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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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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府,如《新唐书》记载:“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因此京府监狱实际有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而京府京县监狱不仅由府尹、县令管辖,而且直接受中央政府监督。此外,为托善管理这么庞大的监狱网络,唐朝还严格地组织了一支狱吏队伍来维持监狱的正常运行。再有,唐朝的监狱管理制度也是趋向完善并有所进步与创新。如禁囚制度,中国早期的监狱,多是无限制的混杂囚禁,这是狱制混乱、落后的表现,但是根据《新唐书·百官志·狱丞》记载“囚徒贵贱、男女异狱”,由此可见到了唐朝监狱已经实行初步的分房分居的制度。而囚徒按贵贱而分押是古来有之,但是男女异狱,则是在监狱管理上的一个完善与进步,这样有效的减少了监狱管理的混乱现象。而在唐朝的历史文献中还有暂时释放狱囚的记载,如《资治通鉴·唐纪太宗贞观六年》中记载“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其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又《旧唐书·唐临传》在高祖武德年间也有类似的记载“囚等皆感恩贷,至时毕集诣狱”。《新唐书·玄宗纪》也有“开元十六年正月庚申,许徒刑以下囚保认营农”的记载。以上所说的也不是唐朝历史上常行的法律制度,但是却有暂行释放和取保释放的性质,也可算是唐朝禁囚的组成部分,这无疑是一个创新。此外在禁囚制度上,唐朝的法律对破坏和危及禁囚制度的安全的犯罪作了完善的规定,给此类犯罪严厉的打击。对于起源西汉的录囚制度,在唐朝也有新的发展,不仅皇帝录囚形成常行的制度,还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官吏的录囚制度,更重要的是唐朝扩大了录囚制度的内容,把录囚和赦事结合起来(本文下面会进一步介绍),这又是一个进步,并被后世一直沿袭。唐朝还在法律上对狱具有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唐朝的狱具制度。对于以上谈到唐朝的无论是监狱的设置、监狱管理机构的设立,乃至狱吏的编制,都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谓有法可依,而其完备的程度是以往历史上任何朝代所不可比拟的。其实最好还是自己花点时间找本中国监狱史之类的书来看看,会更清楚直观,网上问的话我们也只能搜点文章来交差,没办法用那么多时间去深入解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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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六国以后,逐渐确立统一的封建制度,秦朝的监狱分为中央狱。各地方狱。中央狱有咸阳狱和内宫狱,咸阳狱关押政治重犯,内宫狱关押宫廷内部人犯。

