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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蛋糕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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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的欢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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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第三条(资助种类) 本办法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第四条(专利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费资助:(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第五条(专利费资助项目、金额) 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二)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三)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五)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授权费是指专利登记费、印花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费资助。第六条(专项资助对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资助对象同时被纳入以下范围的专利第一申请人除了可以享受专利费资助外,还可以享受专项资助:(一)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二)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三)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第七条(专项资助项目、金额) 专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第八条(专项资助限制) 符合专项资助条件的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专项资助。企事业单位享受专项资助具有额度限制,具体额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专项资助:(一)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二)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三)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九条(专项资助初审) 申请专项资助的由有关政府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一)属于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由认可该单位的政府部门初审;(二)属于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所属主管政府部门初审;(三)属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的,由组织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初审。第十条(受理、审查和资助) 专利费资助申请人和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审查中未发现资助申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予以资助的决定并通知资助申请人办理资助。审查中发现资助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不予资助的决定。予以资助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应当在资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2个月内做出。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弄虚作假而不予资助的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资助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专项资助。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取专利费资助和专项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市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第十三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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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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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子武nandy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奖励或者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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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8685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拓展资料:1、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企业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基础。3、专利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是企业在该行业身份及地位的象征。4、企业通过应用专利制度可以获得长期的利益回报。5、企业拥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6、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获得贴息贷款。7、高中生可通过专利可以参加985、211等名牌大学、重点大学的自主招生。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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