述资料,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不能被侵犯的。
  其次,我国应当加强对南海海域的实际控制,加大对该海域的经营范围和投入力度,充分展示中国政府对该海域的有效治理。具体来说,第一,加强对相关岛屿的建设,中国在南沙岛礁的永署礁工程正是我国对南海诸岛进行治理的表现,对领土进行建设和设施维护不仅是正当的,而且也是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利,别国无权干涉。第二,改革技术加大南海资源开发力度,积极进行自主开发,累积“技术优势”和“先发优势”。虽然中国长期以来都在不懈努力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基于某些国家不顾这一提议对我国百般压制的事实,自主进行技术革新提高“技术优势”显得尤为重要。“海洋石油981”南海深水钻探发现大气田的事实更印证了这一点。“海洋石油981”是中国自主设计和建造的第一座深水钻井平台,它的成功测试使我国可自主选择时间和地点在南海海域进行油气开发,同时也能加强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有效经营”和“经济存在”。第三,对东南亚国家侵害我国南海权益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如菲律宾于今年8月14日提议开设所谓“6岛渡轮游”,这一提议若被正式实施,无疑是对我国南海主权的直接侵犯,菲律宾想借这一荒唐的行为进行“主权宣示”,这也不可能改变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中国应对这一侵犯我国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回击,加强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政治存在,为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打下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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