讨论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主旨是增强对行刑社会化的理性认识,促使我国监狱行刑由传统向现代模式转化。然而,行刑社会化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行刑社会化包容的内容和要达到这个目标所必须的条件与中国监狱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在中国这个特定环境下诸多因素影响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在研究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的时候,必定要明确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客观必然性和实践可行性,并联系中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特点和制约因素来展开,从而研究行刑社会化比较科学的方法与思路。 一、什么是行刑社会化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即整个社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行刑社会化是一项伟大的特殊的希望工程,对于提高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也有一些引进雏形,但还远远不够。从中国社会发展未来远景看,我国应大力倡导行刑社会化,充分调动社会改造不良分子的潜能,尽量减少带有“罪犯人格”的人,把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过失犯、渎职犯等尽量放到社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改造。同时要健全和完备基层监督体制。逐步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比例,把那些可以放到社会服刑的罪犯,依法让他们回归社会。这样,就可以减少监狱的押犯数量,使之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对那些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二、行刑社会化的客观必然性与实践可行性 行刑社会化是我国行刑法制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的情况看,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这一趋势明确地昭示人们,在非刑罚和非监禁措施大量代替刑罚和监禁刑的今天,对监禁刑的执行和实施,从未来发展上看,还是应当逐步提高服刑人员在监禁设施内的自由度,而不应当加强和提高人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从实践意义上看,刑罚的上述趋势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表现比较明显的国家,其监禁刑的执行也相应地表现出了宽缓的趋向。尽管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监狱行刑的发展也将会如此或者应当如此,但是,至少其中对我们思索监狱行刑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因为这种可能的发展与强化专政职能和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并不矛盾,而只是这种职能和作用实现的表现形式的科学、文明与进步。这一点也反映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禁监化。同时,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国家专门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而且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我国犯罪与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未来的行刑法制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与之相适应,开放式处遇、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减刑和假释的大量适用等行刑社会化的措施将被广泛运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体系 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监狱一样,我国监狱也面临经费严重不足和人口过快增长两大问题。所在在推进监狱体制、行刑模式改革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区服刑的强制机构,以便对某些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和我国目前的监狱行刑系统一起构成国家统一的刑事执行体系。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如司法部可设立矫正司,各省级司法厅可设立矫正局,各市县级司法局设立矫正处(科)配备专门的矫正官员,来管理和监督在本社区内服刑的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其中司法部矫正司的任务是检查、督促各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方针、政策上给予具体指导。省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2、明确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社区矫正官员的职责是监督和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罪犯的表现,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关心他们,帮助其实现应有的权利。对于缓刑犯、假释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让他们在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工作人员有及时提请法院对缓刑犯、假释犯减刑或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的权利。 3、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综合矫正。矫正罪犯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性活动,必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检、法机关在进行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公、检、法机关应协助矫正机构监督和管理社区内的罪犯,同时矫正机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法律学者、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医生、教师、罪犯的亲属来参与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共同完成对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的矫正工作。(六)健全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 1、建立刑释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再就业要充分发动社会的力量,积极采取市场吸纳、政府帮助、社会援助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最大限度地予以关心解决。 (1)要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人才交流市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除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进行劳动登记,与下岗职工、待业青年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其次,对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有一技之长或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要允许他们进入人才交流市场,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作贡献。 (2)要开辟六条安置渠道,实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就业。一是设立多种形式的安置帮教基地。以刑释人员为主体建立安置基地;从原有社会企业中选定若干为安置基地;鼓励社会企业重点吸收刑释人员就业。二是建立和发展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企业,适当安排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尤其是要优先吸纳改造和现实表现都较好,原系初、偶犯和未成年犯而又无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就业,或开展职业培训,然后逐步向其他企业分流。对安置就业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三是继续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体和私营、合资企业的潜力进行安置,特别是本企业的违法犯罪分子回归后,尽可能作为社会责任动员企业安置。四是大力提倡和支持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五是组织和开展劳务加工、社区服务;六是在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劳务输出,广开就业门路。 (3)制定刑释人员就业的政策性规定,对少数家有特殊困难、本人悔改表现明显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释人员,地区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安置就业,以体现党的改造政策的延续性。 (4)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在押服刑人员办理刑满释放的生活保障保险,从而巩固刑释后改造成果,促进服刑人员刑释的一再就业。监狱规定罪犯投保险的条件必须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表现较好。 2、落实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关心本地区刑释人员的生活;对有上述几种特殊困难、无基本生活来源的刑释人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经常检查、督促,使救济费定期按时发放,不忽视,不遗漏。有条件的地方,可把上述无基本生活来源的老年刑释人员安置到养老院养起来。

