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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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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局局长

申长雨申长雨,男,汉族,1963年6月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4日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技术科学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塑料成型及模具优化设计专家。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及“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突出贡献”奖励。发表SCI收录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指导博士生20余名,硕士生110余名。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吕国强: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工作分工:履行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职责。领导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协调管理处工作。季振坤: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兼任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分工:分管局纪检、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总支、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等工作。蔡永莲: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规划发展处、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工作。朱启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管理处。洪涌清: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代办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市创造工程研究所。

上海市专利局局长陈

方世忠,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上海市版权局局长。祝君波,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局长级)。阚宁辉,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纪万,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上海市版权局副局长。陈 丽,女。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新立,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巡视员。苏 敏,女。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09——08,同济大学建筑工程分校工民建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08——02,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技术员;02——02,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公司浦东指挥部过江管组工作人员;02——07,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公司浦东指挥部过江管组组长、团支部书记;07——02,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公司工程科副科长;02——11,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公司经理助理;11——12,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公司副经理;12——02,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副总经理(08—10赴西藏参加市政府援藏项目──日喀则水厂工程建设,任项目负责人;05—04参加市委组织部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培训班赴美国培训学习);02——04,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助理;04——08,上海市水务局副局长(其间:09—07华东师范大学区域经济研究生课程班暨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08——09,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局级);09——10,上海市徐汇区委副书记;10——02,上海市徐汇区委副书记、代区长;02——04,上海市徐汇区委副书记、区长; 04——12,上海市杨浦区委书记; 12——04,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04——08,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党组书记; 08——,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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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局局长

您好,现在的国家专利局局长是 申长雨。申长雨,男,汉族,1963年6月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4日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技术科学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塑料成型及模具优化设计专家。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及“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突出贡献”奖励。发表SCI收录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指导博士生20余名,硕士生110余名。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吕国强: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工作分工:履行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职责。领导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协调管理处工作。季振坤: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兼任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分工:分管局纪检、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总支、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等工作。蔡永莲: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规划发展处、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工作。朱启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管理处。洪涌清: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代办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市创造工程研究所。

上海专利局历任局长

申长雨申长雨,男,汉族,1963年6月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4日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技术科学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塑料成型及模具优化设计专家。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及“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突出贡献”奖励。发表SCI收录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指导博士生20余名,硕士生110余名。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教授及高级工程师。1963年获原苏联技术科学PHD学位。回国后到勘探技术研究所做研究工作11年。1974年调入国家计委,1978年转入国家经委,从事技术管理工作,1982年担任科学技术局局长,负责全国新产品研制、技术革新、科技攻关工作。1987年任中国专利局局长,1998年任第一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后又被派往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任高级顾问。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吕国强: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工作分工:履行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秘书长职责。领导市知识产权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协调管理处工作。季振坤: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兼任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分工:分管局纪检、监察、审计、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总支、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等工作。蔡永莲:中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规划发展处、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工作。朱启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管理处。洪涌清: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专利代办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市创造工程研究所。

(一)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专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目标要求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拟订上海知识产权战略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本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按权限组织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按权限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区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评估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应对预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仲裁有关工作。(五)研究制定推动专利制度运用及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的政策措施,负责管理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和专利许可贸易中的专利工作;负责专利的统计、分析和上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承担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以及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职责。(六)组织协调实施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执法工作;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专利保护工作,负责本市展会专利保护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七)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八)拟订本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专利工作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九)指导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组织制定规范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有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巨鹿大厦一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奖励或者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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