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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nkl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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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达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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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其实最好还是自己花点时间找本中国监狱史之类的书来看看,会更清楚直观,网上问的话我们也只能搜点文章来交差,没办法用那么多时间去深入解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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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浴的懒猫

哥们儿,现在教授都贼精, 您网上找到的,他们都知道..... 您自个儿还是小心着点~毕竟是毕业论文呀. 加油吧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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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奇不爱

秦统一六国以后,逐渐确立统一的封建制度,秦朝的监狱分为中央狱。各地方狱。中央狱有咸阳狱和内宫狱,咸阳狱关押政治重犯,内宫狱关押宫廷内部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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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喵酱一小只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如司法部可设立矫正司,各省级司法厅可设立矫正局,各市县级司法局设立矫正处(科)配备专门的矫正官员,来管理和监督在本社区内服刑的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其中司法部矫正司的任务是检查、督促各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方针、政策上给予具体指导。省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罪犯的表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关心他们,帮助其实现应有的权利。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让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工作人员有及时提请法院对缓刑犯、假释犯减刑或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的权利。 3、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综合矫正。矫正罪犯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必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检、法机关在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公、检、法机关应协助矫正机构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罪犯,同时矫正机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医生、教师、罪犯的亲属来参与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共同完成对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的矫正工作。(六)健全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1、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要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市场吸纳、政府帮助、社会援助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予以关心解决。 (1)要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进行劳动登记,与下岗职工、待业青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或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要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市场,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2)要开辟六条安置渠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就业。一是设立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基地。以刑释人员为主体建立安置基地;从原有社会企业中选定若干为安置基地;鼓励社会企业重点吸收刑释人员就业。二是建立和发展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企业,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尤其是要优先吸纳改造和现实表现都较好,原系初、偶犯和未成年犯而又无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就业,或开展职业培训,然后逐步向其他企业分流。对安置就业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合资企业的潜力进行安置,特别是本企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回归后,尽可能作为社会责任动员企业安置。四是大力提倡和支持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五是组织和开展劳务加工、社区服务;六是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劳务输出,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刑释人员就业的政策性规定,对少数家有特殊困难、本人悔改表现明显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释人员,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就业,以体现党的改造政策的延续性。 (4)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在押服刑人员办理刑满释放的生活保障保险,从而巩固刑释后改造成果,促进服刑人员刑释的一再就业。监狱规定罪犯投保险的条件必须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2、落实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关心本地区刑释人员的生活;对有上述几种特殊困难、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刑释人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使救济费定期按时发放,不忽视,不遗漏。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上述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安置到养老院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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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粒的宝贝

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一、 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二、唐朝的狱制除了完备,另外还显示了一种宽仁的思想我国古代的监狱就有悯囚制(就是关于狱囚的生活和待遇的制度,以保证狱囚的基本生活,体现一种悲天悯人的仁爱思想。)而唐朝就把它推至完备,在监狱制度上充分显示了统治阶级对人民难得的仁爱。《太平御览》载“太宗行次虚石县,指狱而谓王太子曰:……滥系无辜则政道缺,久濡有罪则怒气生。圜土之中仰视青天,有同悬镜……”,当然要监狱里如有明镜是不可能的,但是至少太宗的这番话充分体现他的一种对狱囚的仁爱思想。在唐朝的狱制中显示这样的思想的主要有录囚制度、狱具制度、医药和衣粮制度等。录囚制度刚才已有提及,而唐朝将录囚和赦事结合,也是体现唐朝的宽仁思想。皇帝和各级相关的官吏能够定期录囚,这样有助于皇帝和官吏对监狱的情况的了解,减少了冤狱和淹狱(长期搁置的案件而使囚犯长期困于狱中)的发生。唐朝自高祖武德元年九月九开始了“亲录囚徒”,而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之典。《册府元龟》记载太宗“诏以无识之徒,自蹈刑宪者,宜顺阳和,时申恩惠。诸司见禁囚,并宜将过详其轻重。自此以后,每视朝,录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唐高宗时期亲录囚徒达八次多。在录囚的过程中,皇帝往往会对囚徒的刑法有所减轻,如唐太宗就是“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册府元龟· 刑法部》)这就是所谓的录囚和赦事结合,这无疑是对广大囚徒的怜悯。为了防止狱官违法自制狱具虐待囚徒,唐代的狱具也有严格的规定,在《旧唐书· 刑法志》中有“长短广狭,皆有定制,量囚轻重用之”,除此,唐朝对于违反狱具施用制度的行为,无论由重入轻或者由轻入重,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并由监狱官吏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一方面是对囚徒的公正,另一方面也是对酷吏的约束和对囚徒的怜悯和负责任。另外,在唐朝监狱的衣粮及医药制度也可以看出唐朝的宽仁。《狱官令》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即是对远途而暂无家属供应衣粮的,就由官府先准备,等家人来了就归还。而对于病囚,《狱官令》也规定:“囚有疾病,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又规定“病重,听家人入视”就是对于病重的囚徒,允许家人入内探视。而对于违反了这样的悯囚制度的官员,唐律也有相应的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听家人入事而不听,应脱去枷,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绞”由此可见,唐朝对破坏悯囚制度的官吏,也是严惩不怠的。也一定程度上反面说明统治者实行宽仁思想的决心。唐朝监狱制度上的宽仁是主流体现,但是也存在监狱制度的黑暗时期,那就是武后时期,武后时酷吏酷刑泛滥,使狱制上的宽仁下降到最低点,但是主体上,唐朝的监狱制度还是可以体现统治者的人道和宽仁的。同时我们不能把这种宽仁仅仅归结到是统治阶级统治下层人民的需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手段。当然这样的宽仁狱制的确有助于唐朝的政局稳定。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这样的狱制同时也使人民受益,减少酷刑酷吏对其的残害等,这可称为“双赢”结果。既然这样,我们又何必过多的批评唐朝狱制的宽仁的所谓的“虚伪性”呢?唐朝的监狱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狱制的大大改进和完善,更是融入了宽仁的思想,这无疑是唐朝狱制的两大特点。 唐朝的监狱制度是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所无法比拟的我觉得他对封建社会呵当代社会的影响无非于它的完善性和宽仁性,对任何时代的影响都是一样的,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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