明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不错,明清均有文X字X狱。其表现大至相同,无非就是抓着文字中的小辫子逼供是否有谋反事,尔后杀X头,抄X家,灭X族。但明文X字X狱和清文X字X狱又有所不同。不同处在于打击面和激烈程度。明文X字X狱,主要是集中在太祖时期和朱棣时期。其他各期虽有涉及,但已不是很激烈了。而明时的文X字X狱的引起,大至会有三个原因:1,前朝遗臣不妥协、2,得位不正或出生低,得不到士林赞同、3,皇帝本身多疑。太祖的原因:大至是因为太祖是造X反得的天下,其间主要敌手除了蒙元外,还有张士诚和陈友谅。这些人都各有一派势力、遗臣。因此必须大兴监狱以维护其统XXX治,同时,也必须严控舆论,不许别人有坏话。加之太祖后期更是多疑又大杀功臣,文X字X狱的兴起也就不足为奇了。永乐的原因:大致是因为永乐得位不正,又灭了方孝儒这个全天下读书人种子的十族,引起士林反感更甚。所以文X字X狱也比较多。所以,明朝的文X字X狱,其打击面和激烈程度和清无法比较的。而清的文X字X狱是最严酷的。打击面和激烈程度,这是众所周知的让人毛骨悚然。其原因,除了明文X字X狱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就此清洗汉人士林,积极培植本族士人。这是因为,满X清的国X策,和民X族X策略所致。那么,满X清是个什么样的民X族X策略呢?吴晗老师的《历代政治得失》书中记载的很清楚,满X清施行的是狭X隘X民X族X主X义的民X族X策X略。其对蒙古的不信任和对汉X人X兵X勇及汉人官总比满人官矮的事实就是证据。就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满X清的文X字X狱才会是这样的残酷。

一是惩罚部。第二种是“都察院监 ”。这是一个特殊的监狱,属于都察院。三是“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 ”。五是厂卫监狱。第六,州县监狱。七是其他监狱。此外,明朝还在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总之,明代的监狱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与上一代相比,监狱类型和监狱管理体制更加完备。

明朝首创以大规模的文字狱治理天下。明朝实在是中国最为阴暗恐怖的一个时代,也是在明朝,中国的历史真正走上了下坡路,明朝在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方面几无可取之处。明朝起于虐杀终于耻。老子定案、儿子翻案,暴君曾声明“朕之子孙将来亦不得以其诋毁朕躬而追究诛戮”,然而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乾隆帝继位,尚未改元就公开翻案,命将曾静、张熙解到京师,于十二月把二人凌迟处死,并列《大义觉迷录》为禁书。岳钟琪也没有好下场,他后来因进讨准噶尔失利,被大学士鄂尔泰所劾,下狱判斩监候,到乾隆初年才获释。

我国古代的监狱制度起源于夏商的古老时代,唐宋趋于完备,到了明代则达到封建社会的顶峰。明代的监狱在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制度设计下,发展成完备的监狱设置体系,在《大明律》《大诰》《大明会典》《充军条例》《赎罪条例》等法律典章中,对监狱的设置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明朝有哪些监狱呢?

一是“刑部监”。这是明朝朝廷最重要的监狱,由刑部设置和统一管辖,《明史》记载:“刑狱初归刑部,司狱,率狱吏,典囚徒”,负责管理刑部监狱的是刑部司狱司,算是一个正司级单位,主官下面设有司狱六名,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司狱下面还设有一些狱吏。关押在刑部监狱的犯人很多,犯了笞刑以上刑罚的案犯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重要犯人,都关押在这里,有的囚犯需要在这里“三法司”开堂会审,这也是明清题材的电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剧情。

二是“都察院监”。这是一个特殊监狱,隶属都察院。洪武十三年设立都察院,撤销了前朝的御史台,作为纠劾百官的机构,《明会典》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与刑部类似,都察院也下设司狱司这一机构,只是司狱人数比刑部少,只有五人。都察院监狱关押的罪犯一般都是重要的朝廷命官,具有一定品级才能入内,并不是随便普通的官员都可以被关押进去的,也得看级别和所犯罪责。万历年间,由于万历皇帝长期不上朝,不少官员甚至一边呈上奏章,一边就自动去都察院监狱报到,弄得监狱管理人员也是哭笑不得。

三是“五城兵马司狱”。这也是明朝的京城监狱,这种监狱主要是兵马司巡捕抓获的盗贼、追捕的囚犯的关押地点。《明史》记载:“明初,设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后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永乐年间)逮捕盗贼、疏通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 也就是明朝朝廷在京城设置了五个兵马司分别负责京城“东、西、南、北、中”五个区域的治安,专职巡捕盗贼,梳理街道及追捕囚犯。为了方便关押自己抓获的盗贼,就直接关押在自己的兵马司监狱,因此称为“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这是明朝的军事监狱,属于兵部管辖,五军都督府负责在京除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在外各都司卫所。《明史》记载,明太祖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五人,俱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五军都督府监负责关押全国卫所的犯人,也是经常人满为患,特别是到了晚明战争频仍的时代更是如此。

五是厂卫监狱。《明史》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中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也就是说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衙门都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狱。这些监狱与明朝的其他监狱完全不同,《万历野获编》记载:“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皋呼,悄不闻声。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

六是州县监狱。明朝在各个州县也设置了监狱,由地方州县主官负责管理。古代衙门往往西面设置监狱,东边设置土地祠,号称“东祠西狱”。

七是其他监狱。明代不仅在州县府衙设置监狱,还根据实际需要在巡检司、驿站、递运所等分别设置监狱,打击走私、游民、逃犯等。

明朝这么多监狱,如何管理呢?明朝专门在刑部之下设置了总管监狱的机关——提牢厅,天下刑案“系于提牢厅,故提牢厅天下狱皆在焉”。提牢厅长官是提牢主事,“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明会要》),专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服务,并负责整修监狱、检查囚犯伙食等等,可谓是位高权重。

此外,明朝还设置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根据《明史》的记载,监察御史可以“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也就是其职能里面也有对监狱里的重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复核,防止发生冤案。

总之,明朝监狱体系比较复杂,相对于前代而言,监狱种类和监狱管理制度更为完备。

论文古代文字狱研究

案例太多了,写不下,挑几个著名的吧,供你参考。1、金朝 翰林学士张钧是金国有史可查的第一个文字狱受害者,因为一场天灾为金熙宗起草“深自贬损”的诏书,被萧肄诬陷而被劈开嘴巴剁成肉酱。《金史·熙宗本纪》:‘四月壬申夜,大风雨,雷电震坏寝殿鸱尾,有火入上寝,烧帏幔,帝趋别殿避之。丁丑,有龙斗于利州榆林河水上。大风坏民居、官舍,瓦木人畜皆飘扬十数里,死伤者数百人。五月戊子,以四月壬申、丁丑天变,肆赦。命翰林学士张钧草诏,参知政事萧肄擿其语以为诽谤,上怒,杀(张)钧。’《金史·佞幸列传》:‘萧肄,本奚人,有宠于熙宗,复谄事悼后,累官参知政事。皇统九年四月壬申夜,大风雨,雷电震坏寝殿鸱尾,有火自外入,烧内寝帏幔。帝徙别殿避之,欲下诏罪己。翰林学士张钧视草。(张)钧意欲奉答天戒,当深自贬损,其文有曰:“惟德弗类,上干天威”及“顾兹寡昧眇予小子”等语。肄译奏曰:“弗类是大无道,寡者孤独无亲,昧则于人事弗晓,眇则目无所见,小子婴孩之称,此汉人托文字以詈主上也。”帝大怒,命卫士拽(张)钧下殿,榜之数百,不死。以手剑剺其口而醢之。赐肄通天犀带。’2、公元1323年,身为高僧的前宋恭帝怀念宋朝,写了以下的诗句:寄语林和靖,梅花几度开?黄金台下客,应是不归来。触怒元廷,赐死。3、明史案从庄廷鑨明史案说起,却说明熹宗天启朝内阁首辅朱国祯受魏忠贤排挤,告病回到老家浙江乌程,编了一本《皇明史概》并刊行,未刊的稿本有《列朝诸臣传》。明亡后,浙江湖州有个叫庄廷鑨的富户,他是个盲人,受“左丘失明,厥有国语”的鼓舞,也想搞一部传世史作。但他自己并不通晓史事,于是出钱从朱国祯后人处买了史稿,并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补写崇祯朝和南明史事。在叙及南明史事时,仍尊奉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如直写努尔哈赤的名字,写明将李成梁杀死努尔哈赤的父祖,斥骂降清的尚可喜、耿仲明为 “尚贼”、 “耿贼”,写清军入关用了 “夷寇”等等,这些都是清廷极为忌讳的。这部《明史辑略》刊刻后,起初并无事,只因几年后几个无耻小人,想去敲诈庄家,才惹出事来。当时主事者庄廷鑨已死去多年,庄父仗着有钱买通官府将敲诈者一一顶回。不想一个叫吴之荣的小官一怒之下告到了北京。鳌拜等人对此大感兴趣,颁旨严究。于是与庄氏《明史》有关连的人大祸临头。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山水秀丽的杭州城,清军将《明史》案一干“人犯”七十余人(为《明史》写序的、校对的,甚至卖书的、买书的、刻字印刷的以及当地官吏),在弼教坊同时或凌迟、或杖毙、或绞死,一时血溅人间天堂。“主犯”庄廷鑨照大逆律剖棺戮尸,另有数百人受牵连发配充军。4、黄培诗案康熙五年(1666年),山东发生了黄培诗案。黄培是山东即墨人,明末官至锦衣卫都指挥使,明亡后,隐居在家。曾经接济过于七农民起义军,所作诗如“一自蕉符纷海上,更无日月照山东”、“杀尽楼兰未肯归,还将铁骑人金徽”、“平沙一望无烟火,惟见哀鸿自北飞”反映出黄培反清的民族思想,他还和一帮同道结为大社。告黄培的人是他家世奴家仆黄宽之孙黄元衡。黄元衡本姓姜,在他考中进士、当上翰林后,为了归宗还姓,解除与黄家的主仆名分,就向官府控告黄家私下刻印并收藏有“悖逆”的诗文书籍等。因此黄培等十四人被捕入狱,被处斩。姜元衡还嫌不够,又伙同恶人上了一道《南北通逆》的禀文,指控顾炎武等“故明废臣”和对清廷怀有二心之人,南北之间的通信,不是密谋造反,就是诽谤朝廷。在这份居心叵测的禀文中,姜元衡点了约三百人的名字,企图制造一件大案。此案果然被弄到奉旨办理的地步,山东总督、巡抚也亲自过问。顾炎武为此被囚禁了近七个月,经朱彝尊等人四处营救才出狱。5、.“清风不识字”案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暴君见了,马上把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暴君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敬律斩立决。在雍正暴君的残酷文化压迫下,中华文化得到很好的摧残,暴君政绩斐然。雍正十一年(1733年),暴君下诏征举士人,想学康熙重开博学鸿词科,谁知响应廖廖,只得作罢。人才凋零,文治废弛,一至于此,文字狱的消极影响于此可峥。6、裘琏戏笔之祸然后又有裘琏戏笔之祸。裘琏是浙江慈溪人,少时曾戏作《拟张良招四皓书》,内有“欲定太子,莫若翼太子;欲翼太子,莫若贤太子”、“先生一出而太子可安,天下可定”等语句,当时颇为传诵。康熙末年,七十岁的裘琏中进士,后来致仕归乡。雍正七年(1729年),八十五岁的裘琏突然被捕,原来有人告发他那篇代张良写的招贤信是替废太子允礽出谋划策。次年六月,裘琏卒于京师狱中。少年戏笔,老年得祸,真所谓“人生识字忧患始”。

文字狱是执政者为了更好的统治百姓,麻痹读书人的思想,对读书人的言论进行曲解文意,一旦发现可以曲解,进行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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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我要写这样的一篇文章,包括察举制、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 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根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进,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论文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2)刑讯方法      1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2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3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1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2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大意是说,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上策,施行拷打以取得真情的,是下策,这是因担心屈打成招造成错案。又说,凡审问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他是在说谎,也不要马上反问。供词记录完毕而问题尚未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讯问的问题进行讯问。再把供词记录下来,再看有无没交代清楚的问题,再继续讯问,直到犯人词穷。对多次说谎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的,依法律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时必须记录:因某人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拷打了某人。“其律当笞掠者”,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刑讯的才可以刑讯。可以想见,何种情形可以笞掠,以及笞掠的刑具、笞打的数量、程度,都应有具体的规定。可惜秦简中没有具体的条文可查了。尽管如此,“笞掠”作为审判的一种合法手段,是被法律加以确认的。 在秦代,刑讯不仅施用于一般案件当事人,还施用于高级官吏,这一点与儒家主张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大异其旨的。《史记》载:赵高诬陷李斯谋反,将李斯关进监狱,并“榜掠千余”,使他“不胜痛,自诬服”。汉承秦制,其中也包括刑讯。《史记》载,刘邦对贯高“榜掠数千”,打得他“身无完者”。西汉初像法家一样主张“刑无等级”,当时的刑讯曾使位尊的大臣感到惶恐。大将军周勃被诬谋反下狱,后被平反释放。他说:“吾曾将百万兵,而今始知狱吏之贵也”。东汉也是“掠拷多酷,惨苦无极”。至魏晋南北朝时,刑讯逐步规范化。如北魏规定,对年满五十以上者不得刑讯,体弱者可酌减,而且对拷打用的刑具尺寸和拷打的数量都作了限定。唐代对刑讯的限制较严,官吏非法刑讯要严加惩处。《唐律疏议·断狱律·讯囚察辞理》:“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拷囚不得过度》:“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得不到真正遵守。非法刑讯、法外施暴的现象层出不穷,合法的刑讯仅成例外。至于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那样的酷吏,更是想出各种酷刑手段制造冤狱。明代法外用刑更为惨烈,直至清朝,非法刑讯依然盛行不已。 大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刑讯是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共生共存的。早在西周春秋时代,刑讯即使存在过,也远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西周春秋的审判实行的是贵族共审制,即由五名贵族共同审断案件。如《训铭》载:审问案件时,有伯杨父、格、啬、谦五位贵族组成“合议庭”共审。其次,西周春秋的审判是论辩式的,即当事人均到庭,就争讼当面诉辩。《左传·襄公十年》载王叔与伯舆之讼,《左传·昭公七年》载章华宫吏与芋尹无宇之讼,双方均到庭诉辩。这种审判方式即《尚书·吕刑》所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即原告被告均应到庭,法官居中审判。这种审判方式是原被告之间冲突,法官观战,因此就杜绝了法官斥令打手去刑讯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三,西周春秋的审判是注重证据的。《尚书·吕刑》所谓“师听五辞”,“五辞”即具有文字形式的诉讼材料,包括誓辞、起诉辞、答辩辞、证辞、判辞。《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即处理走失的奴隶、牛、马所有权而引起的争讼,要以购买奴隶牛、马对立的契券为凭证。 综上三点,西周春秋的审判是共审制、辩论式、注重证据的。因此在总体上杜绝了纠举式审判,从而也就杜绝了刑讯的方式。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集权制王朝,其专制政体一直延续至清末。刑讯制度为什么与封建专制制度同生共存,自有其历史文化原因。 我国封建社会虽标榜孔孟的“仁德”、“爱民”之类,但这种政治伦理理想,一方面在官僚们日常琐碎的政务当中显得黯然失色,另一方面又因为缺少宗教信仰的支持而显得毫无生气。南宋时,不少官僚受佛教“因果报应”、“六世轮回”之说的影响,对囚徒每存善念,对罪犯每施宽贷,以求来世善报,从而受到朱熹的严厉批评。我国古来有种观念,只爱其祖,亲其族类,不及其他。又有华夷之辨,视四边之族为异类。这种藐视人格的冰冷心态,正是酷刑和刑讯得以存在的民族心理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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